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贷款14年、自查自罚轻描淡写 方山农商行监管漏洞引众怒

发布时间:2026-01-20 文章来源:青科网事

一笔发放给服刑人员的冒名贷款,在银行账本中“潜伏”14年,本息滚至26.58万元;事实曝光后,银行以内部处分草草问责,当事人一纸谅解声明试图平息风波,却进一步点燃公众对监管缺位、追责不力的质疑。近日,山西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方山农商行”)冒名贷款事件持续发酵,暴露出农村中小银行信贷管理中的深层隐患。

服刑期间“被贷款” 15万债务莫名上身

事件的核心当事人为山西吕梁方山县村民高某文。近期,高某文意外发现自己名下存在一笔15万元的贷款,放款机构为方山农商行,发放日期为2010年11月21日。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贷款发放时,高某文正因刑事犯罪在汾阳监狱服刑,完全不具备到场办理贷款、签署相关文件的客观条件,更谈不上自主申请贷款用于“种植”——该笔贷款标注的用途。

当事人高某文2025年12月 26日写的实名举报信

公开信息显示,这笔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表面上符合信贷流程规范,但最基础的身份核验、实地核查环节却完全缺位。在借款人本人未到场、未提供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该笔贷款顺利获批发放,且逾期14年间无人发现、无人纠错,本息一路累积至26.58万元,最终将债务风险强加给毫不知情的高某文。“我根本没办过贷款,银行凭什么把钱放出去?”高某文的质问,直指方山农商行信贷管理体系的形同虚设。

四人内部处分“罚酒三杯” 追责止于“钱已收回”

针对此事,方山农商行董事长贾某已承认该贷款为冒名办理,并对外公布了处理结果:对4名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内部处分。值得关注的是,银行在处分决定中特别强调“未形成贷款损失”,理由是该笔贷款本息已被全部清收,言下之意,只要资金没有流失,冒名放贷、制度失守、侵害公民权益等问题均可“内部消化”。

方山县农商行高举轻放的处理结果

这种“自查自罚”式处理引发舆论强烈不满。公众普遍认为,如此轻描淡写的问责,本质上是“罚酒三杯”,既未对违法放贷行为形成有效惩戒,也未追究制度失灵背后的管理责任。“冒名贷款侵犯的是公民合法权益,违反的是金融监管规定,绝非‘内部处分’就能掩盖过去。”有金融业内人士表示,银行将“收回本息”作为免责、轻罚的理由,完全忽视了事件的违法性和对金融秩序的破坏。

当事人“谅解声明”引争议 和解还是“被和解”?

1月13日,高某文发布书面声明,称“对处理结果满意”“不再追究相关方责任”,并恳请公众“停止关注此事”。这纸声明试图为持续14年的冒名贷款事件画上句号,但并未平息舆论热议。

2026年当事人写的不追责声明

公众的质疑焦点集中在三点:一是该笔冒名贷款是否已进入司法程序,相关责任人是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高某文的合法权益是否真正得到补偿,声明背后是否存在“被和解”的隐情;三是方山农商行是否还存在其他未被曝光的冒名贷款、违规放贷问题。“当事人的谅解不能替代法律的追责,更不能掩盖银行的监管漏洞。”有网友留言表示。

监管“零容忍”下 内部处分不能成遮羞布

近年来,监管部门多次强调对农村中小银行违规放贷问题“零容忍”,明确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但从方山农商行此次事件来看,“内部处分”仍成为部分银行规避外部监管、淡化违法违规行为的“遮羞布”,冒名贷款等问题往往止步于行内处理,鲜少移交司法机关,较低的违规成本客观上纵容了类似问题反复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该笔冒名贷款的操作模式,与此前曝光的“德御系”田文军窝案存在相似之处——均通过规避监管、简化流程实现违规放贷,而低调的内部处理方式,恰恰为这类违法违规行为滋生了土壤。截至目前,方山农商行尚未披露针对此次事件的系统性整改措施,也未就冒名贷款的完整责任链条、风险排查情况作出进一步说明,该事件究竟是个案,还是农村中小银行信贷乱象的“冰山一角”,仍待监管部门核查定论。

最新进展:银行称已沟通立案 尚未收到回复

1月20日,方山农商行董事长贾某向媒体透露,已于当日下午就该冒名贷款事件与方山县公安局沟通立案事宜,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公安机关的立案回复。公众期待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厘清事件真相,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而非让14年的违法过错,最终以“内部处分+谅解声明”草草收尾。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环节,绝非私人账房,信贷流程更不能沦为人情买卖。此次方山农商行冒名贷款事件,再次为农村中小银行的合规经营敲响警钟,也对监管部门的监督问责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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