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报告被雪藏两年?3万消费者成临时机构越位执法的牺牲品

发布时间:2026-03-26 文章来源:新财金

2026年,正值全国大力提升消费品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际,山东济宁发生的“全民健身广场游泳馆关停事件”无疑是一记警钟。近3万名消费者、超千万预付资金陷入困境,背后交织着行政执法的程序争议、房屋安全鉴定的造假疑云以及预付式消费监管的真空。

这起事件不再是一起简单的经营纠纷,而是一次对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企业合规经营底线以及司法救济效能的综合大考。

01行政主体越位:临时机构不能成为“执法孤军”

根据新闻报道,对游泳馆下达关停并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的,是“济宁市任城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校培办”)。

首先,执法主体资格存疑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应由具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实施。“区校培办”作为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不具备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停水停电等行政强制措施。

在法律实践中,临时机构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而非直接执法。若其超越职权行使本应由住建、市场监管或体育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将面临司法审查的严峻挑战。

其次程序正义的缺失

即使基于公共安全考虑需要关停,也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报道中提到,从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到停水停电,仅隔一天,且并未预留合理的缓冲期让经营者处理消费者退费事宜。

这种“一刀切”的执法方式,虽然名义上是为了消除安全隐患,但实际上构成了对消费者民事权益的侵害。行政机关在采取紧急措施时,有义务考量措施对第三方(消费者)带来的连锁影响,而非简单粗暴地“一关了之”。

02鉴定报告疑云:企业造假与委托方失察的双重丑闻

事件的导火索是一份落款为2022年9月、却在2024年8月才拿出来作为执法依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这份由“山东同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存在多处致命硬伤。

鉴定机构的违规与造假

根据报道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该鉴定报告所附的13份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均为假冒。这意味着支撑“危房”结论的基础数据来源不可信。此外,记者查询发现,该公司的相关检测资质已于2023年10月到期,且不具备房屋地基安全鉴定资质。

从法律角度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最终调查确认该报告系伪造或存在重大失实,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委托方的责任豁免难题

尽管场地管理方“济宁市全民健身广场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宗华灿表示委托程序合法合规,但作为招标方,其对于中标单位的资质审核以及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不可推卸的审查义务。

尤为值得玩味的是,这份2022年就已出炉的“危房”报告,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里被“雪藏”。期间,游泳馆不仅正常经营,还承办了官方主办的全国性游泳比赛。若报告属实,相关管理部门隐瞒安全隐患长达两年,涉嫌行政不作为或渎职;若报告系伪造,管理部门依据伪造文件申请400余万元财政维修资金,则涉嫌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03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的缺位与经营者责任的逃逸

事件的核心受害群体是3万名消费者,涉及预付资金高达1000余万元。这一事件集中暴露了预付式消费监管的短板。

资金监管为何失灵?

山东省已于2025年6月实施了《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建立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并接受监管。如果该游泳馆的经营资金在此规定实施后仍未纳入监管,相关体育主管部门便存在监管失察的责任。如果没有,这起事件也再次印证了缺乏资金存管的预付消费,对于消费者而言无异于一场赌博。

经营者“无法退款”的抗辩不成立

面对消费者的退费诉求,经营者以“被行政关停、资金冻结”为由拒绝退费。对此,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朱红忠律师明确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退回预付款。

行政强制关停属于经营风险,但并不能免除经营者的民事合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预付费合同关系并未因行政命令而消灭。游泳馆收取了消费者的钱,就有义务提供服务或退还剩余款项。经营者所谓的“资金被冻结”如果是因账户被查封,那么查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后续执行,更非其拒绝退款的合法理由。

04消费者维权指南:如何破局?

面对复杂局面,消费者不应坐以待毙,可以采取多维度维权策略:

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经营者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该司法解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不仅退还预付款,还要承担利息及合理的维权费用。鉴于经营者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消费者在胜诉后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追究场地出租方的过错责任

根据2025年发布的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场地出租者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案中,“济宁市全民健身广场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场地管理方和实际产权管理人,如果存在选任不当或监督失职,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追究鉴定机构的侵权责任

如果最终查明鉴定报告系伪造,导致游泳馆被错误关停、经营受损,进而无法向消费者退费,鉴定机构山东同筑公司不仅要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还应就其侵权行为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申请行政监督与信访

消费者可以向济宁市人大及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要求追究相关部门在危房报告隐瞒、临时机构违法执法中的渎职责任。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是导致这起大规模债务危机的间接推手,追究背后的责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之举。

济宁游泳馆事件是一面多棱镜,折射出基层治理中的法治短板。无论是临时机构的越位执法,还是鉴定机构的造假逐利,亦或是经营者的“甩锅”行为,最终承受代价的却是数万名普通消费者。

“消费维权”不应只是一句口号。在预付费成为主流的今天,唯有让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让企业经营在诚信框架内开展,让资金监管在透明机制下运转,才能真正让老百姓敢消费、愿消费。对于此事件,我们期待济宁市成立的调查专班能尽快给出一个不回避、不推诿、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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