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华发深陷重围:多年旧账牵出巨额冻结 核心资产大规模查封

发布时间:2026-05-10 文章来源:海闻社

一纸仲裁公告,把一家深圳老牌上市公司推进了风暴眼。

5月7日,深华发A连续发布两份重量级公告。公司及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被深圳万科申请仲裁,涉案金额逼近22亿元;控股股东所持全部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一夜之间,这家总资产刚过7亿元、市值不过40多亿元的上市公司,被拖进了自身净资产五倍有余的债务泥潭。

消息落地,5月8日早盘,深华发A迅速封死跌停板,报收14.42元,成交额超过亿元,换手率达到4.33%。

十一年旧案

这场风波的根源,要追溯到2015年深圳城市更新大潮之中的一纸协议。

当年8月,深华发及其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与深圳万科、万科光明四方共同签署了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的系列合作协议。按照约定,万科方需支付6亿元首期款项,专项用于项目拆迁。

然而,这笔巨款压根没有进入上市公司账户,而是被武汉中恒全额收取、自行支配。深华发在公告中指出,该笔款项由武汉中恒集团全额收取并支配使用,其资金流转、实际用途及后续产生的全部经济纠纷,均与深华发无关。

话虽如此,协议落款盖的是公司公章。以签约方身份,深华发仍被拖进了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

2016年9月,深圳万科就合同向国际仲裁院提起诉讼,2017年8月裁决落地,但双方的旧账远未了结。2016至2026整整十年间,深华发就此事累计发布公告多达14次,一场再正常不过的旧改合作,彻底沦为了跨时十余年的悬案。

直到今年5月份,深圳万科再度出手,以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为由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将武汉中恒列为第一被申请人、深华发列为第二被申请人,仲裁请求金额暂合计约21.99亿元。

仲裁申请之外,深圳万科毫不手软地祭出了财产保全。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随即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武汉中恒集团及深华发名下等值约22亿元的财产。

据公告财产清单,被查封的核心资产包括:福田华发大厦,系公司当前最重要的物业租赁收入来源,部分对外出租;公明片区房产,因城市更新改造已全部拆除;公司名下多宗土地,其中部分地块已实际交付控股股东,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公司银行账户也遭全线冻结。

武汉中恒集团所持上市公司接近1.2亿股股份被轮候冻结,冻结比例占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42.13%。与此同时,实控人李中秋持有的283万股B股也全部被冻结,冻结比例同样是100%。

基本面承压

实际上,在旧改悬案升级之前,深华发的基本面已经亮起了红灯。

4月20日,深华发披露2025年年报。营业收入8.58亿元,同比增长5.05%;归母净利润3544.09万元,同比下降3.53%;扣非净利润3090.74万元,同比暴跌16.41%。这自2021年以来,公司净利润首次出现下滑。

2025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仅为787.72万元,较上年的1.09亿元骤降92.78%。公司解释为销售增长导致现金流出增加,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幅远超收入增速。

与此同时,报告期内,公司受限资产规模持续攀升,货币资金中有7902万元处于受限状态。在核心账户因财产保全被冻结之后,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腾挪空间已极度逼仄。

在盈利端,公司主营业务显示器毛利率仅为5.85%,同比下滑3.51个百分点;研发费用同比暴增60.72%,而销售费用亦攀升22%,成本上升侵蚀利润、费用大规模膨胀,盈利能力持续削弱。

面对深圳万科发起的22亿仲裁,深华发祭出了一个关键性抗辩。其核心逻辑是,深圳万科主张的6亿元旧改款债权,早已在武汉五里墩项目中冲抵清零。

武汉中恒自2005年起大规模投入武汉五里墩项目一级土地开发,资金规模超百亿元。2015年,万科以年化24%高息向武汉中恒提供无抵押借款,次年通过武汉万科拿下项目最优质的B地块。经政府协调,武汉万科已书面确认需向武汉中恒追加支付不少于20亿元土地成本。

据此,深华发主张深圳万科此前6亿元的主张已在武汉万科所欠款项中完全覆盖。

公司在公告中提出的应对路径有三,包括向法院递交保全复议申请,争取解封被冻结资产;督促武汉中恒依据两地债务冲抵方案推动债务抵销结算;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然而,仲裁庭是否采纳这一主张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案件整体进程需等待裁决结果,公司面临的财务和法律风险仍有极大变数。

除与万科的巨额仲裁之外,深华发还深陷多项其他未决诉讼。

根据公告披露,因场地占用纠纷,公司起诉深圳桑达物业等三方,案值约425万元;因不当得利纠纷,公司起诉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案值约193万元,案件仍在二审审理中;此外,公司还被前员工以劳动合同纠纷起诉,案值约60万元。

深华发能否挺过这轮围困,仲裁庭的裁决将是最关键的变量。而无论结果如何,市场都将愈发关切,控股股东主导的巨额违约,上市公司受到的连带影响究竟该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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