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先进企业陕西澄合山阳煤矿背后的事故瞒报 影响企业发展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严抓安全生产工作,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对顶风作案,隐瞒不报的相关责任人严查严办,震慑了一部分官员和煤矿领导,有效地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然而在陕西省合阳县陕西澄合山阳煤矿发生一起井下安全事故,相关负责人却依然顶风作案,隐瞒不报。事故发生后,企业未按规定上报,反而通过“封锁消息、单独谈判家属、高额赔偿签订封口协议”等方式企图瞒报。
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的大型煤炭开采与洗选企业,成立于2015年8月28日,注册资本为7.5亿元人民币,实缴资本7.5亿元,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多年来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荣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先进单位。
近日,笔者接到群众反映陕西澄合山阳煤矿于2025年8月13日井下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死者杨卓,35岁,系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尧头镇杨家村人,家中兄妹三人,死者为家里老二,膝下有一8岁男孩和一3岁女孩。事故原因:煤矿井下液压柱倒塌砸死。笔者走访调查得知,矿方私下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事发最后巨额赔偿180余万元私了,矿难者于2025年农历10月13日在杨家村安葬。
2026年1月20日上午笔者来到陕西澄合山阳煤矿了解此事,在煤矿门口保安以没有领导电话为由阻止笔者进入采访调查,随后笔者与合阳县煤炭中心主任王耀军取得联系,王主任称该煤矿系渭南市直管单位,他们只是平常的业务指导和间接性监管,王主任向笔者证实了陕西澄合山阳煤矿井下死亡事故并未上报。随后,王主任将笔者的所反馈的相关信息做了解,王主任表示将进一步了解核实此事。截至目前,合阳县煤炭中心也无任何相关信息回复。
地方政府应该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党中央高举“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下,一起起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就这样被掩盖过去。矿难过后,风轻云淡,一切如常,被轻而易举的掩盖在有关监管部门的眼皮底下。
按照国务院493号令相关规定,死亡一人属一般事故,应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然而,事情已经过去这么多天,笔者在相关部门却没有查到有关该起事故的任何上报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后,若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瞒报事故情况,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若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还将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包括降级、撤职的处分,以及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瞒报事故不仅会导致法律责任的追究,还会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造成极大威胁。事故瞒报可能掩盖了安全隐患,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瞒报事故也会破坏社会的公信力和政府的形象,损害煤矿企业的声誉和信誉,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