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材料、假话术、假场所 甘肃银行、兰州农商行85万贷款被骗
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太某飞等人通过伪造营业执照、房产证明等全套虚假材料,将完全不具备贷款资质的周某林包装成企业法定代表人,还对其开展专门话术训练,助力其于2022年底至2023年初,先后从兰州农商银行、甘肃银行成功骗取贷款共计55万元。另一桩关联案件中,杨某华也被该团伙以相同手法包装,成功骗贷30万元。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周某林、太某飞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最终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周某林有期徒刑5年、太某飞有期徒刑7年,同时判令二人退赔涉案银行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虚假材料+话术培训筑牢诈骗陷阱
三次骗贷85万
案件追溯至2022年10月,周某林以生病需要用钱为由,经中间人唐某介绍,从湖南前往兰州寻求“快速贷款”渠道。
抵达兰州后,她被被告人太某飞及某银(另案处理)接待,期间的住宿费、生活费均由太某飞等人承担。没过多久,太某飞便拿走了周某林的身份证与手机,并为其办理了本地电话卡,为后续诈骗铺路。
为让贷款申请“天衣无缝”,太某飞为周某林量身打造了全套虚假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房产证明、银行流水明细等,使她摇身一变,成了“兰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诈骗成功,太某飞安排团伙成员马某陪同周某林,监督其背诵预设话术,以应对银行工作人员的核查。
2022年12月,经过视频面签,周某林成功从兰州农商银行骗取贷款25万元。贷款到账后,太某飞当场取走13万元,周某林携带剩余12万元返回湖南,旋即被等候在车站的唐某截走8万元,周某林分得4万元。
首次诈骗成功后,周某林在2023年2月再次接受唐某安排,从湖南永州乘车前往兰州,计划实施第二次诈骗。此次接待、食宿安排仍由太某飞负责,诈骗手段也如出一辙——太某飞再次提供虚假营业执照、房产证明等资料,安排马某监督周某林背诵话术,还专门准备了虚假办公场所,供银行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通过实地核查后,周某林在马某的陪同下前往甘肃银行签约。2023年3月1日,30万元贷款成功发放至周某林账户。然而,贷款到账后,周某林从银行出来后未乘坐马某在银行门口等候的车辆,而是与马某等人失去联系。此次诈骗所得赃款由周某林等人转账或者取现。
值得注意的是,在周某林两次实施诈骗期间,另一桩关联诈骗案正同步上演。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生活拮据的杨某华通过石某联系办理贷款。在石某的安排下,周某伟陪同杨某华从湖南前往兰州,同样由太某飞、马某负责接待,食宿费用由太某飞等人承担。
太某飞为杨某华提供了虚假的兰州新区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不动产证明、个人银行流水等资料,并安排马某监督杨某华背诵应对银行核查的话术,还带其前往虚假办公场所熟悉环境、配合拍照。
经银行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后,2023年2月13日,杨某华通过甘肃银行小微e贷平台申请个人贷款30万元。贷款发放后,他按要求将全部现金取出交给马某,赃款最终由太某飞、马某、杨某华、石某、周某伟等人按约定瓜分,其中太某飞单独获利2.4万元。
周某林、太某飞犯贷款诈骗罪
一审分别获刑5年、7年
案件查明,周某林在两次诈骗得手后,仅向兰州农商银行还款10377.52元,向甘肃银行还款8814.62元,剩余大额贷款均未按约定归还;杨某华则在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1月5日期间,累计向甘肃银行还款9576.33元,其余贷款亦未履行还款义务。此外,中间人唐某于2025年2月24日、3月29日分两次向甘肃银行退还贷款共计42000元。
由于杨某华、周某林贷款到期后本金未能按时偿还,甘肃银行在再次核查贷款资料时发现,二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明等全部为虚假材料,且此时已无法与两名贷款人取得联系。2024年3月14日,甘肃银行兰州市安宁支行委托资产保全部经理王某阳向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报案,经审查,公安机关于次日正式立案侦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4年3月和6月,周某林、太某飞先后在广东东莞和陕西西安落网。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周某林认罪认罚,而太某飞则辩解,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属实,其没有与周某林等人共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
