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举报"鑫尚璇淞欢行专卖店"涉嫌非法添加虚假宣传偷税

发布时间:2026-05-05 文章来源:东方财经

近日,网友“利剑出鞘qwe”向媒体爆料及在社交平台发文,指快手商家“鑫尚璇淞欢行专卖店”(亳州市淞欢行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违规产品拒开发票,涉嫌非法添加虚假宣传、偷税漏税

该网友称,其于2026年3月12日在快手平台“鑫尚璇淞欢行专卖店”(运营主体:亳州市淞欢行药业有限公司)雇佣主播(传承古方分享王老师  快手ID:4693734011)购买“四宝粉”套装。主播销售时宣传可以通心脑血管,治血压高,血脂高,结节囊肿斑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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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后发现产品包装标注初级农产品,经查该商家存在以下严重违法问题三七、丹参、川芎三种成分均不在国家药食同源目录(106种)内,不能作为普通食品或食用农产品销售。四种粉末组合销售,并指示消费者混合服用,已超出农产品范畴,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商品详情页“使用说明”、客服聊天记录、主播直播均涉及“活血通淤”“治疗斑块”“通心脑血管”等医疗术语,违反《广告法》。分装商信息造假,生产来源无法追溯。该产品已售出793单,预估销售额超13万元,违法行为波及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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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标注成分为三七、丹参、川芎、山楂。经查询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其中三七、丹参、川芎均未列入,属于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该行为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更为严重的是,该产品已销售793单,预估销售额高达13万余元,涉及消费者众多,销售额巨大,已非一般行政违法。

以食品形式销售药品组合,系统性规避监管:该产品虽以“四宝粉”为名销售,但实际以川芎粉、丹参粉、三七粉、山楂粉四种独立小包装形式交付。

商家在销售后,通过店铺客服明确指导消费者“4瓶混合一起”、“一天一次一次两勺”服用。此举实质上是将明确为药品的三七、丹参、川芎,与食品山楂进行捆绑,以“食用农产品”或“初级农产品”的名义,系统性规避“药品”监管和“保健食品”的审批,其目的是将非法添加的药品以食品形式销售给消费者,主观故意明显,违法性质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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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店铺不仅通过直播宣传产品可“通心脑血管,结节,囊肿,斑块”,更在其官方随产品附送的《使用说明》中,明确载明其“核心功能作用”为“活血通淤:三七、丹参、川芎可促进血液循环,帮助改善身体局部淤堵问题”,并声称具有“辅助调理:对因循环不畅引起的轻微头晕、肢体沉重有一定缓解作用”。

尤为关键的是,在与店铺客服的沟通中,当询问“脖子有斑块要吃多久”时,客服明确答复“两个周期”。 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关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虚假宣传。

商家随产品提供的《使用说明》详细规定了“推荐配比”、“建议用量”及“服用方式”。结合客服“4瓶混合一起”的具体指导, 证实了商家不仅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原料,更系统性地指导消费者进行配比和服用,其行为模式完全符合药品或处方的销售与使用特征,而非普通食用农产品的消费模式,进一步印证了其规避药品监管的主观故意。

该《使用说明》在“注意事项”中明确列出“孕妇、哺乳期女性:……严禁服用”、“月经期女性:……建议暂停”、“低血压、低血糖患者:……慎用或禁用”等禁忌。商家自身已承认该产品对特定人群存在健康风险,这反而强有力地证明了,其销售的物质具有药理作用,不适宜作为普通食品供大众随意食用,涉嫌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为“初级农产品”,但其在快手平台的销售链接及页面中却标注为“食用农产品”。该企业对同一产品使用两种不同的属性标注,暴露出其标签管理混乱,意图模糊产品性质以规避监管,同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关于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的规定,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购买商品后,通过快手平台及客服渠道向被举报人索要发票,但被举报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产品单价168元,累计销售793单,预估销售额达13万余元。作为正常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应税行为后负有依法申报纳税的义务。其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行为,极有可能是为了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涉嫌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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