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股东、涉刑企业、借新还旧 故城农信社的内控形同虚设?

发布时间:2026-03-27 文章来源:新财金

近日,故城县人民法院对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故城农信社”)与衡水华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欠息149万余元,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背后暴露的“借新还旧”操作、破产债权申报缺位等问题,再次将这家地方农信社的信贷合规与股东管理问题推向台前。

梳理公开信息发现,故城农信社在股东准入、贷前调查、风险处置等多个环节存在明显瑕疵,多名股东入股资金来源不明,部分股东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甚至有股东企业在贷款展期后仍继续获得融资,相关操作涉嫌违反监管规定。

故城农信社于2015年8月在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础上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注册资本3.5172亿元。然而,改制后引入的多名自然人及法人股东,其入股资金来源与自身实力明显不符,涉嫌违反《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股东资质及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河北正大摩擦制动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注册资金200万元(实缴150万元)。2015年8月18日,该公司入股故城农信社300万元,持股1.4872%。其入股资金远超自身实缴资本,资金来源未明,是否涉嫌代持亦无从查证。

故城县伟栋裘皮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注册资金100万元且全部实缴。2015年8月18日,该公司入股故城农信社200万元,持股0.9915%。入股资金同样超过其自身资本规模。

故城县荣昌面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注册资金仅60万元。2015年5月18日,该公司入股故城农信社200万元。目前该企业已处于停业状态。

此外,有媒体报道指出, 故城县昌利钢丝有限责任公司在入股故城农信社时,尚在该社有200万元贷款未还。该笔贷款此后被多次展期,至今仍处于有效状态。其入股资金是否来源于该社贷款资金,涉嫌违反“入股资金须为自有资金”的监管红线。

公开司法信息显示,故城农信社多名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在入股后相继陷入债务危机,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反映出该社在股东持续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缺失。

河北衡新达硅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俊峰,2015年8月入股故城农信社200万元。目前该公司被故城县人民法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案总金额3669.42万元,同时被限制高消费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故城县乾瑞裘革制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惠鹏,实缴资金100万元,却入股200万元,资金渠道存疑。目前该公司及李惠鹏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案金额531.59万元,同时被限制高消费。

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冯俊菊,被故城县、枣强县、桃城区多家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此外, 故城县沙岗棉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崔桂芝、 河北雪峰棉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于传勇、 故城县鑫磊裘革制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谢宝荣、 故城县利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等多家股东企业,均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

故城县三豆产销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苏云桥,注册资金1100万元,实缴资金为0,参保人数为0,却入股故城农信社30万元。公开信息显示,该合作社自2017年2月起即多次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涉嫌虚假出资。

2021年10月,故城县人民法院对故城农信社诉衡水华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该案完整呈现了农信社在信贷风险处置中的多重操作瑕疵。

保证期间约定“视为约定不明”。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案涉《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贷款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该约定“视为约定不明”。根据司法解释,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该案反映出故城农信社在格式合同条款设计上存在明显法律瑕疵。

破产债权申报缺位。保证人河北华德钢板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向景县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20年8月被宣告破产。然而,故城农信社 未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直至2021年9月28日才申请撤回对该公司的诉讼。这一做法是否影响债权回收,值得追问。

据媒体报道,故城农信社其他股东亦存在严重问题。

河北金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入股故城农信社时,以机械设备为抵押在该社贷款500万元,该笔贷款后被多次展期,至今仍有205万元处于有效状态,其入股资金疑来源于贷款资金。

河北鹏龙皮草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入股故城农信社前已存在多起涉及企业诚信的诉讼。更严重的是,该公司因走私行为,其主要责任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入股资金来源不明、多名股东被列入失信名单、问题企业持续获得融资、破产债权未及时申报……上述事实指向一个共同的问题:故城农信社在股东准入审核、贷前尽职调查、贷后风险监测、不良资产处置等核心环节,均存在明显的内控漏洞与合规短板。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规定,银行机构应当对股东资质、入股资金来源进行穿透式审查,对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持续信用监测,并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截至目前,上述问题尚未见到监管部门的公开处理意见。故城农信社能否守住风险底线,监管部门是否已关注到相关风险,有待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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