然而,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链,彻底驳斥了太某飞的辩解。
多名同案犯、证人的证言以及微信交易记录、出行轨迹等客观证据,清晰地勾勒出太某飞在该犯罪团伙中的核心组织者角色:他负责接待、提供虚假资料、安排话术培训、布置场地、联系银行中介、分配赃款等关键环节。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最终,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林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太某飞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责令周某林向兰州农商银行七里河支行退赔239622.48元(已扣除还款10377.52元),向甘肃银行安宁支行退赔258000元(已扣除还款42000元);追缴太某飞违法所得24000元,上缴国库。
骗贷手法翻新暗藏多重陷阱
银行风控漏洞亟待筑牢防线
周某林、太某飞案的作案手法,在当前贷款诈骗犯罪中极具典型性。近年来,贷款诈骗案件数量持续攀升,犯罪形式不断翻新,已形成专业化、规模化、跨区域的高发态势,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结合多地披露的案例可见,诈骗团伙精准锁定低收入人群、无业人员、低保户甚至智力障碍者,将其沦为“背债工具”,犯罪流程呈现“流水线化”特征,造假手段愈发专业老练。他们不仅能炮制全套虚假贷款资料蒙混银行审核,还会借用他人场地应对银行现场调查;为控制贷款资金,团伙会在到账后第一时间转出或取现,且在贷款初期投入少量资金按期支付月供,制造正常还款假象以延缓风险暴露,进而在多地复制作案、扩大犯罪规模,给银行造成更大损失。
如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此前披露的一起案件中,摆地摊的张某某通过扫描宣传单二维码联系上了办理贷款的“门路”。在他人安排下,张某某办理了归属地新电话号码,通过提前背熟贷款面商话术、贷款情景模拟等方式,熟悉并掌握了为其伪造的贷款信息。随后,他冒用某国有公司职工身份,提供伪造的收入证明、个税App截图等材料,虚构贷款用途骗取银行25万元,自己仅分得9万余元。
这些骗局能够屡屡得逞,犯罪分子的狡猾伪装固然是一方面,但银行信贷审核流程中存在的漏洞,无疑为骗局打开了方便之门。
本案证据显示,银行贷前调查流于形式,未能穿透核实借款人真实资质。在周某林骗取兰州农商银行25万元贷款的过程中,该行彭家坪支行客户经理冉某通过朋友介绍添加周某林微信后,所有贷款资料均通过线上传递,冉某上传内部系统后流转至支行行长季某帅,季某帅又转给七里河支行调查人员钱某。季某帅坦言,因疫情影响未审核资料真实性,仅关注资料完整性;钱某在法庭作证时也承认,仅凭资料齐全便审核通过,当上级行长因额度问题首次驳回后,周某林将申请额从30万元调低至25万元即顺利获批,整个链条上的经办人员均未对营业执照、房产证等关键信息进行实质性交叉验证或现场核实。
此外,审查缺乏审慎,虚假场景与话术轻易过关。甘肃银行在对周某林、杨某华进行实地核查时,仅简单拍照、询问事先准备好的话术,未通过询问周边商户、核实办公人员身份、查验经营痕迹等方式验证场所真实性,让团伙布置的“道具式办公场景”成功蒙骗。
贷款发放后,两家银行均未建立有效的资金流向监控机制,直至贷款逾期、借款人失联,银行才启动核查,此时赃款已被挥霍或转移,挽回损失难度极大。
值得注意的是,外部贷款中介也成为骗局的“帮凶”,贷款中介王某供述,自己负责对接贷款客户和银行,为赚取2%的好处费,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成为虚假材料流入银行系统的输送管道,这种内外交织的松散合作网络,极大削弱了金融风控体系的第一道闸门。
事实上,银行贷款管理一直是金融监管的重点领域,针对职业背债、贷款诈骗等违法犯罪,监管机构正重拳出击。金融监管总局7月下旬明确,公安部与金融监管总局正在联合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依法严打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犯罪活动。
与此同时,贷款管理相关违法违规事项也是金融监管总局系统罚单的高频领域,仅12月以来,邮储银行绥化市分行因贷款“三查”不到位被罚款30万元,邮储银行丽水市分行因个人贷款三查不到位、代理销售业务管理不审慎被罚款90万元,浙江青田中银富登华侨村镇银行也因贷款三查不到位被罚款40万元,监管高压态势持续彰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