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违法发放贷款案:商丘农商行2900万贷款失守 两员工获刑

发布时间:2026-02-08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

  近日,一纸终审判决,揭开了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丘农商银行”)一桩跨度逾十年、造成巨额损失的违法发放贷款案全貌。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2013年,商人张某签订虚假车辆购销合同并提供虚假发票,虚构贷款资金用途,以名下公司为主体向商丘农商银行分别申请2000万元、900万元两笔贷款。时任分理处主任曹某及其指派的信贷员张某甲,在贷前调查中严重失职,没有对贷款资料、贷款用途和偿还能力进行认真审查便放行。在张某无力偿还贷款后,两人仍为其续贷,最终致使贷款逾期多年不能偿还。

  一审法院认定,曹某、张某甲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二人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审法院考量张某甲从职位、职责及责任等方面相对于曹某所起作用较小,认定其为从犯,最终改判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商丘农商银行两员工违规放贷

  2900万资金逾期多年未收回

  判决书显示,案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13年。当年5月,张某以其控制的某甲公司为贷款主体,以某丙公司、其控制的某乙公司为担保,与三家公司签订虚假车辆购销合同并提供虚假发票,虚构贷款资金用途向商丘农商银行申请2000万元贷款。

  彼时,商丘农商银行行领导安排长征分理处主任曹某负责贷前调查,曹某又指派信贷员张某甲作为B岗协同调查。

  然而,这本应严谨的“风控关口”却形同虚设。曹某与张某甲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对贷款资料、贷款用途和偿还能力进行认真审查,便在2013年5月31日为某乙公司发放2000万元贷款,期限至2014年5月31日,资金最终被张某用于公司经营。

  2014年5月贷款到期后,张某再次使用虚假车辆购销合同、虚构贷款资金用途申请续贷,曹某、张某甲为张某续贷2000万元,期限延至2015年6月6日,最终该笔贷款逾期至今,仅偿还利息506.25万元。

  与此同时,另一笔发放给张某实控公司的900万元贷款也经历了几乎相同的命运。

  2013年1月,张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某丁公司为贷款主体,以公司股权作质押、某戊公司及某丙公司担保,与某乙公司签订虚假车辆购销合同,虚构贷款资金用途,骗取商丘农商银行贷款900万元(后期偿还本金100万元)。

  这笔贷款在发放时甚至存在更荒唐的漏洞,由于缺少信贷员,曹某直接指使主管会计郭振勇在贷款资料上签字。该笔贷款贷款期限为2013年1月28日至2014年1月28日。

  2014年2月贷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曹某、张某甲再次为其续贷900万元;2015年2月,某丁公司以“目前资金短缺,通过销售回款无法足额偿还即将到期的贷款”为由申请展期,时任分理处主任段某将贷款展期至2015年8月7日,金额调整为800万元;2016年6月,已调至梁园分行机关的张某甲仍与曹某以“贷款重组”方式为某丁公司续贷800万元,期限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6月,两人又将该笔贷款展期一年至2019年6月30日。

  曹某、张某甲明知张某无力偿还却持续违规操作,最终该笔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仅偿还利息530.71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续贷过程中,曹某曾冒充张某甲在贷款审查、审批资料上签字。经鉴定,某乙公司、某丁公司2014年贷款的《授信业务审批表》《受托支付划款申请书》等材料中,“张某甲”的签名均为曹某所签。

  职务不同责任有别

  张某甲被认定从犯改判

  2025年7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曹某、张某甲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二人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均应认定为主犯。考虑到二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一审分别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围绕责任划分与情节轻重展开:一是2013年其刚参加工作,银行未进行岗前培训,案涉贷款均受曹某安排以B岗身份参与,无审批权和决定权;二是2000万元贷款的部分审批表签名系曹某冒签,自己发现贷款不良后已向领导报告并提起民事诉讼。张某甲主张其所起作用小,应认定从犯,没有获利,情节显著轻微,请求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张某甲的辩护人进一步辩称,张某甲对2000万元贷款已尽主要审查义务,900万元首贷与其无关,行为仅属履职瑕疵,张某甲在整个贷款发放过程中处于被动、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结合自首、初犯等情节,建议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曹某及其辩护人则提出,与商丘地区同类案件相比,本案量刑偏重,请求从轻处罚。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对此给予了部分支持,认为张某甲参加工作时间短,刚入职信贷部门即办理涉案贷款,相对于担任分理处主任的曹某而言,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二审法院评判,根据曹某、张某甲的供述及涉案贷款的相关审批手续,张某甲受分理处主任曹某的安排参与了案涉贷款的办理,并作为B岗人员,在曹某对接贷户、资料审核、贷前调查、贷后监督等A岗主责审查的基础上,协助曹某对贷款进行协办、复核,从职位、职责及责任等方面相对于曹某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关于量刑,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甲2013年入职后即受曹某安排以B岗协办涉案贷款,未参与900万元首贷;2016年商丘农商银行以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重组方式盘活张某实际控制公司的8000万元不良贷款,2019年商丘农商银行就涉案两笔贷款起诉,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执行。另外,曹某、张某甲2014至2016年先后调离原岗位。综合张某甲参与发放贷款的时间、职责、地位和作用,及自首、从犯、主动缴罚金、悔罪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二审依法对其刑期予以调整。

  对于曹某的量刑,二审法院明确,曹某在整个贷款发放过程中系A岗主责,未尽到审查义务,还冒充张某甲在部分续贷审批手续中签字,且贷款发放期间与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有经济往来,原审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已予减轻处罚,考虑给银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审对其量刑适当。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对曹某的刑事判决,撤销对张某甲的判决;张某甲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丘农商银行多名员工涉违法放贷获刑

  银行业风控顽疾亟待根治

  值得注意的是,张某甲、曹某违法放贷案并非个例,商丘农商银行已有多名员工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判刑。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2014年至2016年期间,牛某武以自己及他人名下的四家公司为贷款主体或担保企业,由杨某帅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从商丘农商银行骗取贷款共计5800万元,且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给银行造成特别巨大损失。

  商丘农商银行员工胡某峰任公司业务部信贷员期间,郭某萍甲、张某轩、赵某在木材分理处及平原南分理处工作期间,在办理上述5笔贷款时,明知上述企业由牛某武实际控制存在关联,担保人之间重复担保、互相担保,风险很大,仍违法发放贷款,且均形成不良,至今不能偿还,给银行造成特别巨大损失。

  该案一审判决显示,郭某萍甲、胡某峰、张某轩等人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获刑:郭某萍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胡某峰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张某轩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商丘农商银行暴露的“重业务拓展、轻风险管控”、“重形式审查、轻实质调查”、“岗位制衡失效”等问题,在银行业尤其是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中具有一定普遍性。近年来,金融监管机构开出的罚单频繁指向此类漏洞,不少银行因贷款“三查”不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企业预警通数据显示,2025年涉及信贷业务违规的罚单近3000张(含个人与机构),其中百万级罚单达214张;从机构类型来看,农商行相关罚单超900张,国有行与股份行的信贷业务罚单也均突破600张。

  值得注意的是,外部“黑灰产”势力与银行“内鬼”相互勾结的危害远不止于信贷资金的损失,更在于从内部架空风控体系,侵蚀金融诚信根基,扭曲资源配置,并可能衍生洗钱等犯罪,最终危及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

  金融监管总局稽查局局长邢桂君表示,治理金融领域“黑灰产”既需要司法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持续加强执法司法协作、综合施策,更需要金融机构扛牢全面风险管理特别是内控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筑牢风险屏障。各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传承和发展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三铁”内控管理准则,持续健全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努力使风险管理走在市场曲线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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