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磷虾油涉嫌造假 北京同仁堂:责令旗下公司停止经销产品
12月15日下午,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标称为“北京同仁堂99%高纯南极磷虾油”的产品磷脂含量实测为0一事发布相关声明。

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已立即责令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健康药业”)停止经销该产品,并对涉事产品开展全流程核查与追溯。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还表示,“这款产品未经授权擅自突出使用‘北京同仁堂’字样,涉嫌违法,我们已启动司法程序,对涉事企业进行起诉,以求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1款“北京同仁堂”鱼油产品磷脂含量检测为0
上海消保委认为相关企业涉嫌造假行为
据了解,上海消保委于近日发布了15款不同品牌的南极磷虾油产品比较检测结果。结果显示,其中一款由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博药业”)所生产的,标称为“北京同仁堂99%高纯南极磷虾油”的产品,其磷脂标识值为43%,但检测结果显示该款产品磷脂含量为0。

对于该情况,上海消保委认为相关企业涉嫌造假行为,并将于近日约谈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哈博药业和经销商四川健康药业。
对此,南都·湾财社记者曾于12月11日致电上述两家企业,彼时,哈博药业相关人士表示,已知晓该情况,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也到公司并介入调查当中,目前还处于调查阶段,还不清楚该产品是否为公司所生产。而四川健康药业的接线人员彼时则表示并不知晓该情况,且未收到相关通知。
针对该情况,北京同仁堂于12月15日发布声明,称公司立即责令四川健康药业停止经销该产品,并对涉事产品开展全流程核查与追溯。北京同仁堂表示,这款产品未经授权擅自突出使用“北京同仁堂”字样,涉嫌违法,已启动司法程序,对涉事企业进行起诉,以求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北京同仁堂还提醒广大消费者,“请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北京同仁堂’产品,并认准‘同仁堂’双龙图案商标,避免权益受损。”
多个电商平台店铺已下架涉事产品
对于此次涉事产品,南都·湾财社记者此前曾通过检索后发现,北京同仁堂官方网站和电商平台的官方旗舰店中均无销售“北京同仁堂99%高纯南极磷虾油”,但在部分非官方旗舰店的电商店铺中却在销售该款产品。
进一步调查显示,这些非官方店铺的产品介绍页面信息与上海消保委此前关注的情况相似,均使用了“智利进口”“99%高含量”“磷脂(43%)”等宣传用语。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产品瓶身还是线上详情页,均带有显著的“北京同仁堂”标志。
主营贴牌的安徽哈博药业
合作客户包括北京同仁堂
公开资料显示,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主营保健食品贴牌代加工(OEM/ODM)的服务商,生产范围涵盖软硬胶囊、片剂、粉剂、膏剂等。根据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其曾推出过自有品牌“HBLY”的鱼油软胶囊产品,但在其展示内容中,并未出现带有“北京同仁堂”标识的产品。
然而,仍值得注意的是,在安徽哈博药业展示的合作客户名单中,北京同仁堂位列其中,其他合作客户还包括GNC、哈药集团、健安冠、白云山、九芝堂等。
12月15日,南都·湾财社记者再次致电哈博药业,但在多次拨打后均无人接听。

关注
贴牌乱象背后反映出的实际是
北京同仁堂集团内部管理的问题
天眼查企业信息查询显示,北京同仁堂 (四川) 健康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成员,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是一家以从事医药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3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3000万人民币。


企业股权穿透信息显示,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同仁堂 (四川) 健康药业有限公司有 51% 的股权占比。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4日注册成立,是同仁堂集团七大二级集团之一。作为同仁堂在大健康领域的战略分支,同仁堂健康聚中华养生文化与现代创新科技于一身,集健康产品与健康服务为一体,为用户提供覆盖养生、保健、诊断、治疗的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方案,始终走在大健康产业发展的前列。


对此,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游云庭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北京同仁堂对孙公司的起诉,更像是甩锅的障眼法,授权生产商的公司是北京同仁堂的孙公司,是其体系内企业,对生产的产品突出使用’北京同仁堂’字样的做法,不可能管不了,更不可能不知情。现在电商网站上大量北京同仁堂体系内的关联公司都有各种突出使用的做法,我认为商标权人,北京同仁堂公司不可能不知情,更有可能是放任。”
游云庭进一步称,此次涉及质量问题的产品看似是北京同仁堂的孙公司贴牌产品的造假,但背后反映出的实际是北京同仁堂集团内部管理的问题,未来该集团的授权体系亟待整改。“此次事件对于北京同仁堂品牌造成的隐形伤害将会非常大。北京同仁堂作为老字号品牌,出现了这么大的质量问题,未来如果不能解决其关联公司使用公司名称时突出使用同仁堂的问题,不排除后续可能再次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对同仁堂品牌继续造成损害。”他说道。
此外,对于虚标质量成分的产品,游云庭表示,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生产者及经销商要求索赔,依据有两个:一是按照《消费者保护法》,如果是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二是如果食药监部门认为产品涉及食品安全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商和经销商可以被要求退一赔十,并且如果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至少要赔偿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