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举报"小君子大姐滋补专营店"非法添加、销售三无食品

发布时间:2026-05-04 文章来源:东方财经

近日,网友“利剑出鞘qwe”向媒体爆料及在社交平台发文,指快手商家“小君子大姐滋补专营店”(小君子大姐传媒(湛江市)有限公司)非法添加、无证生产销售三无食品,涉案金额巨大

该网友称,其2026年3月26日在快手平台“小君子大姐滋补品专营店”(经营者:小君子大姐传媒(湛江市)有限公司)购买商品“五宝粉”,收到货后发现产品包装无生产厂家、厂址,经查验,该商品存在以下严重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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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品销售页面公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SC13144070506233。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该许可证实际属于“江门市新橘力食品有限公司”,许可类别为“其他食品”,并不包含中药材打粉制品的生产资质。商家冒用他人许可证进行食品经营,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必须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该产品由“丹参、三七、西洋参、天麻、石斛”五种中药材打粉混合而成。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及《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丹参 ,可用于保健食品, 禁止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三七 ,可用于保健食品, 禁止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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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参和三七明确不在药食同源目录中,依法禁止添加至普通食品。 该产品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蓝帽子),整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将其作为普通食品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强制性规定。

该网友称,收到的实物包装上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商家虽辩称“初级农产品”,但该产品已进行粉碎、混合、定量包装(125克/瓶),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冲水喝”“空腹吃一次一勺”等用法用量,已完全符合预包装食品的特征,应按照预包装食品进行管理。该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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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商品单价159元,累计销量达2144单,涉案总金额约34.1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商家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普通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丹参和三七,属于典型的“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及“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且销售金额巨大,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该商家利用快手平台,以“滋补品”为名,长期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三无产品”,销量巨大,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扰乱食品安全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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