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期限之争:新生儿窒息致脑瘫 重庆渝东医院被判担责八成
新生儿窒息致脑瘫,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八成责任后,一场关于护理期限的争议仍在持续。近日,重庆市奉节县的柯先生向新黄河反映,7岁的孙子柯某栋因出生时医疗处置问题导致脑瘫、智力障碍,目前仍在康复中心进行康复训练。
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涉事医院重庆渝东医院对柯某栋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患儿家属主张,重庆渝东医院一次性赔付20年护理费用,但经多次审理,法院最终“暂定支持5年护理期限”,并告知期满后如仍需护理可另行主张。这一“分期判决”模式,在法律实践中虽非孤例,却让家属陷入对未来的担忧:若孩子需终身照护,能否依靠一次次诉讼得到保障?5年之后若有新的变故该咋办?
对此,有律师指出,上述“分期判决、保留诉权”的方式,在兼顾判决的可执行性和公平性的同时,应当考虑如何进一步保障受害人获得现实且持续的赔偿。
新生儿窒息致脑瘫,医院被判担责八成
柯先生介绍,2018年1月16日,儿媳黄某香因“停经36+4周,规律腹痛5小时”至附近的重庆渝东医院,医院为黄某香行剖宫产术,剖出一活男婴,即孙子柯某栋。
柯某栋出生当日,即被送入奉节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新生儿窒息(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新生儿肺炎等多项问题。治疗多日后,柯某栋相继被转至重庆医科大学儿童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治疗,医生建议进行康复训练及家庭训练。自2020年起,柯某栋在奉节县春雨儿童康复训练中心进行康复训练。
记者了解到,事故发生后,柯某栋家属和院方对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说法不一。
案件材料显示,2022年9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对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立案。诉讼过程中,柯某栋家属申请医疗过错重新鉴定,而重庆渝东医院申请伤残等级重新鉴定。
经法院委托,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作出鉴定意见:柯某栋的伤残等级属一级伤残;柯某栋护理时限为受伤之日起至该伤残评定前一日止;柯某栋属完全护理依赖。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重庆渝东医院在黄某香、柯某栋诊疗过程中存在孕期产前检测次数不足、检测项目不全、剖宫产前对肝内胆汁淤积诊断不及时等多项过错,上述过错与柯某栋脑瘫、智能障碍等后果之间为主要因果关系。同时,该鉴定意见书表明,黄某香在孕期存在感染的依据,其分娩前存在轻度的肝内胆汁淤积,其自身因素也会导致新生儿上述问题的发生。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结合鉴定结论认定及相关分析意见,确定重庆渝东医院对柯某栋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等共计101万余元,其中护理费按1920天计算。
法院暂支持5年护理期限
柯先生说,一审判决后,重庆渝东医院虽在规定期限支付了法院判决的赔偿款,但他们认为,柯某栋后续产生的各项费用不止于此,于是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此前民事判决,并由重庆渝东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赔偿合计248万余元。而重庆渝东医院一方则称,一审判决医院承担80%的责任,医院接受判罚,且在判决生效后已支付全部赔偿。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柯某栋家属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认为原民事判决结果不当,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民事抗诉书显示,原审判决仅依据鉴定意见认定柯某栋的护理期限至定残前一日,未根据柯某栋的年龄、健康状况、护理依赖程度等因素确定合理护理期限,有违法律规定,亦未明确指明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届满后,柯某栋可就全部护理依赖所继续产生的护理费用另行起诉。
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事故责任认定问题、柯某栋的护理费标准及护理期限问题等。法院认为,关于护理期限问题,根据检察机关现场走访调查了解的情况,柯某栋至今仍需要护理。因此,对于柯某栋伤残评定之后的护理问题,依法暂先酌定支持5年的护理期限,即从2023年4月20日起至2028年4月19日止,相应的护理费具体应为175296元,期满后,若柯某栋仍需护理,可另行主张权利。最终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改判重庆渝东医院赔偿柯某栋各项损失共计119.28万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医院需另赔付约17.53万元。
依法暂先酌定支持5年的护理期限
柯先生告诉记者,目前柯某栋仍旧在奉节县春雨儿童康复训练中心进行康复训练,因为儿子和儿媳在外打工,照顾孙子的责任就落在自己和妻子身上,“工作日的时候,孩子奶奶早上五点钟起床,送他去康复中心,下午六点接回家,周末就带他在家锻炼。”柯先生说,柯某栋现在还无法自己吃饭,不能自主站立不会行走,即使站立也需依赖工具,甚至还不认识周围亲人。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仅支持了5年的护理期限,虽然称期满后,若孩子仍需护理,可另行主张权利,但根据他的病情及目前状态,很难恢复到常人状态。”因此,柯先生依旧主张法院应认定责任方一次性支付其20年的相关费用,并称已就护理期限问题向有关部门持续反映。
