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岁轻信中行员工飞单"假信托"、71岁才拿回20万 十余年维权

发布时间:2026-03-07 文章来源:资管有道

“七旬翁踩雷警示:银行网点≠正规理财。员工个人飞单,银行为何要全赔?”

315来临之际,资管有道从裁判文书网近一年更新的判例中,精选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以司法裁判明晰市场权责边界,为广大金融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群体敲响权益保护与风险防范的警钟。

本期聚焦一起典型银行员工飞单案:59岁老人唐某轻信中国银行长沙市某支行员工的网点推介,认购虚假信托理财致20万本金血本无归,历经十多年持续维权,71岁的他在2025年拿到法院终审判决,因未尽适当性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被判全额赔偿 20 万投资本金。

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起案件也明确核心裁判逻辑:员工个人飞单违规,银行需为管理漏洞买单。

01

网点推介非正规理财,

五旬老人 20 万本金无法兑付

2013 年 11 月,时年 59 岁的唐某前往中国银行长沙市某支行,经该行工作人员推介,向某公司开设于中国银行长沙市 ×× 路支行的账户存入 20 万元,用于认购该公司发行的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唐某当日与该公司签订《委托认购合同》,合同标注中国银行系该信托计划的保管人和推荐机构,约定理财期限自 2013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

唐某基于对银行的信任签订该合同。殊不知,这款产品并非中行自营或正规代销产品,无监管备案、无实际信托项目支撑,是涉事公司虚构的虚假理财,员工的推介只是为赚取销售提成的飞单行为。

2014 年 11 月理财期限届满后,某公司未依约向唐某分配理财收益,也未退还委托资金,唐某的 20 万元本金就此无法收回。

02

涉案实控人获刑无退赔,

老人十余年持续维权留证据

投资无法兑付后,唐某开始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而涉案公司的违法行径也逐步暴露。

其实际控制人邓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刑事立案,2018 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邓某无期徒刑,2019 年 4 月 30 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并责令邓某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但经刑事退赔程序,唐某的 20 万本金始终未能得到清偿。

从 59 岁到 71 岁,十余年里唐某从未放弃维权,他多次向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主张权利,参与集体维权活动,还细心留存了维权现场照片、银行业消费者投诉事项补正告知书、维权回复意见等全套证据。

2022 年唐某曾就本案诉至法院,后申请撤诉,休整后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中国银行长沙市某支行赔偿其 20 万投资本金损失。

03

银行四重抗辩遭驳回,

法院明晰诉讼时效认定规则

面对唐某的起诉,中国银行长沙市某支行不服一审法院的赔偿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四项核心抗辩理由:

  • 一是支行未推介案涉产品,不承担适当性义务,唐某明知产品高风险仍购买,支行不应担责;

  • 二是即便存在不当推介,也仅为次要原因,一审判支行承担全部本金责任系法律适用错误;

  • 三是唐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认定时效中断无事实依据;

  • 四是一审遗漏某公司作为当事人,审理程序违法。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对上述抗辩理由逐一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中国银行某支行作为金融企业,其工作人员在该行场地内推介、销售某公司理财产品,并承诺保本付息,唐某基于对银行的信任签订合同,故该支行为唐某提供了金融性服务。

案涉产品为非正规理财产品,风险更高,银行负有更为严格的适当性义务,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对案涉产品尽到风险评估等审查义务,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存有不当推介。

同时法院明确,某公司并非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唐某可自主选择索赔主体,一审审理程序合法。

针对诉讼时效争议,法院认定邓某的刑事案件 2019 年 4 月 30 日才作出终审裁定,相关案件事实最终确定,本案诉讼时效应自此重新计算;

结合唐某提交的证据,可认定其在 2019 年 10 月至 2022 年期间多次向相关部门主张过权利,故唐某的起诉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对银行关于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04

银行未尽义务存重大过错,

终审判全额赔偿本金

2025年4月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中国银行长沙市某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唐某赔偿投资本金损失20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该支行全额承担。

法院认为,一审综合全案证据,依据证据优势规则认定中国银行某支行推介了案涉产品,且该支行在本案中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判令其承担赔偿投资本金的责任,处理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法院同时认定,唐某的确存有缔约过失,但该过失不影响中国银行某支行应有责任的承担。因唐某在起诉时未主张投资款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其自愿承担利息损失,该处理方式亦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

这起跨越十余年的维权案,为金融机构和广大消费者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

对金融机构而言,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时,必须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对产品尽到风险评估等审查责任,切实落实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定义务;

对广大投资者尤其是老年群体,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仔细核实产品资质,留存好相关凭证,遭遇损失后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持续且留痕的维权行为,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声明: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