超标排污、未批先建 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被指多项违规

发布时间:2024-01-27 文章来源:闪闻社

近日,一篇题为《山西长治县晓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因煤矿非法排污倒闭、主张权益却遭遇不公》的实名举报信在网上流传。

这封由师凤英和崔虎胜实名举报的内容显示,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存在环境污染、未批先建等多项违规问题。

环境影响报告弄虚作假?

举报信称,长治县晓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简称原告),是一家合法规范企业,因常年遭受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的违法侵害和地方部门的不作为最终倒闭。

2016年,司马煤业因建设风井不想赔偿给原告造成的侵害,委托山西清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在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弄虚作假,瞒报了相邻仅4米远的原告。2017年6月开工后,在没有赔偿一分钱的情况下又强占了原告3亩多土地建起了厂房,将采煤挖出的煤矸石违法倒进了原告的经济林地内。2018年1月原告将司马煤业诉讼至长治市上党区(原长治县)人民法院请求停止妨碍,赔偿造成的损失,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图为当时强占土地和违法倾倒煤矸石的照片)

据称,建设风井环评时没有依法征求过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原告的公众意见。

举报信显示,施工没有依法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对相邻仅4米远原告的养殖场没有修建任何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抬高地面的风井建筑将养殖场围进了一个无法排水的大坑内,居高临下常年雨季往养殖场排洪。

司马煤业2017年6月开工建设风井,2019年投产运营,2021年7月30日进行自主验收。长治市环境保护局上党分局在2021年2月1日对司马煤业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时已属“未验先投”。

被指超标排污

举报信认为,司马煤业为了隐瞒“未验先投”,在竣工验收报告中私自将2017年6月的开工时间改成了2018年7月,而且向法庭递交的证据中也没有投产的具体时间;

2021年9月,司马煤业因井下采煤发生透水,将硝酸盐严重超标的地下污水(有原告2022年3月11日通过“长治市慧泉水质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出风井厂区排水口排出的污水硝酸盐含量为:50.19mg/L。有长治市环境保护局执法大队、被告、司马煤业共同通过“山西国奥通达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检测出原告院内和饮水井中的水硝酸盐含量分别为:69.9mg/L和50.1mg/L)通过风井厂区的墙洞,持续从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长达半年之久,往原告的院内排放(期间司马煤业还不断用水泵往外抽水),由于一米多深淹没井口的积水长期浸泡和矿井下因采煤撬动岩层产生裂隙,污水延裂隙上排与浅水层混合,造成了原告的生活水井被严重污染、房屋损毁、树木腐烂,企业倒闭。

( 图为司马煤业新建的风井,下方是合作社养殖场以及从风井排到院内硝酸盐超标的污水)

司马煤业建设风井未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给原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于2022年3月补建的一条环境保护排水沟,以及长治市环境保护局执法大队和被告于2022年4月8日在现场查看的情况。

该图证明了司马煤业当时没有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属于“未建先投”。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据称,原告遭到司马煤业的环境污染和财产被严重侵害后,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12369举报了司马煤业的违法侵害情况,3月份又到被告的单位进行了举报,被告当时也派执法队多次到现场了解司马煤业给原告造成的严重后果。2022年6月12日,原告又再次以书面申请,要求被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及《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司马煤业的侵害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依法进行处罚,但被告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却错误的引用信访条例进行推诿,拒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和行政义务。

公开资料显示,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潞安化工集团成员,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是一家以从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为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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