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静乐县:大远煤业发生一死一伤事故 至今未见官方通报

发布时间:2025-11-09 文章来源:东方财经

日前,22个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已全面出动,一场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安全生产“年度大考”于11月展开。这场考核巡查工作已经于10月9日启动群众线索受理,标志着2025年度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山西省作为能源大省,一直是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地区。今年以来,山西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发生了多起安全事故。这些事故反映出山西省在一些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近日,媒体接到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矿工反映,2025年8月7日上午10时左右,井下发生瓦斯传感器爆炸事故,致一死一伤。

经调查了解获知,死者陶某安,现年47岁,系湖北十堰市竹山县人,赔偿170万元,伤者王某林,现年55岁,系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人,赔偿300万元。

对此,媒体向山西静乐县应急管理局反映事故情况,但是该局一位女性工作人员称,上报了,具体上报时间不清楚,需要向主管领导核实给与回复,至今未回复。

为了确定是否涉嫌瞒报或者迟报,媒体向忻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求证,该局工作人员称,事故确实上报了,死亡1人,伤1人。对于时间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第一时间上报,该工作人员称,就是当天上报了。当媒体质疑,涉嫌迟报,该工作人员只是说上报了,也登记了。

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官网发布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显示,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可直接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和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和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第十二条之规定:评估报告应当通过媒体或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令人费解的是,2025年8月7日发生事故,至今已经3月过去了,并未见官方对此起事故的通告或者通报。

媒体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官网、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官网、以及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官网、静乐县政府官网,都未能查到关于此起事故的公示和通报。

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是冀中能源峰峰集团下属企业,位于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杜家村镇。作为一家国有控股企业,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常有事故发生, 据媒体报道,2023年11月20日,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冀中能源)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遇难。

经初步了解,该矿综采队在1501运输顺槽转载机机尾老空侧维护顶板过程中,顶板发生冒落,将正在打设单体液压支柱的支护工埋压,具体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这起事故充分暴露出大远煤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技术力量薄弱、规程措施落实不力、"起底式"全员教育培训不彻底不深入等突出问题。

静乐县人民政府网显示,静乐县应急管理局通报,2025年3月11日,静乐县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对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远煤业)进行日常监管检查时发现:1.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报告未及时编制;2.一采区轨道上山2米人车现场无司机,无交接班记录本,空载试验3月份无记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静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2.对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40,000

2025年7月3日,静乐县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对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1507回风顺槽第四次物探报告(电子版)接收时间为2025年6月29日,在物探成果出具前2025年6月27日中班开始进行钻探作业。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晋应急发〔2019〕27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静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2.对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防治水副经理郭志宏罚款人民币3,000

令人质疑的是,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屡屡违法,可见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导致事故时有发生,媒体呼吁山西静乐县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不应该“以罚代管”,而是应该加强监管,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进行调查,确保从严、从重、从快地处理,对于核查认定的瞒报事故,上级安委会将挂牌督办,并提级调查,以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中的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行为,确保相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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