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招商企业科力地产破产补偿受阻 律师:债权人利益应保护

发布时间:2026-02-01 文章来源:经济大视野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可以依据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通过特定的清偿方式实现债权的受偿。这一过程旨在拯救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同时公平、有序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近日,一家陕西民营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因为债权人利益未能得到保护,导致陷入补偿一事停顿数月。

据这家名为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科力公司”)的债权人代表反映,科力公司通过当地政府招商取得旬阳市桥沟潭节点治理(锦绣家园)项目开发,前期开发商投资两个亿资金对该节点地段进行了治理,因遭遇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数年中开发企业没有审批工程可开发,最终导致企业破产,企业法人被陷囹圄,开发项目搁置烂尾,债权人的投资被架空。

公司合法投入未能成为债权清偿的重要保障

2008年,旬阳县(2021年8月旬阳撤县改市)启动桥沟潭旧区改造项目,后经旬阳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项目业主于2011年变更为科力公司,该公司依法取得《土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全套行政许可,成为项目合法建设主体。在项目建设期间,科力公司严格按照政府规划要求,投入巨额资金完成了多项核心工程,这些投入本应通过项目收益或政府补偿转化为偿债资金。

科力公司的资金投入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公益基础设施建设:2009年起,投资1384.85万元完成锦绣广场、大桥加固及沟道治理工程,消除了区域滑坡安全隐患,如今该广场已成为市政公益广场;一个是市政道路建设:2009年4月至2014年9月,投资3205.09万元完成锦绣大道、北侧人行道及党湾路锦绣家园段的土石方开挖与前期道路基础建设,其中党湾路已成为旬阳市政交通枢纽干道。商品房开发配套:“上述合法投入及相关项目潜在收益,是科力公司偿还我们债权人债权的核心保障,我们对此抱有合理期待。”据债权人代表某某某介绍:“科力公司依法取得1#-2#  楼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至今未取得审批建设手续,至今未能开工。5#-6#  楼后续被政府调整为陕南移民避灾项目,交由宏豪公司建设,科力公司丧失该部分即得收益,损害债权人利益。”

据了解,科力公司广大债权人与释放的原企业法人经过七年的煎熬等待,同心努力将破产企业推向“破产重整”轨道,并将项目烂尾工程建设及环境治理建设完工,但“破产重整”的后续完尾工作和债权兑付事宜,因政府应补偿相关市政建设项目资金长期得不到落实解决,使破产重整工作及债权兑付搁置,问题得不到推动解决,无法让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能得到保护。

补偿缺位与审批梗阻导致债权清偿难以完成

据债权人代表田汉明透露,债权人曾多次就上述合法投入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偿,但补偿款迟迟未落实,偿债资金凭空流失,具体有三项:

一是科力公司拥有锦绣广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广场为公益设施且已投入使用,但针对1384.85万元的建设投入补偿申请,政府至今未予答复。

二是锦绣大道、党湾路等均为政府重点公共基础设施,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资金应由财政配套解决。科力公司完成全部前期建设,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工程价值3205.09万元,但政府未给予任何补偿。

三是科力公司拥有3#楼南侧土使用权的910平方米土地,被宏豪公司用于政府主导的避灾移民项目5#  号楼车辆通道,经自然资源局确认土地权属归属科力公司,但我们参照当地商业土地补偿标准提出的409.50万元补偿申请,至今无人对接处理。

以上三项补偿款合计高达5000万元左右,本应作为科力公司的核心偿债资金,却因政府未依法落实补偿,导致债权清偿失去重要来源。

“1#-2#  楼审批长期受阻,潜在偿债收益无法实现,科力公司于2010年依法取得1#-2#  楼建设用地使用权,2014年项目建设方案经县规划局初审后,修改方案始终未获正式审批。2019年评估显示,该宗土地价值458.47万元,1#-2#  楼建成后拟实现市值14,393.32万元,可产生约7000万元即得收益。这部分收益本可直接用于破产重整中偿还债权人债务,大幅降低我们的损失。但截至目前,有关部门仍未就该项目建设可行性给出书面意见,审批受阻直接导致债务人财产价值无法最大化,我们的债权清偿陷入僵局。”债权人代表田汉明说。

债权人担心存在无法保障自身权益的巨大风险

据另一位债权人代表海连讲述:“2017年12月11日,因补偿款未收回、项目收益灭失,科力公司资金链断裂,被依法裁定进入破产程序。2018年至今已过七年,虽经原企业法人及管理人努力,完成了部分烂尾楼续建和小区环境治理,但消防工程仍未完工,验收办证工作因资金不足无法推进。目前完工后增值房产价值仅与企业负债基本持平,若政府能依规落实上述补偿款、批准1#-2#  楼建设,科力公司有望通过资产盘活完成重整,我们债权人也能收回部分或全部债权;反之,若问题持续得不到解决,科力公司将面临重整失败、资产清算的结局,我们的合法债权将彻底无法实现,众多债权人的家庭和生活也将受到严重影响。”

目前科力公司全部323位债权人认为他们的债权均基于合法借贷或交易产生,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和公平清偿。并且指出科力公司的困境并非自身经营不善导致,而是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未依法履行补偿义务、阻碍项目审批造成的,这一结果却让他们债权人承担损失,显然有失公平正义。

眼下,全体债权人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切实重视和迅速解决问题,尽快依规落实三项建设投入的补偿款,尽快对1#-2#  楼建设可行性作出明确书面答复并推进审批工作,为科力公司破产重整创造必要条件,同时也希望媒体关注民营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推动优化地方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让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能够得到切实清偿。

据了解,旬阳市政府为此已成立了由政法委书记牵头的专班,目前当务之急是先解决消防竣工和验收办证的资金问题。

律师: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应得到保护

针对上述科力公司债权人遇到的情形,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柱提供了如下法律意见:

在“市场化破产”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对于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法》第二条是一个有效的途径。比如一些陷入困境的房地产企业,通过重整,整合生产要素、引入新投资人,恢复自身造血功能,解决了烂尾楼交房问题。对债权人来说,如果企业重整成功,债权人的债权不仅能得到保障,甚至有可能获得比破产清算更高的清偿率,是双赢的局面,同时也能助力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重塑经营能力。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三、六十九条、《破产法司法解(三)》第十三、十五条,债权人委员会作为代表债权人会议处理授权事项范围内的常设机构,可代表债权人会议履行对管理人的活动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负责日常监督,与破产程序的其他参与主体沟通,充分维护债权人的集体利益等职责。关于陕西科力公司破产重整事务中,债权人委员会可以尝试从以下几方面推进破产重整程序,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的受偿权。

一、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委员会对于涉及陕西科力公司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转让,合同履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等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及时作出评判,最大限度地实现科力公司资产的价值。

二、依法行使以下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职权。对于上述职权范围,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全力保护破产重整企业的资产。

三、根据《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以及破产企业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案涉科力公司债权人委员会以及管理人就科力公司所有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债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并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途径全面入库和清收。

此外,还应明确重整监督人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其在监督期内定期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执行情况。对于执行中的违法行为,赋予债权人直接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同时,建立重整计划执行评估机制,由第三方机构对执行效果进行独立评估,确保重整目标实现。

总而言之,在破产程序里债权人的权利贯穿始终,偶有权利行使存在障碍的情况,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听证、复议、诉讼等途径行使救济权利,从而使得合法权益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更充分的保护。债权人同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参与人,应当更为主动和深入地参与到破产程序中,掌握更多破产程序中的信息,积极与法院、管理人联系和配合,督促法院和管理人履行其职权,从而实现债权尽快回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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