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农商行原职工诈骗五百万元:利用亲朋关系骗取34人贷款

发布时间:2026-03-30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

  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诈骗案文书,揭露了原兰州农商行员工骗取数百万贷款的始末。

  相关文书显示,梁某某原为兰州农商银行安宁东路支行员工,三年时间中,她利用被害人对其银行员工身份与亲朋社会关系的信任,谎称银行返点骗取贷款、帮忙办理工作入学,为数十名被害人编织了一个巨大的谎言,诈骗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经查,2022年至2023年期间,梁某某以帮助完成银行贷款考核工作任务为名义,利用父母亲社会关系骗取34人信任,操作被害人手机银行进行贷款超543万元;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梁某某以帮助办理工作、办理孩子就读幼儿园等事由骗取被害人信任,诈骗5人近68万元。全部款项被用于日常消费和偿还贷款。

  事发后,梁某某主动投案,并和其亲属向被害人归还部分款项。最终,法院判决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梁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害人退赔共计约206.39万元。

  谎称“贷款返点”骗取34人数百万元

  利用银行员工身份与亲朋关系“以贷养贷”

  梁某某原为兰州农商银行安宁东路支行员工,2020年至2023年的三年时间中,她利用被害人对其银行员工身份与亲朋社会关系的信任,谎称银行返点骗取贷款、帮忙办理工作入学,为数十名被害人编织了一个巨大的谎言,诈骗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对于骗贷的犯罪事实,梁某某称,2020年下半年银行下达存贷款任务,任务不好完成。据其供述:“我找到舅妈让她扫码测一下额度,她一扫就是20万元,我就产生了诈骗的想法。”尝到甜头后,梁某某谎称办理贷款可以返点,利用亲友关系为多人办理贷款并将钱转给自己,不断以新还旧进行周转。

  时间来到2023年,梁某某开始大规模骗贷。据其父亲表示:“2023年上半年,我女儿告诉我,她上班的银行有贷款任务,每季度都会排名,她已经连续两个季度都排名垫底了。我听后也很焦急,就通过自己的关系和人脉联系同事、朋友、亲戚帮她完成任务。”

  其中一名被害人称,2023年7月在梁某某父亲的介绍下,来自其所供职银行办理贷款,前两个月梁某某正常偿还利息,第三个月贷款到期后梁某某却以银行系统有问题为由拖延,最终被骗贷20万元。

  随着贷款本金与利息的不断叠加,梁某某终于无力遮掩其犯罪行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她供述称:“骗来的钱都被我还网贷和个人消费了,直到案发我没有还清的贷款大约有700余万元。”2023年11月13日,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经查,2022年至2023年期间,梁某某利用其银行工作身份及其父母亲社会关系,以帮助完成银行贷款考核工作任务为名义,向被害人承诺由银行还本付息,骗取34人的信任,操作被害人手机银行进行贷款共计5438727元,并将所贷资金全部转入自己的账户,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挥霍及个人日常消费。

  对于上述被骗贷款,案发前,梁某某及其亲属向被害人归还合计949727元,至案发仍有4489000元未归还,造成被害人特别巨大损失。案发后,梁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其亲属向被害人归还合计2236715元。

  “认识的人多 可以帮忙找工作”

  一人分饰多角营造办公假象

  为填补银行贷款和个人网贷的窟窿,梁某某利用丈夫所供职企业的名号,以及所谓的“人脉关系”,谎称自己可以办理孩子入学幼儿园、就读小学,帮助办理工作转正、推荐就职国企。

  每当贷款无法周转时,梁某某便会想到自己曾经接收到的人情委托,继而谎称可以协助其办理,并收取好处费。“……说梁某某认识人多,可以给我找个工作,梁某某也答应了。”有被害人表示。

  据梁某某供述,她在2022年2月虚构了某某集团人事部副经理“李静”的身份,并向三名被害人发送入职短信。同年10月,她将上述几人拉入群聊制定工作标准,还陆续编造出集团内其他员工身份,甚至安排他们筹备年会、出差工作,为被害人营造出已经正常入职工作的假象,并以多个由头向他们收取钱财。“为了维系这个小团体,我花费了大约60余万元。”梁某某宣称。

