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徐水:人社局认定工伤 获赔百万后被工地方起诉不当得利

发布时间:2025-12-09 文章来源:东方财经

  2022年5月5日,河北保定徐水区一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工程监理姚某元被重型货车倒车碾压致重伤。经司法鉴定,姚某元构成七级至十级伤残,需终身护理。

  法院两审判决肇事方赔偿145万余元,但三年未执行到位。与此同时,曾垫付30万元医疗费的工地相关方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判决支持,导致姚某元银行卡被冻结,生活陷入困境。

  事故经过与伤情认定

  2022年5月5日上午10时许,在保定市徐水区安大线与崔庄互通下道施工工地处,司机冉某驾驶冀F号重型货车倒车时,将正在履行监理职责的姚某撞伤。

  根据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分析意见书,冉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定安全后倒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姚某元伤情为重伤二级。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2025年9月30日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姚某元左足肌瘫鉴定为七级残疾;左下肢髋、膝、踝关节活动障碍鉴定为八级残疾;肛管及直肠损伤鉴定为九级残疾;双侧肋骨骨折鉴定为十级残疾,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雇佣关系认定成争议焦点

  2023年9月28日,徐水区法院作出(2023)冀0609刑初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冉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判决冉某赔偿姚某元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45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冉老二与工地相关方耿某鹏、耿某彪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公安机关2022年5月5日询问笔录中,耿某鹏、冉某及工人冉某均承认存在雇佣关系。但在2023年9月庭审中,耿某翻供称是运输合同关系。

  法院最终采纳了运输合同关系的认定,理由是"冉某获得报酬不以付出劳动的多少为依据,而是以交付的劳动成果数量,即按运输次数为依据"。基于此认定,法院驳回了姚某元对耿某的赔偿请求。

  姚子某不服上诉,保定市中院2024年2月2日作出(2023)冀06刑终878号裁定,维持原判。

  不当得利诉讼:30万元垫付款引争议

  2024年4月,耿某鹏、耿某彪向徐水区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要求姚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30万元及利息。

  耿某鹏、耿某彪诉称,事故发生后基于人道主义精神为姚某垫付医疗费,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姚子元取得该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徐水区法院2024年判决支持了耿氏兄弟的诉讼请求,判令姚子某返还30万元及保全申请费2139.06元。法院认为,姚子元取得垫付费用是基于原告雇佣身份,而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应予返还。

  执行困境与当事人现状

  据了解,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145万余元赔偿款至今未执行到位,而不当得利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姚子元所有银行卡被冻结。

  姚子元表示,自己作为事故受害者,全身多处伤残,至今无法正常工作生活,上有年迈父母需赡养,下有子女需抚养,后续治疗费用无着落,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

  姚子元及其代理人对两案审理程序提出多项质疑: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质疑法官在耿彪无新证据情况下采信其翻供,以及庭审中法官与耿彪单独谈话等程序问题。

  在民事案件中,质疑伤残鉴定报告出具时间与开庭时间间隔过短,影响重新鉴定申请;以及法官在多个被告缺席情况下仍坚持开庭等程序问题。针对上述质疑,相关法院暂未作出回应。

  法律专家指出,此类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一是刑事犯罪与民事赔偿的交叉;二是雇佣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的认定;三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专家认为,雇佣关系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指挥控制、工作安排、报酬支付方式等多重因素,不能仅以报酬计算方式作为唯一标准。同时,在人道主义垫付与法律责任承担之间,需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护受害者权益,也要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目前,姚子元已就相关判决提出申诉,这起工地安全事故引发的连环诉讼案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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