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孝义市:非法采矿头目被指成了犯罪团伙的漏网之鱼
2020年11月,吕梁市公安局在孝义西辛庄镇打掉了一个非法采矿的犯罪团伙,该案经吕梁市石楼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最终有13人获刑。
判决书显示,2008年开始,该团伙分别以新农村建设、地质环境治理为由,在孝义西辛庄镇宜官村旧址及周边土地上非法露天开采煤炭资源至2020年。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该团伙非法开采煤炭资源3393410.01吨,破环资源总价值1311552968.87元。
如今还在闲置的工程设备
该团伙最后一名到案、获刑最轻的武某平,出狱后在2025年7月开始,向吕梁市公安局、孝义市公安局反映非法采矿项目的总承包人武庆芳,是孝义市西辛庄镇宜官村非法采矿案的遗漏人员,请求立案调查,抓捕犯罪嫌疑人。
举报人武某平称,自己反映武庆芳的问题,至今已经经历了长达八个月“报案拉锯战”,武庆芳依然还在逍遥法外,自己感觉有种无形的力量充当着武庆芳的保护伞,在刻意推诿拖延。
伪造央企公文印章骗取项目承包权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非法采矿案件中,主从犯区分核心是是否主导决策、是否参与利润分配。
举报人武某平表示,自己掌握的证据,足以证明武庆芳就是非法开采施工项目的总承包人。
武庆芳是山东嘉祥县人。2011年,孝义市金利电力设备承装有限公司取得了宜官村新农村治理的项目后,武庆芳便于当年12月份伪造了央企中铁二十三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公文及印章,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金利电力设备承装公司签订了宜官村项目的开采合同,项目施工一直延续到了2020年。
期间,项目老板一直以现金及现金承兑方式支付给武庆芳个人数十亿的施工费,国家税收也因此被偷漏进入了武庆芳个人腰包。
举报人武某平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中,取得了武庆芳涉嫌犯罪的关键证据。
武庆芳最初取得宜官村施工项目时,曾经以央企中铁二十三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沈某有签订过一份中介补偿协议书。该补偿协议第四条中明确载明(武庆芳与金利公司宜官露天开采)合同生效之日起,本中介补偿协议也随即生效。
中介补偿协议书
在2017年6月30日,武庆芳与沈某有的委托人赵某明就中介补偿协议一次性终止签订了处理协议,协议约定原协议作废,武庆芳分三次支付给沈某有人民币三百万元。
2018年1月3日,武庆芳与沈某有再次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载明,“关于孝义市宜官村露天开采煤矿中介补偿协议所属内容,经双方一致协商同意一次性以三百万人民币补偿作为终结,随之协议无效。”
武庆芳与沈某有签订的中介协议终结《协议书》
举报人武某平不仅取得了武庆芳与沈某有的相关中介协议,还取得了具体的协议终结的支付凭证。该中介协议足以证明武庆芳在孝义宜官村煤炭开采中的实际承包人地位。
举报人武某平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中还发现,武庆芳的央企中铁二十三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也是自己虚构的,相关印章也是伪造的。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就武庆芳与沈某有签订的《中介补偿协议书》上盖有的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中介补偿协议书》上的印章引文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治安科备案的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
武庆芳伪造印章引文司法鉴定书
中铁二十三局公司发现武庆芳伪造了公司的文件印章后,还向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进行了报案,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2024】1032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显示,中铁二十三局公司文件印章被伪造案已立案。
至此,举报人武某平认为自己掌握的证据,足以证明武庆芳成为了吕梁市公安局侦破宜官村非法采矿案中的漏网之鱼。
刑事举报遭遇系统性程序梗阻
举报人武某平根据自己手中掌握的证据材料,咨询了一些法律人士。法律专业人士观点一致,就是在宜官村非法采矿案中,武庆芳作为案涉项目实际施工组织者,是该起非法采矿犯罪不可或缺的核心人物,其获利模式与组织地位,完全符合主犯特征。
但是,举报人武某平在举报武庆芳作为非法采矿犯罪遗漏人员过程中,却遭遇到了系统性的程序梗阻。
2025年7月15日,举报人武某平拿着吕梁市石楼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武庆芳在犯罪团伙中组织地位的相关证据,前往吕梁市公安局进行信访。信访室负责人收取材料后让举报人武某平回家等候案件材料的审核消息。
举报人武某平等候了一个月也没等到吕梁市公安局的消息,于是在2025年8月18日再次到了吕梁市公安局信访室询问。接待举报人武某平一名温姓负责人告诉武某平,让他拿着材料直接到孝义市公安局去报案。
当天,举报人武某平就将报案材料递交到了孝义市公安局。然而,过了两天,孝义市公安局答复此案不归他们管辖。
接下来,报案无门的武某平,只好拿着材料前往山西省公安厅信访局反映案情,又向巡视公安厅的省委巡视组邮寄了举报材料后,吕梁市公安局督察大队才指定由孝义市公安局国土大队办理该案。
2025年11月11日,孝义市公安局向举报人武某平出具了《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称武某平反映的问题已转送国土大队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孝义市公安局《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
2025年11月26日,孝义市公安局再次书面回复武某平,“经国土资源警察大队核实,2025年11月10日,孝义市公安局将该案件按照《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相关规定指派国土大队对该线索进行核实,现核查工作正在进行。”
吕梁市公安局国土大队对线索核实完毕后,反馈给举报人武某平的信息是经过核实确实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已移交法制科由领导决定。
本以为自己举报的案件可以进入正常程序办理,可是在2026年2月3日,举报人武某平又收到了内容与之前内容高度重复的《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案件再次转送到了孝义市公安局国土资源警察大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时隔三天后,孝义市公安局书面回复武某平,“经国土资源大队核实,该线索核查结束,2026年1月20日提交局执法监督大队审核,拟召开公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
孝义市公安局书面回复信访人反映的问题
2026年1月20日提交局执法监督大队审核,2026年2月3日的回复却是转送孝义市公安局国土资源警察大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这种矛盾的时间轴呈现出来后,举报人武某平陷入了迷茫。
武庆芳能够在原案侦办时顺利脱罪,现在的举报又遭遇到了管辖争议推诿、联席会议拖延,这种系统性的程序梗阻,举报人武某平不得不质疑,难道这就是权力干预形成的“保护伞”效应?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判决生效后发现遗漏同案犯的,应当补充侦查、追加起诉,不存在无法追责的障碍。武庆芳作为非法采矿的核心组织人员,独占巨额利益却能游离于刑事追责之外,这个扎眼的漏网之鱼能否受到法律的审判,我们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