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万煤炭交易变刑案 致内蒙古数十亿光伏算力项目集体搁浅

发布时间:2025-12-18 文章来源:东方财经

一份价值4000万元的《煤炭买卖合同》,最终将一名民营企业家送进了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看守所。

2024年6月4日,四川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速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长青,因未能如约全部履行与西安一企业的供煤合同,被东胜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一个月后,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宋长青被取保候审。然而一年后,案件再次出现反转:2025年7月7日,宋长青被重新批准逮捕,至今仍在羁押中。

宋长青的辩护律师刘金滨认为,该案实质系由第三方诈骗引发的合同纠纷:涉案(上游煤炭买卖)合同系伪造,上游一居间人已因合同诈骗被判处无期徒刑。事发后,作为受害方的宋长青根据西安公司的要求签订了退款协议及以物抵债协议,偿付了少部分款项,用其他合同项下的库存供应给西安公司至少1200万元的煤炭,并在合同履行期内继续寻找到新的煤炭公司供煤,与西安公司达成了一致,但因西安企业中途变卦不再接受供煤,导致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从合同签订、履行和被第三方欺骗后宋长青的行为看,宋长青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值得关注的是,案件发生的背景,正是宋长青控制的多家新能源企业在内蒙古大规模推进光伏、算力等项目之时。一名合作方在致有关部门的陈情信中写道:其对宋长青“为人处世的方式比较了解”,侦查已持续一年半,“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涉嫌合同诈骗罪成立”,恳请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实情”。该合作方强调,若宋长青长期无法脱身,将直接影响项目推进,并可能波及大量参与项目的家庭与债务链条,“不知有多少家庭生活无望,负债累累,苦不堪言”。

4000万元煤炭交易暗藏玄机

故事的起点,始于一笔看似普通的煤炭贸易合同。

2022年11月29日,速明公司与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汇能集团”)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中长期合同。合同约定,速明公司向汇能集团采购煤炭75万吨,基准价为460元/吨,随行就市,月度调整。

一个多月后,速明公司又与下游客户——西安青春宜鼎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西安公司”)签署供货合同,约定由速明公司向西安公司供应10万吨汇能集团下属尔林兔煤矿的水洗粉煤,含税单价为每吨880元。合同签订当日及两天后,西安公司分两次向速明公司支付了5万吨粉煤的货款,合计4000万元。

双方约定,交货期限为买方付款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如未按期交货,卖方须在违约当日下午18时前退还已收货款;逾期退款的,按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

依照合同,速明公司应于2023年1月16日前完成供煤。然而,履约过程中很快出现变数。2023年1月10日,速明公司先向汇能集团支付600万元购煤款,但因账户信息有误被退回。随后,在汇能集团书面确认正确收款账户后,速明公司又按合同价格分三次向汇能集团支付了共计1380万元,对应约3万吨煤炭。但款项到账后,汇能集团并未依约发煤。

两天后,局势进一步生变。2023年1月12日,速明公司接到一通自称“汇能集团财务人员”的电话,对方称,汇能集团并未与速明公司签订任何煤炭中长期购销合同。

速明公司随即向促成交易的居间人李某核实情况。李某解释称,上述电话系竞争对手冒充汇能集团人员所为,意在干扰交易。宋长青采信这一说法,并按照此前约定,向多名居间人支付了共计1700余万元的居间费用。

此后,供煤迟迟未果。2023年2月20日,西安公司在未收到煤炭的情况下,直接与相关居间人接触。对方表示,只要再支付100万元即可安排发煤。西安公司遂绕过速明公司,向居间人支付了该笔款项,但最终仍未收到煤炭。

在多次交涉无果后,西安公司要求速明公司退还货款,并向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报案,称其在煤炭交易中遭遇诈骗。

第一个受害者

事实上,宋长青恰恰是最早的受害者。速明公司此前之所以向汇能集团支付1380万元煤款,所依据的是双方签署于2022年12月的购销中长期合同。速明公司通过居间人与汇能集团达成了总量为75万吨的煤炭长期买卖安排。

但事后查明,这份合同并非真实有效文件,而是由最上游居间人刘建军伪造。鄂尔多斯中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刘建军因实施合同诈骗,于2025年2月6日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亦维持了原判。

速明公司据此认为,其未能按约向西安公司完全履行供煤义务,根源在于遭遇第三方诈骗,而非主观上故意不履行合同,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

在意识到上游供煤存在重大风险后,宋长青随即启动补救方案。2023年3月19日,速明公司与内蒙古东江煤炭有限公司(下称“东江公司”)签订新的《煤炭买卖合同》,约定自2023年3月19日至12月31日,由东江公司向速明公司供应煤炭,以继续履行其与西安公司的既有合同义务。

