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农商行被曝光:员工拉1亿做假存款 中介3万元定金打水漂
2025年12月底,陕西柞水某银行员工宋某为完成月底存款任务,恳请中介尚先生帮忙凑集1亿元存款,双方约定17万元报酬并签订网络协议。然而存款部分到账后,该员工表示不再接收存款了,导致尚先生损失预付的定金。此事背后,不仅是一场合同纠纷,更牵扯出银行员工“存款冲量”(即为完成时点考核任务而临时引入大额存款)违规揽储的行业乱象。
网络平台立约:亿元存款任务与17万报酬
2025年12月25日,陕西柞水某银行工作人员宋某,为完成月底存款任务,主动找到了资金中介尚先生。双方通过网络平台沟通,达成了一份文字协议:由尚先生协调,于2025年12月30日进款1亿元,在银行停留至2026年1月4日出款。事成后,宋某支付17万元中介报酬。协议强调“期间不可更改额度和时间”,并约定若中途取消,需支付80%保证金。签约后,宋某向尚先生支付了5000元定金。

图为双方在网络平台达成的协议
为确保这笔巨额资金准时到位,尚先生立即联络多位客户,并最终锁定了三位计划分别存款1300万、3000万和5600万的客户。为表诚意,尚先生向这三位客户支付了定金,以防资金变卦。
2025年12月30日,协议约定的进款日。其中两位客户如约前往该银行网点,开卡并存入共计4300万元。存款任务完成了一部分,但协议中最主要的5600万元存款尚未落地。
节外生枝:5600万存款被拒与定金损失
就在4300万入账的第二天,情况急转直下。12月31日上午,宋某突然联系尚先生,告知因“没有奖励了”,银行不再需要剩余的5600万元存款。此时,计划存入这笔巨款的客户已经抵达柞水县城,随时可以办理存款手续。
尚先生提出,自己已为锁定这5600万资金向客户支付了定金,宋某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这笔定金无法追回,造成了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依据网络协议中“中途取消需支付80%保证金”的条款,尚先生要求宋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以弥补定金损失,但遭到拒绝。
事后,尚先生先后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机构投诉,反映宋某违规揽储、违约拒赔以及该银行内控管理存在问题。
各执一词:是单方毁约,还是对方未履约?
对于这起纠纷,当事人宋某给出了另一种说法。他向北极海新闻表示,双方明确约定2025年12月30日要将1亿元全部存入,但当天只存入了4300万元,是尚先生方面未完全履行约定在先,才导致了后续问题。存入的4300万元,已与尚先生结清相应报酬。
尚先生并不否认30号的进款约定,但他提供了一份网络聊天记录作为反驳。记录显示,12月30日当天,他曾告知宋某“客户要明天才能存款”,而当时宋某并未对此表示反对或强调必须30日当天全部到账。“如果宋某当时强调一定要30号进款,那我肯定会催促客户务必在30号存款。”尚先生认为,宋某在31日上午直接拒绝接收存款,是单方面的毁约行为。


图为尚先生与宋某的网络聊天截图
针对此次事件,该银行一位负责人回应称,上级银行及监管部门已对员工宋某违规揽储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给予了诫勉谈话、扣工资等内部处罚。另外,银行在发现违规虚假存款后,元旦前就将存款退回。银行方与宋某均表示,若尚先生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惠律师认为:案涉网络平台达成协议虽系双方自愿订立,但“存款冲量”属违规揽储,协议效力可能因违反金融监管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宋某单方叫停5600万存款构成违约,尚先生若能举证通过网络平台告知宋某延迟存款且对方无异议,宋某以“未足额履约”抗辩不成立。尚先生的定金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宋某作为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银行因内控失职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同时,宋某违规揽储违反银行监管规定,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