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农商行女经理"自批自贷"1020万元 770万本金能否追回?

发布时间:2026-03-30 文章来源:新财金

河南镇平农商银行原部门经理魏晓玉,利用职务便利借他人名义虚构贷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1020万元归个人使用,造成770万元损失。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退赔银行损失770万元。

近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案。被告人魏晓玉在担任镇平县农村信用联社(后改制为镇平县农商银行)部门经理期间,为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借用他人名义、虚构贷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020万元。截至案发,仍有770万元本金未能归还。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银行损失770万元。

借名贷款用于个人购股,五笔贷款累计1020万

据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豫1324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魏晓玉,女,1970年出生,案发前系镇平县农商银行职工。

2012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魏晓玉利用其先后担任镇平县农村信用联社卢医信用社、个人金融部经理、微贷中心一部部门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达到个人用款目的,以自己需要资金购买银行股金、完成股金购买任务为由,借用张新超、王浚波、魏小多、仵金菊、徐基民等五人的名义,安排其亲戚和朋友作为担保人,通过虚构贷款用途、夸大偿贷能力的方式办理贷款归自己使用。

经审理查明,魏晓玉以上述方式累计发放贷款5笔,分别为:张新超200万元、王浚波100万元、徐基民200万元、仵金菊480万元、魏小多30万元,共计1020万元。其中仵金菊归还贷款250万元,截至案发,仍有770万元本金未能归还。

被告人辩称“层层上报不构成犯罪”,法院未予采纳

2024年4月17日,魏晓玉在郑州市高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庭审中,魏晓玉辩称自己仅是一名普通工作人员,贷款发放均经过层层上报并有依据,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其辩护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认为魏晓玉未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贷款人和担保人均有还款能力;部分贷款已过追诉期限;认定数额有误,应以未归还的770万元为准而非1020万元;魏晓玉仅作为审批环节之一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等,并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晓玉作为业务部门负责人,职责不仅限于对书面资料的形式审查,还包括对业务办理情况的实质性监督。其借用他人名义,以亲戚朋友为担保人,通过虚构贷款用途、夸大偿贷能力的方式办理贷款归自己使用,在办理涉案业务时同意并将贷款上报,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观表现。

连续犯罪未过追诉期,未归还本金即构成特别重大损失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追诉时效问题,法院认定魏晓玉的犯罪行为系连续状态,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并未超出追诉期限。

对于贷款数额,法院查明魏晓玉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020万元,其中仵金菊还贷250万元,故未归还本金为770万元。法院指出,至本案立案侦查时,仍有770万元贷款本金未归还,已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辩护人关于“不能以未归还本金认定为损失”的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魏晓玉无前科劣迹、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等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关于量刑过高的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责令退赔770万

2025年2月26日,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魏晓玉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24年4月17日起至2030年4月1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魏晓玉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镇平县农村商业银行损失7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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