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罚单牵出邮储银行两桩刑案:4人获刑 其中一人为支行行长
一则罚单,竟牵出两桩刑事案件,不仅揭露了个别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的嚣张行径,更撕开了邮储银行个别支行在内部管理上的漏洞。
在第一桩挪用资金案中,涉事邮储银行信贷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挪用资金10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及借贷给他人。直至资金缺口无法填补,该信贷员选择逃匿,留下90余万元的资金窟窿。
第二桩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更为复杂。涉事信贷员不仅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还伪造全套虚假贷款资料诈骗银行贷款。更值得警惕的是,该案牵涉出两名同支行员工,其中一人更是支行“一把手”,暴露出部分银行“岗位制衡形同虚设、审批流程沦为形式”的深层问题。
劳务派遣信贷员的“资金挪用术”:
暴露支行内部管理乱象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春监管分局的一张罚单,将邮储银行三名员工推至台前——三人皆因“内控管理不到位”受罚。其中,杨某某为原邮储银行双兴镇支行员工,被禁业2年;闫某某和冯某某为原邮储银行伊春市乌翠区支行员工,分别被禁业3年和2年。

金融研究院通过裁判文书网深挖后发现,杨某某被罚背后,不仅藏着一桩涉案金额超百万的挪用资金案,还暴露了该支行内部“集体失守”的管理乱象。
判决书披露,2009年8月,杨某某以劳务派遣的身份加入邮储银行嘉荫县支行,担任信贷员一职。
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间,杨某某利用信贷员掌握的贷款办理、资金划转等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单位资金超100万元,部分用于个人开支,部分违规借贷给他人以赚取利差。直至资金链断裂无法填补缺口,他选择逃匿,最终留下90余万元的资金窟窿,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而多名银行内部证人的证言,如同拼图般还原了案件细节,更撕开了支行管理的“系统性裂缝”。
时任嘉荫县邮储银行信贷部经理的李某丹证实,杨某某在工作期间,办理的多为农户联保贷款。据李某丹披露,双兴镇支行业务专用章为银行信贷业务章,由前业务部主任张某磊管理,但因所有信贷员均在同一办公室工作,用章可“自取自用”,完全脱离了规范的审批监管流程。
作为杨某某直接领导的前信贷部营业主任张某磊,其证言更凸显了监督缺位的严重性。他称因未发现杨某某办理贷款时有异常现象,故未察觉挪用行为,而信贷员的“主办与副办搭配”全凭自行安排,缺乏制度性约束。
会计徐某的证言则从技术层面印证了漏洞:因贷款的操作系统设置,贷款结清证明上均显示其为操作员,但实际上贷款结清证明均由信贷员自行打印。这使得杨某某能通过伪造结清证明等方式掩盖资金挪用痕迹。
通过查询,杨某某提交的贷款结清单不仅字体与系统不符,甚至在银行存根中无迹可寻。
此外,营业部主任卢某某证实,信贷员持农户身份证复印件代理开户时,仅凭“同事信任”即可办理,完全绕过了客户身份核实的核心风控环节,为杨某某利用他人账户挪用资金提供了便利。
从这些细节不难看出,杨某某的长期违规操作并非“单兵作战”,而是依赖于银行在岗位制衡、用章管理、业务审核、人员监督等多个环节的全面失守。信贷业务全流程的关键节点形同虚设,“人情信任”取代了制度约束,最终让杨某某的职务犯罪得以顺利实施并持续发酵。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一审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判令其继续追缴88.1万元挪用资金,返还嘉荫县邮储银行。
从“挪用资金”到“系统性造假”
银行审批流程沦为形式?
与杨某某单人作案不同,罚单中被禁业3年的闫某某、禁业2年的冯某某背后,牵扯出一桩更具破坏性的刑事案件,该案还将时任支行行长王某卷入其中。
金融研究院在黑龙江金融监管局网站进行相关搜索发现,闫、冯二人所在的邮储银行伊春市乌翠区支行,不久前因“内控管理不到位、贷款‘三查’不到位”被罚款30万元,而王某也因“内控管理不到位”一同被罚。这张罚单,正是这起“挪用资金+贷款诈骗+违规放贷”案件的监管注脚。

案件的核心人物闫某某,通过“职务便利+信任裹挟”构建了完整的犯罪链条。
根据刑事裁定书披露,其罪行始于一次“暗箱操作”。2011年,他在担任信贷员期间,受理了贷款人杨某甲等人的三笔个人贷款。2011年11月16日,三人申请终止贷款,经银行同意并计算出应还本金和利息共计325995.99元,杨某甲将以上还贷款项存入还款账户,并将三本还贷存折交给闫某某。
为截留该笔资金,闫某某竟伪造贷款结清单从银行骗出抵押房屋的他项权证交还杨某甲等三人,随后分两次将325995.99元资金挪用。为掩盖行踪,他陆续向杨某甲等三人还款账户存款18万余元,但至案发仍有14万余元缺口未填补。
在挪用资金方面“小试牛刀”后,闫某某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升级。2012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他利用同事冯某某对其的信任,伪造全套虚假贷款资料——从抵押房屋产权证、卖房信息,到契税发票、工资证明、评估报告乃至影像资料,以刘某甲、魏某甲等11人的名义,先后从邮储银行伊春市分行诈骗贷款172万元,案发前仅归还34万余元,剩余137万余元未归还。
而闫某某的诈骗能顺利得手,关键在于冯某某与王某的“层层失守”。作为信贷员的冯某某,完全背弃信贷岗位职责:在未面见任何贷款申请人、未核实抵押物及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仅凭闫某某提供的虚假材料,就违法发放12笔共计207万元贷款,直接为诈骗打开“绿色通道”。
时任支行行长的王某,作为贷款审批的“最后防线”,同样未履行审查义务,2010年至2014年间违规审批10笔共计197万元贷款,最终导致128万余元资金无法追回。
最终,法院判定闫某某身犯挪用资金罪与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并需退赔赃款1522921.64元;冯某某、王某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年(缓刑三年),各处罚金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