为推动纠纷实质性解决,宋长青于2023年5月1日前亲赴西安,与西安公司就后续履约达成新的口头安排。按照该方案,速明公司以每吨705元的价格,向西安公司供应10万吨煤炭。相较原合同中约定的每吨880元价格,速明公司每吨让利175元,以弥补此前未能按期供煤造成的损失。

按该方案测算,只要西安公司从东江公司拉运完成10万吨粉煤,其全部损失即可覆盖,对应补贴金额约为1750万元。

补救履约随即展开。2023年5月3日、4日,西安公司通过速明公司向东江公司支付煤款,拉运煤炭约1812吨,总价约128万元;同时,西安公司亦直接向东江公司付款,拉运煤炭约403吨,总价约28万元,相关款项均已结清。此外,尚有价值约27万元的煤款由速明公司垫付。上述煤炭在装运前,均由西安公司按批次进行质量化验,合格后方安排车辆提货。

然而,这一补救方案并未持续推进。西安公司在累计拉走煤炭2215吨约30天后,提出煤炭热值不达标,并以此为由,单方终止履行上述补充协议。对此,速明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若煤炭质量存在问题,应在到货或使用初期及时反馈,而非在拉运近一个月后再行主张。

速明公司认为,相关煤炭在此期间可能已被转售或消耗,事后再主张不合格缺乏现实依据。其同时指出,在此前履约过程中,西安公司曾对个别批次煤炭提出热值异议,东江公司随即采取补救措施,合同并未因此中断。因此,速明公司认为,西安公司以热值不达标为由单方终止补充协议,缺乏充分的合同依据。

在速明公司看来,若上述补充协议得以继续履行,其在2023年1月4日合同项下的供煤义务即可全部完成,不再存在剩余债务。但实际情况是,西安公司在终止补充协议后,仍持续要求速明公司退款,且主张的金额明显高于速明公司所认可的实际损失。

即便如此,应西安公司要求,双方于2024年2月5日签署了退款协议,于同月22日签署以物抵债协议及补充退款协议。宋长青2024年2月29日通过上海浦发银行向西安公司转账退款15万元;3月1日又通过速明公司北京银行账户退款50万元,继续履行部分返还义务。

速明公司认为,其被第三方诈骗、履约受阻后,持续采取替代供货、价格让利、退款及资产抵偿等多重补救措施,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故意。

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其办理过程持续引发争议。

2024年6月4日,宋长青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7月11日,东胜区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宋长青随即被取保候审。然而,在取保一年即将到期的2025年7月7日,检察机关重新批准逮捕,宋长青被再次羁押。此后,案件于2025年11月30日再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宋长青的家属认为,该案存在“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的情形。他们指出,检察机关在2024年7月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意味着当时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刑事羁押;而一年后重新批捕,则是在公安机关持续推动下作出的决定。家属据此质疑,案件主办警察与报案方之间可能存在不当利益关联。

4000万元煤款去向可能引争议,但刘金滨律师认为,除1700余万元为了履约支付给了居间人外,其余款项应急偿还了公司其他债务,也在企业经营范围之内,没有挥霍或隐匿,也不能证明据宋长青具有非法占为己有而不归还的目的。

辩护律师还提出,速明公司实际取得涉案款项的地点在四川,宋长青的居住地亦不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至于所谓“诈骗行为地”,书面合同能够证明,速明公司与西安公司签订合同的地点在西安市,而非东胜区,涉案资金的取得地同样位于四川。因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警方并不具备本案的法定管辖权。

在证据层面,辩护律师阅卷后还发现:作为指控宋长青涉嫌合同诈骗的核心证据,速明公司与西安公司的煤炭买卖合同,并未被调入案卷;而其他多份与速明公司相关的煤炭买卖合同却均已入卷。辩护律师认为,在一宗以合同诈骗罪名追诉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完全有时间和条件调取该关键合同,但卷宗中却长期缺失这一核心文件。且从速明公司方面掌握的合同文本看,多项条款对被告人明显有利。

辩护律师还指出,上游居间人刘建军,其合同诈骗案同样由东胜警方侦办。刘建军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欺骗速明公司核心的居间人。根据律师会见宋长青时了解到的情况,宋长青向侦查人员提出,希望提交控告材料,申请将速明公司及其本人列为刘建军合同诈骗案的被害人,但这一请求未获接受。

宋长青的父亲多次就案件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他称,有人向他透露,在案件办理期间,报案方西安公司曾为办案警察的亲属安排工作,双方可能存在利益往来。东胜公安分局则称,开展了内部调查,并作出“反映情况不属实”的结论。

