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普宁“丽景苑”项目陷入司法僵局:营商环境再受拷问
一起标的额仅2500万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竟引发近2亿元资产被查封,牵动广东普宁知名房地产项目“丽景苑”陷入长达一年的司法僵局。虽然企业向普宁法院提交了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示的具有资质入库公司的担保函,出具了足额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以及《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但法院仍未对保全财产予以解除查封,亦未作出任何实质性回应。

“普宁市人民法院严重超额查封我司财产已超过一年时间,仍不予依法解封。”涉事企业广东省普宁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兴公司”)近日公开呼吁,其遭遇“严重超额查封”,企业经营几近停摆,引发市场对司法保全机制滥用、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及地方营商环境的深度关注。
2500万诉讼,查封近2亿资产:比例失衡引争议
公开资料显示,荣兴公司由国际潮团总会永远荣誉主席陈少荣创办,于2014年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普宁市新河西路西侧地块,投资超1.2亿元开发“丽景苑”项目。该项目规划建筑面积近2.7万平方米,涵盖住宅、商铺及配套设施,原计划为区域改善型居住供给的重要项目。
2019年1月,荣兴公司与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广厦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然而据荣兴公司披露,银广厦公司涉嫌将工程非法转包,并在收到300万元进度款后于2020年初无故停工。尽管双方已于2020年7月解除合同,但对方长期拒不撤场,导致项目烂尾长达四年。
2024年8月,银广厦公司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以2500万元为限的财产保全。法院随后裁定查封荣兴公司名下“丽景苑”项目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据第三方初步评估,被查封资产市值接近2亿元,查封规模约为诉讼标的的8倍。
“我们已支付工程款825万元,扣除税金与质保金后,实际应付余额仅700余万元。”荣兴公司负责人表示,“法院查封范围远超诉讼请求,且冻结了公司唯一的银行账户,导致项目无法推进、资金无法回笼,企业已濒临破产。”
多次申请解封无果,担保机制形同虚设
为破解困局,荣兴公司多次尝试通过合法途径解除查封:
2024年12月,提交担保公司资料及解封申请,法院收件后未予处理;
2025年6月,按主办法官要求提供800万元现金担保,仍被驳回;
2025年7月,提交由广东省高院公示的担保机构出具的2500万元担保函,至今未获回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亦明确,法院应在特定情形下及时解除保全裁定。法律界人士指出,荣兴公司已提供足额、合法、有效的担保,法院拒不解除查封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企业基本财产权益。
司法保全异化?民企经营环境再受挑战
此案不仅暴露了个案中的司法裁量失衡问题,更折射出部分基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保全滥用”“超标的查封”等系统性风险。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出台指导意见,强调“坚决防止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尤其在《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法发〔2022〕2号)中明确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然而,在“丽景苑”项目中,查封措施直接导致项目无法办理预售许可证、商品房无法销售、融资渠道中断,企业资金链彻底断裂。有分析指出,此类“一刀切”式查封,实质上以司法手段替代了商业纠纷解决,将个别债务问题演变为系统性经营危机,严重削弱民营企业投资信心。
“民营企业是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的重要力量。”一位不愿具名的经济法专家表示,“当司法保全措施脱离比例原则,演变为变相‘冻结经营’的工具时,不仅损害企业权益,更会对地方招商引资环境和法治化营商环境造成长期负面影响。”
目前,荣兴公司已向更高层级司法机关及纪检监察部门提交申诉材料,呼吁对本案查封程序的合法性、必要性及是否存在利益关联进行独立调查。
2025年9月14日,记者通过普宁市宣传部,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交了采访提纲,但截止发稿,没有得到回应。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胡建建议,应推动建立“保全必要性审查”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避免因保全不当导致“案未结、企先倒”。同时,应强化对滥用保全权利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司法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在当前稳预期、稳投资的大背景下,“丽景苑”事件无疑为地方司法与营商环境建设敲响警钟:唯有公正、审慎、比例适当的司法干预,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与“企稳发展”的双赢。
本报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