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弘德矿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遭重罚:罚款逾9300万元
据信用中国(大连)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大连弘德矿业有限公司因严重越界开采,庄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庄自然资罚字〔2024〕2-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予以重罚,合计罚没款金额93931012.63元,即人民币玖仟叁佰玖拾叁万壹仟零壹拾贰元陆角叁分。
违法事实:
大连弘德矿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024年3月期间,在大连弘德矿业有限公司一矿区越界净开采石英岩量209.0425万吨,界外堆存量119451.04吨;在二矿区越界净开采石英岩量80.4222万吨,界外堆存量24383.82吨。
于2015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在三矿区越界净开采石英岩量38.3922万吨,界外堆存量109623.68吨;在硅石矿区越界净开采石英岩量26.8796万吨,现堆存量277530.05吨。现堆存石英岩量合计为522254.54吨。
根据历年越界开采量进行的价格评估,评估出:
(1)一矿区石英岩越界净采量209.0425万吨的市场价格为4900.8968万元,场地堆存石英岩119451.04吨评估价值4180786.4元(场地堆存石英岩价格以2020年10月至2024年3月评估价格计算);
(2)二矿区石英岩越界净采量80.4222万吨的市场价格为2112.4917万元,场地堆存石英岩24383.82吨评估价值853433.7元(场地堆存石英岩价格以2020年10月至2024年3月评估价格计算);
(3)三矿区石英岩越界净采量38.3922万吨的市场价格为1111.52万元,场地堆存石英岩109623.68吨评估价值3836828.8元(场地堆存石英岩价格以2020年10月至2024年3月评估价格计算);
(4)硅石矿区石英岩越界净采量26.8796万吨的市场价格为932.017万元。
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越界开采;
2、没收越界采出的522254.54吨石英岩和违法所得72254625.1元(此违法所得金额已扣除此前没收的违法所得123411元);
3、处以违法所得(72254625.1元)30%的罚款,即21676387.53元。
合计罚没款金额93931012.63元,即人民币玖仟叁佰玖拾叁万壹仟零壹拾贰元陆角叁分。
据公开信息显示,大连弘德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4月23日,位于大连庄河市蓉花山镇福阳村瓦后屯,法定代表人为李来胜,公司股东为庄磊、庄益昌。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5号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公 安 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十一、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六十八条修改为:[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