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公路集团被指侵吞工程款300万 施工方多项目结算存在争议

发布时间:2026-01-05 文章来源:东方财经

近日,施工方陈某兴关于工程款事宜,认为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路公司”)及多名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侵吞其工程款的行为,涉及乌江特大桥扎南十二标等多个项目的结算有争议,虽然相关争议已历经法院判决,但仍未完全解决,施工方陈某兴多年维权无果。

工程款结算争议

陈某兴于2005年至 2016年间长期为公路公司提供劳务,参与了乌江特大桥扎南十二标、厦蓉高速公路 AT22标、毕威高速公路、盘兴高速公路等多个项目。因项目衔接紧密,上一项目未及结算便投入下一项目施工,公路公司未能及时与其完成结算,由此引发工程款争议。

在乌江特大桥扎南十二标项目中,陈某兴承包了 “乌江特大桥引道”“路基防护”等多项工程,2008年主体完工,2010年完成收尾。举报材料称,该项目施工期间,相关结算资料由公路公司财务人员保存,但其多次要求结算均遭搪塞、拖延,财务人员万某珍甚至以资料遗失为由拒绝结算。

2016年,在公路公司相关领导出具了会议纪要,万某珍却只提供了2008年—2010年的计价单,2005年—2007年的缺失,有扣款收方单,未见计价单,有盖有现金付讫章的收方单,没有计价单。该会议纪要精神一直未得到落实。

法律程序合理性

因协商未果,陈某兴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于2017年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路公司需向其支付 114 万余元工程款。然而,(2017)黔0321民初4854号判决书表示,付款凭证和领借条只有相互印证才能确定工程款的最终去向。公路公司却主张已支付240余万元,这其中包括没有领借条佐证的、发票未收到钱的等等。在庭审中,公司财务相关人员只能拿出120万的收条。陈某兴签字的领条只有不到110万元,若付款属实,其中重复支付部分去向成谜,涉嫌被相关人员侵吞。

播州区法院指派的贵州开元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到 200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财务取款 100 万元的情况后,便果断退出审计,且全额退还了审计费(此事疑似存在利益勾结)。为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原告陈某兴申请由未受腐蚀的省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进行审计,这一诉求合理合法。然而,潘某品法官却以 “找不到” 为由,不予采信,拒绝陈某兴这一合理诉求。

播州区法院出具了律师调查令。然而,相关银行回函称无2005年-2009年开销户记录。之后,陈某兴拿到了公路集团复印的银行转账支票,以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播州支行提供的一小部分流水,但这些流水是经过筛选的,出具的四份都不相同,利息出现矛盾,且一些年份的流水是被隐瞒的,未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据。贵州银行涉嫌包庇公路公司财务人员,利益勾结。

公路公司申请执行异议进行拖延。陈某兴表示,仍有大部分款项未追回,且公司未对涉事财务人员追责。

付款流程模糊

针对付款流程,公路公司有收方、计价、签字挂账、领条、领导签字等完整程序。但核查发现,部分款项仅存在内部付款凭证,无陈某兴签字的领条及银行流水,涉及金额71万余元。

其中,2008年11月一笔27万元款项,陈某兴虽提交领条,却因 “领导未签字”“资料遗失”未收到款项,后公路公司相关人员在领条背后补签的日期早于领条出具日期,存在明显矛盾,作假签字。

(施工工程款被私人账户转出)

此外,2006年6月20日,公司财务收20000元,收款收据,收款凭证齐全,可同天有付款凭证二张出现,没有借条,领条佐证。2008年4月30日,公路公司财务收陈修兴19万,收款收据凭证齐全,但是同一天又出具多笔付款凭证,公路公司以此来冲抵48万余元的扣款,未有领条佐证。仅其中10万元有完整支付手续,二审已经判决公司应返还给陈某兴45万余元。

厦榕 AT22 标有两笔 180 万余元的财务大额付款,该笔款项只有付款凭证,没有领条作为佐证,实际转账150000元,44万余元及303818.14元,目的就是为了拒绝与陈修兴见面结算,存在伪造陈修兴签名的情况,以此混淆领款、借款的方式。贵州公路集团提交法庭的一张201410元的发票,只有转账凭证,但这笔钱的去向不明,且需要说明的是,其中那张 31 万多的发票系伪造,工程款从财务万某珍私人账户转出,至今此发票报贵州省税务局稽查,至今未有任何消息。

(此发票为作假发票)

(如此大的交易金额竟然没有领记条佐证)

(伪造陈某兴签字,拒绝和陈某兴见面核算工程款,试图与大金额工程款混淆)

(被告公司提交材料明显载明有遗漏陈某兴计价单,法庭相关工作人员却视而不见)

(陈某兴也有相匹配的经理、财务总监签字确认的申请结算单证明)

截至目前,扎南十二标及AT22标的工程款仍未完成结算。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公路公司的财务人员万某珍、周某等人被指存在暗箱操作行为,涉嫌侵吞陈某兴的工程款。

据反映,该公司不仅未对内部可能存在的贪污行为展开追查,反而因包庇相关工作人员,以拒不结算的方式回避问题。此举不仅严重侵害了陈某兴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与国有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相背离。

陈某兴表示,作为个体,在与这样的大型国有企业交涉时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恳请相关部门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对涉事人员及单位依法依规查处,并推动双方完成结算工作。

此类事件暴露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漏洞,建议加强对工程款支付流程的监管,确保每一笔款项的支付都有据可查。同时,呼吁企业增强透明度,保障合作方的合法权益。2025年8月7日,省高院将举行听证会,社会和媒体将持续关注、监督事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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