  利用居家办公条件,在梁某某定期发布工作任务、发放工资、安排活动等行为下,其精心营造的骗局令多名被害人深信不疑。其中一名被害人表示:“2023年1月,我和我媳妇被拉到一个微信群,他们在群里布置工作任务,有读书分享、担任主持、购买奢侈品等。直到11月,听说梁某某出事了,我才意识到被骗了。”

  另一名被害人同样深信梁某某办事“靠谱”。该名被害人称:“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11日,我分三次转给梁某某50000元。到2022年2月,我收到XXX人事部副经理发的短信,安排我的工作和考勤。我在入职期间还收到一些慰问品,银行账户还会收到每月工资。”此后他对梁某某更加信任,还托其为自己的家属办理工作调动、入学等,并多次向梁某某转账。

  2023年10月,梁某某再次以帮助工作转正,以及银行开发新系统需要测试存款利率为由骗取被害人3万元。“2023年10月底,因欠贷太多,我已经还不上钱了,就想起了在某某公司工地认识的XXX。”梁某某表示。

  经查,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梁某某以帮助办理工作、办理孩子就读幼儿园等事由骗取被害人信任,诈骗5人共计679131.4元,被其用于日常消费及挥霍,至案发不能归还,造成被害人巨大损失。

  法院认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5110831.5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最终,法院判决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梁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害人退赔共计约206.39万元,逾期未退赔将依法予以追缴。

  银行员工骗贷案屡见不鲜

  机构责任如何认定?

  金融法眼注意到,近年来,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骗取贷款、违法放贷的案例屡见不鲜,背后折射出银行内部监管、系统安全等方面的漏洞,反映了银行风控的系统性风险。

  日前,金融法眼揭露了“岳西湖商村镇银行原客户经理方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其在任职期间,利用经办贷款审查的职务便利,通过诱导客户超额贷款、策划借名贷款、虚构贷款用途、欺骗他人担保等手段,将客户与亲友变为贷款“工具人”,违规发放贷款共计195万元,其中150万元被其用于购买彩票和偿还高利贷等。

  当银行员工利用职务身份实施骗贷等犯罪行为时,银行是否负有责任?

  在银行定责方面,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银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

  具体到银行业务场景中,多表现为员工在银行场所与工作时间,以银行名义、使用银行系统等办理未获授权、超出岗位权限的业务,或是离职、调岗后仍以银行名义办理业务,客户主观层面则需要无贪图高息等恶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

  2023年监管处罚落地的朱滨案是银行担责的典型案例之一。据裁判文书,兰州银行恒通支行原行长朱滨在任职期间,以支行名义和个人签署合同借款上千万,并私刻公章签名盖章。法院一审认定,朱滨作为时任支行行长,利用其特殊身份在办公室以支行的名义与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致其利益受损。法院一审裁定,兰州银行恒通支行就被告朱滨在1300万元不能偿还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银行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也不能排除其过错责任。例如,据裁判文书网此前披露的一则案例,某银行铜川某支行的储户刘某某委托相识多年的柜员张某某购买理财产品时,将银行卡及密码交付给了对方,张某某通过虚假申购操作谎称完成理财购买,实则将卡中钱财占为己有。

  上述案件中,储户给出银行账号密码,且没有对理财款项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柜员张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但同时,法院认为,银行因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严重过错,为张某某的犯罪得逞制造了机会和条件,应承担过错责任,对该员工退赔不足部分承担90%的补充赔偿责任。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阳指出,结合目前司法实践,金融机构被追责通常通过两条法律路径实现:路径一是表见代理,后果由金融机构直接承担;路径二是侵权过错,金融机构按比例承担赔偿。前者是“相对人合理信赖”的外观问题,法院关注的不是金融机构内部是否有授权,而是金融机构是否向外部制造了足以令客户信赖的权限外观;后者是“机构主观过错”的行为问题,法院关注的不是客户为什么可以相信,而是机构为什么应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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