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材料供应商被查:河北科信违规转包仍逆势中标成谜

图为:河北科信在调查期间中标新建合肥至武汉高速铁路安徽段
河北科信因违法分包被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且监管部门已认定相关行为“部分属实”,但该企业作为铁路工程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间仍接连中标安徽、湖北等地重大铁路项目,累计中标金额超1.17亿元。这一“边查边中”的怪象,不仅凸显了铁路工程招投标领域监管与市场准入衔接的漏洞,更让公众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忧心忡忡。

图为:河北科信在调查期间中标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湖北段
违法事实已初步认定,中标资格不应“豁免”
根据西安铁路监管局2025年10月27日出具的《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结果告知单》,河北科信于2021年7月中标西延铁路止水带项目后,未完全遵守中标合同规定,存在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投诉部分属实,西安铁路监管局明确将依法处置。

图为: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结果告知单
2025年12月2月,中国质量报刊社记者前往西安铁路监管局采访,相关负责人表示,河北科信违法分包的事实,部分基本属实,后续还在进一步调查中,该局表示将会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并称处理决定会在法定渠道公布。但截至发稿,西安铁路监管局作为监管单位就此事仍未给出明确处理结果,这种监管滞后与沉默,更凸显了问题的紧迫性。


12月5日,中国质量报刊报微信公众号“中国质量报告”发布的记者采访稿件《河北科信被监管认定违法分包,调查期间仍中标两地铁路项目引质疑》
铁路工程中的隧道止水带、防水板等物资,是保障隧道结构稳固和运营安全的“安全屏障”,直接关系到千万旅客的出行安全与工程长期使用寿命。河北科信违反招标文件与合同的双重禁止性约定,转让中标项目权利义务,其违法分包行为已被监管部门认定“部分属实”,这意味着企业的合规意识、履约能力和质量管控水平已存在明显缺陷。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且需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确的资格条件。处于监管调查中的企业,其信用状况和合规风险本应被纳入招标评审的核心考量,甚至应被依法限制投标资格。但现实却是,河北科信在调查推进过程中,依然能顺利通过多地铁路项目的招标审核。这种“违法不影响中标”的现象,不仅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维护公平竞争的立法初衷,更给铁路工程质量埋下了难以预估的隐性隐患,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要求背道而驰。
监管与准入“两张皮”,制度刚性亟待强化
河北科信的中标之路,暴露了当前铁路招投标领域的多重突出问题。从资格审查来看,部分铁路建设单位“重程序合规、轻实质审查”,仅关注投标文件的形式完整性,却未主动对接监管部门的动态调查信息,也未对投标人的实际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开展实质性核查,让招投标制度沦为“走过场”。
从监管协同来看,跨区域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严重缺失。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能实时标注企业“正在接受调查”“存在违法嫌疑”等风险状态,导致异地招标单位无法及时获取涉事企业的合规风险信息,给企业利用信息差“钻空子”留下了可乘之机。更值得关注的是,《招标投标法》明确要求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且中标人违法分包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2-5年投标资格,但这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未能形成刚性约束,使得监管查处与市场准入形成“两张皮”。
监管的权威性在于“查处一体”,市场准入的严肃性在于“择优汰劣”。当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市场层面却仍允许涉事企业参与投标并中标,形成“查归查、做归做”的割裂局面,不仅会削弱法律的震慑力,更会让守法企业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公平竞争环境,最终损害的是公共利益与行业生态。
沉默不能替代监管,需打通“监管-准入-问责”全链条
铁路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社会影响广、使用周期长,其招投标环节的公正性直接关系工程质量与公共安全。相关监管单位在事件引发公众质疑和媒体监督后迟迟未作回应,既无法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也不利于及时防范化解质量安全风险。破解当前乱象,关键在于让监管结果与市场准入真正挂钩,以明确答复和刚性执行筑牢质量防线。
首先,应建立信用评价“动态更新”机制。将企业“正在接受调查”“存在违法嫌疑”等状态实时纳入信用档案,并同步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让招标方第一时间掌握风险信息,从源头阻断违规企业的投标路径。其次,强化铁路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其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资格审查义务,将企业合规记录、监管调查情况作为核心评审指标,而非仅停留在程序审核层面。再者,完善跨区域、跨层级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实现“一处受查、处处受限”,杜绝企业“一地违法、多地中标”的现象,同时明确监管答复时限,对公众关切及时回应。最后,加大违法违规惩戒力度。参照同类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标准,对经调查确认违法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取消其投标资格,同时追究招标审查环节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重大工程建设容不得半点侥幸,招投标制度更不能成为违规企业的“避风港”。公众和新闻媒体期待西安铁路监管局尽快打破沉默,依据已认定的违法事实,加快作出明确处理结果:既要对河北科信的违法分包行为依法处以罚款、限制投标资格等惩戒,也要对其在调查期间违规中标的项目开展合规性复核,防范质量安全风险。
相关铁路建设单位也需正视合规风险,主动排查中标项目隐患。唯有通过制度完善与刚性执行,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守法者获得公平竞争环境,才能真正筑牢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的“生命线”,守护公众的信任与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