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程钢铁废水项目陷罗生门:交付三年遭追责 民企维权引关注

发布时间:2025-12-30 文章来源:新华在线

近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备受行业瞩目的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京源环保”)与天津陕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津陕鼓”)就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废水处理零排放项目产生争议,不仅涉事双方对法院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均表不满,案件中“交付三年后反追责”“疫情成本拒认”“合同主体变更埋隐患”等诸多细节,更是折射出中小企业维权的痛点与难点。

时间拉回2021年初,京源环保与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陕鼓集团”)签订荣程钢铁废水处理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令人始料未及的是,陕鼓集团以“方便属地管理”为由,主导将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旗下子公司天津陕鼓。这一变更,成为后续京源环保维权路上的第一道关卡。

疫情期间,荣程钢铁对项目采取严格特殊管控措施,而天津陕鼓未提前将该情况告知京源环保,直接导致机械进场延误、运输成本激增,仅疫情相关额外支出就达200万元。依据天津市住建委2020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此类成本本可计入工程造价,但天津陕鼓对此始终拒绝确认,累计未认可成本高达1300万元。

更让京源环保难以接受的是,在项目交付且稳定运行三年后,天津陕鼓突然以“工程不合格”为由提起诉讼。一方面拒付剩余调试款、质保金及增补费用,另一方面反而要求京源环保对项目验收交付后的运营维护不当问题承担责任。

“交付运行三年后再追责,这不符合工程惯例,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一位中国环保行业专家直言,此举在业内引发哗然。

事实上,京源环保手握诸多有力证据: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移交清单、三年运行记录、天津市住建委疫情成本计价文件等,足以证明项目已完成交付并投入使用,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天津陕鼓认可其合同义务。

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合同主体变更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零四条也对“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违约责任作出清晰界定。参与此案研讨的律师团队指出,天津陕鼓既未履行告知义务,又拒绝执行地方计价政策,已涉嫌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条款。

值得关注的是,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此案中,陕鼓集团作为行业知名国企,通过变更合同主体将责任转嫁给子公司,是否存在利用市场强势地位规避义务的嫌疑,引发外界广泛讨论。

据京源环保统计,项目被拖欠资金累计高达3300万元,这还未计入1300万元的疫情新增成本。“我们多次发函协商,对方要么拒收要么回复按合同执行,但合同里根本没约定疫情这种特殊情况。”相关负责人无奈表示。

这种“契约精神选择性适用”的现象,在中小企业维权案例中并不鲜见。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研显示,多数民企遭遇合同纠纷时,往往因举证难、耗时长、成本高而选择妥协。而京源环保为筹备诉讼已投入大量律师费、审计费、鉴定费,即便明知“打赢官司可能也得不偿失”,却依然选择坚持维权,“为的就是希望营造一个公平清明的营商环境。”

法律界人士还指出,天津陕鼓在项目运行三年后突然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客观上造成京源环保资金链承压受阻,这种“以诉讼为手段施压”的做法,违背民事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防止滥用诉权的司法导向相悖。

当前,此案正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进一步审理中。社会各界目光聚焦于此:当民营企业遭遇“交付三年后反追责”,司法能否给出公正裁决?这场纠纷的最终结果,或将为中小企业维权及营商环境优化提供重要的参考样本。

        【声明: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