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实名举报同安小贷高息放贷、偷逃税 监管部门称可和解
多年来,多位举报人持续向金融监管及税务部门实名举报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同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郭某某存在高息放贷、收取“砍头息”、偷逃巨额税款、个人借用公司通道放贷等违规违法行为。然而,举报过程却波折重重:监管部门曾提出是否“可和解”,在举报人拒绝和解后,给出的书面回复却称举报内容“不属实”,这一结论引发了举报人的强烈质疑。

“我们是举报具体的违规违法事实,应该不存在‘可和解’一说。”举报人王栋表示不解。他提供的材料显示,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受理举报后,负责金融监管的工作人员曾告知“我们受理的是信访件,不是案件,可和解。如涉及案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在举报人拒绝和解后,该办公室很快出具了《处理意见书》,认定反映问题“不属实”。举报人指出,相关回复并未涉及对举报人提交的大量证据材料的认定和细节调查,缺乏说服力。

据澎湃新闻记者调查发现,举报材料中反映的问题线索具体。多份法院判决文书及利息结算单显示,同安公司及郭某某在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月息为1.44%,折算年利率达17.28%,超出了当时国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年利率不超过14.4%的规定。更有多份贷款结息单显示,实际收取的月息高达3.12%,远超法定上限。


此外,举报人提供的银行流水证实了“砍头息”的存在。例如,一笔合同借款30万元,实际到手仅27万余元,提前扣除了近3万元的利息;另一笔60万元借款,实际到手54.56万元。举报人称,这些被预先扣除的款项就是违规的“砍头息”。
关于偷逃税款的指控,多位借款人反映,同安公司及郭某某收取利息时基本使用现金,且只对合同约定内的利息出具收据,超额部分不给任何凭证,从未开具过利息发票。举报人张雁清称,郭某某个人通过公司通道发放的贷款规模巨大,18年来收取的现金利息可能超过百亿元,涉嫌巨额偷逃税。

针对涉税举报,国家税务总局大厂回族自治县税务局在回复中仅表示,对同安公司有管辖权,但对自然人郭某某的管辖权“尚未明确”,需要请示。该回复已过去14个月,举报人称再无下文。蹊跷的是,在被持续举报期间,同安公司还被评为大厂县“2024年度A级纳税人”。
举报材料还指出,同安公司存在向域外不特定人群放贷、单笔贷款额度远超监管比例限制等问题。而郭某某个人放贷额度甚至超过公司自身放贷额度,涉嫌违反关于非法放贷的刑事法律规定。
面对多年来的多次实名举报和详实的证据线索,大厂县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方式显得简单而模糊。严监管在现实中似乎遇到了“盲区”,举报人期待一个基于事实、深入调查的明确答复,而非一句轻描淡写的“不属实”。此事也反映出,在地方金融监管和税收征管实践中,如何有效受理、核查实名举报,切实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正义,仍需相关职能部门拿出更负责任的态度和更有力的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