12月15日,重庆渝东医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认可法院此前关于赔偿款以及5年护理期限的判决,判决后双方也未就此事再进行当面沟通。
律师解读:“暂定分期”应平衡受害者当下与未来的权利
该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的依据为何,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何种情况?为此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
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张建律师分析认为,法律上对于“完全护理依赖”没有固定不变的护理期限。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护理期限原则上应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对于像柯某栋的情况,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一个“合理的护理期限”。
张建律师表示,根据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暂定支持5年护理期限,期满后如仍需护理可另行主张”,这一做法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已经有相关案例。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根据该解释规定,不难看出,法院在第一次判决时‘暂定’一个期限,正是为后续可能发生的再次主张保留了法律程序上的通道。”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称,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中关于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的表述,法律使用“可以”一词,表明20年是上限而非必须,具体期限由法院根据个案裁量,所以法院作出的暂定支持5年护理费,并明确期满后如仍需护理可另行主张。连大有律师认为,法院未予支持家属提出的20年护理期限请求或基于受害人年龄较小、剩余预期寿命较长的年龄因素;需经司法鉴定确认为完全护理依赖且无康复可能的健康因素;家属需提供医疗鉴定报告证明“未来20年内绝无恢复可能”的举证责任等。
此外,张建律师介绍,在司法实践中,重庆两级法院的相关判决不是孤案,此种做法在各地法院判决中较为普遍,属于平衡当前可判赔损失与未来不确定性的常见方式。例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5年发布的案例中明确提到,护理费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项目,受害人因损伤导致生活自理能力受限,必须依赖他人进行护理。护理情形可根据损伤程度和恢复情况分为短期医嘱护理和长期康复护理。长期康复护理程度分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每种程度对于护理需求和时间有不同的规定,受害人需要长期康复护理的情况主要取决于受害人的恢复状况、年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因伤残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护理建议和司法鉴定意见。护理费暂按年数后如仍需护理的,可以另行主张。因此,重庆两级法院的判决与主流司法实践并不冲突。
但是,也有一些案例根据实际情况支持一次赔付20年护理费。有媒体报道,甘肃小伙王某在南京工作时摔伤,造成截瘫。按照一般情况,护理费都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每5年主张一次。但是,王某提出自己家住偏远山区,或不会再去南京,考虑到王某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被告赔付20年期护理费。
那么,从原告角度来看,相关法院此类判决又是否具有合理性?
张建律师分析指出,上述相关判决其核心依据在于公平原则和损失填平原则。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在未来十几年的时间里,包括护理需求、物价水平等都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一次性判决20年的全部费用或许不够精准。倘若,判决一个较为合理的“暂定期限”,保留给原告方未来根据实际情况再次寻求救济的权利,或许可以避免因一次性赔偿可能导致的赔偿不公。
张建律师同时指出,从另外一方面来看,面对长期护理费用分期裁判支付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由于尚未经过新的诉讼确认,在下一个裁判阶段内难以完全保证被告方具备支付能力。因此,原告一方可以尝试寻求受担保和有限保护的分期履行方式,比如在下一次诉讼时就将“判令被告支付后续护理费,并提供相应担保”。同时,建议多方面关注被告一方经营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上述‘分期判决、保留诉权’的方式,在兼顾判决的可执行性和公平性的同时,应当考虑如何进一步保障受害人获得现实且持续的赔偿。家属虽然未能一次性获赔20年,相信汇集诸多方案可以进一步为其后续的终身护理需求提供明确的、可操作的索赔路径。”张建律师表示。
连大有认为,鉴于本案已由检察机关抗诉并改判,若柯某栋家属仍对判决结果存疑,或可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继续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此外,因脑瘫儿童属于特殊困难群体,也可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残联等部门反映,争取政策支持。“医疗事故的赔偿不仅要人性化,还要避免受害人或近亲属因主张权利诉累,赔偿金额也要由填平原则向全面赔偿原则转变,切实保护受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