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鲁征地现乱象:村委会越权当甲方 街道办违法下指示

发布时间:2026-01-28 文章来源:诚搜网

2024年7月,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井坪村多位村民在街道办的指引下,与村委会签订了《山西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耕地将被征收用于危化品救援基地项目。本以为是合法的征地流程,却让村民们陷入了困惑与不安——这份协议背后,是村委会无资质充当征地“甲方”、街道办违法下达行政指示,且补偿安置条款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多重乱象,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沦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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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协议主体来看,此次征地的操作明显触碰法律红线。案涉协议甲方落款为朔州市平鲁区井坪街道井坪村民委员会,且明确标注“根据井坪街道办指示”实施征地,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直接冲突。法律明确界定,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无征地权限,也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街道办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同样未被赋予征地主体资格。面对村民的质疑,街道办与村委会的双重“背书”成为让村民放下戒心的关键,却掩盖了主体越权的违法本质。


法定征地程序的全面缺位,更是让保障农民权益的“防火墙”形同虚设。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需履行征地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权属调查登记等系列程序,且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但井坪村村民普遍反映,签字时无人告知征地需省政府批准,也未被询问对补偿是否满意,村民们从未见过任何征地批复文件,未收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开告知,更未被赋予听证权利。反观平鲁区人民政府此前推进的省道228线过境改线工程、朔州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等项目,均会明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本次危化品救援基地项目的征地流程,形成了鲜明且不合理的对比。而这一乱象,也与自然资源部此前通报的违法违规典型问题高度相似,多地均存在以“行政指示”替代“法律审批”、跳过法定程序征地的共性问题。


在补偿安置层面,案涉协议更是对法律规定的公然漠视,直接损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要求,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坚持“先补偿、后征地”,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山西省人民政府2023年印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相关规定也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单独筹集、专项管理。但井坪村的这份补偿协议,全文未提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这一强制性义务,让村民陷入“补偿没着落、养老无保障”的焦虑。自然资源部通报的安徽来安县违法征地案例已敲响警钟,违法征地且不落实补偿安置,极易导致农民权益长期受损,引发系列社会矛盾。


井坪村的征地乱象,折射出基层法治建设中权力监督缺位、违法成本低廉的现实问题。从国务院办公厅明确“先保后征”工作方针,到山西省细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社保安置政策,国家和地方已为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搭建起完善的制度框架,但在基层执行中却出现严重“打折”,基层权力的随意性让法定流程被简化甚至省略,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失去制度依托。正如专家所言,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征地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守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关口。


土地是农民的根,征地工作不仅关乎项目建设,更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基层社会稳定。期待井坪村的征地乱象能得到及时、妥善的纠正,相关责任主体被依法追责,让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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