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牛骗贷”案曝光:吉林银行、华兴村镇银行被骗贷超千万元

发布时间:2025-11-06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揭开了一起涉“活体抵押”贷款的金融诈骗案,也给涉农金融风控敲响了警钟。

  主犯刘某利用租来的牛,先向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下称“华兴村镇银行”)申请贷款400万元,而后利用贷来的钱款租来更多的牛,再次向华兴村镇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骗局得逞后,刘某又将目标转向吉林银行长春公主岭支公司(下称“吉林银行”),先后骗贷300万和280万元。

  刘某利用一批“租来的牛”,共计骗取两家银行1480万贷款。案发前,华兴村镇银行尚有827.75万元贷款未收回,吉林银行有489.94万元贷款未能收回。最终,法院判定刘某犯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租牛骗贷!两家银行共计放贷1480万元

  案件显示,刘某权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因刘某权欲向银行贷款,但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于是李某找到任某东、徐某二人帮刘某权在华兴村镇银行和吉林银行顶名办理贷款,并承诺给其好处费。

  其中,任某东、徐某均有前科,二人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于2024年2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2年6月,刘某权从“鲍某”处租来297头活体牛,这些活体牛即为刘某权撬动银行金库的“杠杆”。刘某权以任某东的名义,将这297头活体牛作为抵押物,在公主岭市某乾畜牧场,向华兴村镇银行贷款400万元。2022年6月21日贷款下来后,刘某权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租牛。

  同年8月,刘某权故技重施,将从该银行贷得的400万元中的一部分,去内蒙等地租牛,再次以任某东的名义在华兴村镇银行贷款500万元。该笔贷款于2022年8月1日发放后,刘某权仍然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将部分作为抵押物的牛私自出售,使得到期后无法归还银行贷款。

  案发前刘某权归还华兴村镇银行利息共约72.25万元,尚有约827.75万元未归还。

  此外,2022年12月,刘某权在未偿还华兴村镇银行欠款的情况下,又以徐某名义以活体牛作为抵押物,使用虚假的购牛合同,在吉林银行贷款300万元。

  2023年11月,刘某权以其子刘某岐名义,以活体牛作为抵押物,使用虚假的购牛合同再次在吉林银行贷款280万元。贷款发放后,刘某权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将作为部分抵押物的牛私自出售,使得到期后无法归还银行贷款。

  案发前,刘某权归还吉林银行利息共约10.06万元,尚有约489.94万元未归还。

  裁定书提到,贷款过程中,李某负责为华兴村镇银行的900万贷款及吉林银行的300万贷款准备材料及跑手续,并为吉林银行的贷款提供虚假购牛合同,任某东、徐某为配合贷款向银行工作人员虚构自己为贷款使用人的事实。

  刘某权还“指导”朋友利用同样的套路骗贷650万元。2022年1月,刘某权告诉朋友郭某山:“养牛政府有补贴,前景好。”郭某山称想养牛,但手里没钱。刘某权答出资17万作启动资金。

  同年4月,刘某权称国家有政策,能用活牛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并帮助郭某山跟银行联系,同时借给郭某山490头牛作为抵押,二人达成口头协议,贷款下来后,郭某山将牛买下来。同时,刘某权授意郭某山和林某臣二人签一份假的购牛合同,以林某臣的名义向吉林银行贷款650万。

  郭某山获得贷款后,交给刘某权450万元购牛款,向李某账户转账50万元,偿还个人贷款13万元,个人花销13万元,剩余钱款用于购买饲料养牛。

  后因经营不善,郭某山私自销售抵押活牛。2023年4月,吉林银行贷后检查发现某畜牧场抵押活牛缺少200头,2024年1月监管头数剩余110头。最终,郭某山无法归还贷款,给银行造成了巨大损失。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双重认定

  刘某权被判13年

  2024年3月12日,刘某权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另外,刘某权帮助他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造成银行贷款至今未能收回,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刘某权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李某、徐某、任某东明知刘某权不符合贷款条件,仍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购牛合同、顶名贷款等方式帮助刘某权进行贷款,李某、任某东的行为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徐某的行为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李某、任某东、徐某的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李某、徐某、任某三人均犯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1年9个月和2年7个月,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5万元、3.5万元。

  法院还判定四人向银行赔偿损失。刘某权向华兴村镇银行退赔违法所得827.75万元,李某、任某东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刘某权还需向吉林银行退赔违法所得489.93万元,李某在489.93万元内与刘某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徐某在294.11万元内与刘某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法院在二审判决中称,刘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刘某权帮助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刘某权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刘某权不服,提起上述。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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