基于上述情况,宋长青及其辩护人多次申请相关承办人员回避案件,但均未获得支持。截至目前,宋长青家属已就相关问题,多次向内蒙古自治区及鄂尔多斯市政法系统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尚未获得实质性处理结果。

围绕案件性质,办案单位的指控逻辑在于:宋长青并不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却与西安公司签订大额煤炭买卖合同;在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且未能全额退款的情况下,其行为已超出一般经济纠纷范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人刘金滨则持完全相反的看法,认为本案应认定为一起典型的经济合同纠纷。他指出,两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债务争议,但无论从资金流向、履约行为,还是事后态度看,均无法认定宋长青或速明公司具有非法占有西安公司财产的主观目的。涉案煤款并未被挥霍或转移,而是用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宋长青未否认债务关系,且持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在确认自身遭遇居间人诈骗后,又主动通过新的渠道寻找替代煤炭供应方,并以降低价格的方式对西安公司进行实质性补贴。其间,双方还先后签署多份还款、退款协议及以房抵债协议。即便最终未能全部履行,也与其名下多家公司同期推进多个项目、资金周转面临客观压力有关。

在辩护律师看来,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这一主观要件不能仅凭合同未完全履行作出推定,而应结合资金用途、实际履约情况以及纠纷发生后的行为轨迹进行综合判断。他认为,本案多项事实,与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多起“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典型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高度相似。

刘金滨律师总结认为,从合同履行受阻后的行为路径看,宋长青选择的是“补救—协商—继续履行”的经营应对方式,而非“占有—逃避—拒不返还”的诈骗路径。东胜警方将这一系列经营风险与补救行为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既缺乏充分的事实基础,也难以获得稳固的法律支撑。

刑案引发大面积维稳压力

宋长青的家属告诉笔者,宋始终认为办案机关会查清事实并撤销案件。在取保候审期间,其名下公司因履约推进数十个项目,资金周转压力叠加,使得速明公司与西安公司之间的款项争议并未在短期内化解,直至2025年7月再次被逮捕。

宋长青于2021年7月发起设立内蒙古润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内蒙古润辉”),并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发起多个光伏发电项目招标。2023年8月至2025年7月,其与包头、鄂尔多斯,以及宁夏银川等地政府部门及有关央企签订合同项目共计53个。

按统计,宋长青首次被刑拘前,已签订合同价款总额约91.3亿元;取保候审后至再次被逮捕前,新签合同价款约63.8亿元,以上累计合同总额约170亿元。其中,在内蒙古签约并实施的项目有11个,外省签约并实施项目3个,合计14个项目;10亿元以上项目共4个。

家属称,刑事措施对项目推进造成了直接冲击。例如,包头一处光伏发电站项目于2024年6月15日通过验收在即,但宋长青被羁押后,某央企原计划对该项目的收购“流产”,投资方损失随之扩大。宋长青再次被羁押后,其公司与包头稀土高新经济开发区的50亿元“智算项目”以及与银川市兴庆区政府的27亿元“超级液冷算力中心项目”,亦相继搁置或告吹。

宋长青家属称,2024年至2025年正是公司高速扩张阶段,签约与施工项目密集推进;只要部分项目回款,补偿西安公司的损失并非无法完成。但在项目实施关键节点及部分光伏项目接近收购回款前夕,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声誉受损,合作方出于风险考量,转为观望,项目因此停滞。有施工方曾就包头光伏项目未能按时验收向当地公安机关控告“诈骗”,但包头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无犯罪事实,未予立案。

多位合作方亦向宋长青家属表达了类似担忧。一名合作方在材料中描述,其公司拿到项目合同并投入施工后,工程推进顺利,但在即将进行第一次验收时,宋长青被东胜公安羁押37天;其后虽取保,但收购方听闻宋长青“涉刑案”,验收与收购进程迟迟无法推进。

2025年7月宋长青再次被羁押后,该合作方称项目投入“几乎看不到回收希望”,施工单位承担的工人工资、材料款、地推费用以及农户土地租金等多项成本压力迅速累积,相关经济纠纷随之集中爆发。

该合作方表示,若项目长期无法推进,部分施工单位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农民工工资兑付、农户租金支付等连锁问题;甚至有农户以“拆除已建成光伏设施”相威胁,若冲突升级,损失将进一步扩大,并对地方治理形成压力。

基于上述担忧,该合作方呼吁有关部门充分评估潜在风险,并希望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上审慎考量。

2025年,内蒙古出台《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强调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而宋长青案,正被一些法律界人士视为一宗典型样本:宋长青所控公司正在实施的50多个合同项目因刑事案件搁浅,损失不断扩大。(文/巫英蛟 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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