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荟医疗涉嫌不正当竞争:因高额“渠道费”被罚款325万元
在医疗美容行业,为了引客拉单,许多机构会约定给医美中介一定比例的提成,也就是医美行业内通常所说的“渠道费”,渠道费往往占一次医美消费的较高比例。尽管渠道费在医美行业内较为普遍,但实际上并不合法。
2020年以来,柏荟集团旗下四家医美机构,因违规支付大额渠道费而被温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重罚。
2020年以来,上海柏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柏荟”)、南京柏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柏荟”)、杭州柏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新塘路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杭州柏荟”)以及温州柏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柏荟”)为了获得客源、增加交易机会,给予服务商一定比例提成,利用其影响力引客拉单。
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温州市监局”)统计核实,截至案发以上四家机构支付给服务商的提成以及对应违法经营额分别如下:
1、上海柏荟支付给服务商的提成总计86.0622万元,对应违法经营额207.22万元;
2、南京柏荟支付给服务商的提成总计89.4520万元,对应违法经营额为214万元;
3、杭州柏荟支付给服务商的提成总计264.0694万元,对应违法经营额为628.32万元;
4、温州柏荟支付给服务商的提成总计456.6180万元,对应违法经营额为1092.32万元。
除此之外,2020年8月以来,温州柏荟还利用推介话术,对旗下台湾籍医生情况进行虚假宣传,让消费者对医生资质、水平产生误解。
温州市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责令上述四家机构整改其违法行为,并分别处罚了罚款,具体处罚金额如下:
1、对上海柏荟处罚款50万元。
2、对南京柏荟处罚款50万元。
3、对杭州柏荟处罚款70万元。
4、对温州柏荟对医生情况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罚款45万元、对其利用服务商影响力引客拉单并给予提成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10万元,合计罚款155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