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大丰致远印染公司排污数据暂无引质疑 法定义务岂能悬空?

发布时间:2025-12-25 文章来源:今日财经锐评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公开端,本应是公众监督企业环境的重要窗口,但对盐城市大丰致远印染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这一窗口却显示为一片空白。平台显示,在该公司自行监测信息栏中,废气、废水等关键污染指标的监测数据均未显示,仅标注“暂无数据”,引发对其是否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质疑。

作为持证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该公司的环境信息透明度与其法定责任形成鲜明反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排污单位须按照许可证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排放种类、浓度、自行监测数据等。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环保脸谱”系统同样印证了这一异常。系统显示,该企业未按规定频次实施手工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公开不是可选项,而是排污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一位环保组织人士指出,自行监测数据公开不到位,等同于关闭社会监督的“窗口”,不仅削弱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效能,也可能掩盖潜在的环境风险,使公众监督无从着手。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和环境监督的基石。自行监测数据的缺失,直接动摇了这一基础。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对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全国多地已相继查处类似案件,涉事企业均被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当前,环境信息透明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企业环境数据的“隐身”,既是对法律明文规定的漠视,也是对公共环境权益的漠然。针对大丰致远印染公司数据缺失的情况,公众期待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介入核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与监督权。

当监管的探照灯与公众的目光聚焦于此,任何试图将法定公开义务化为“空文”的行为,都必将面临法律的审视与问责。

12月23日,本中心将该问题反馈给盐城市12345热线,很快大丰环保部门联系后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然而截止发稿未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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