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农户遭遇金沃田"问题化肥":市场监管部门已介入调查
农资产品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收成,更是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村生态环境。
近期,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一名农户向记者反映,其购买的化肥经检测存在养分含量不达标问题,上个月已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但至今尚未得到明确处理结果回复,家中剩余约400袋问题化肥如何处置成了他的烦心事。

2026年4月,王先生因农业生产需要,通过微信转账向永吉县顺通经销处购买了由吉林市金沃田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尔丰缓释”中农掺混第四代增效肥,价格为每袋125元,共购买435袋,货款转账总计54875元(含500元定金)。
王先生称,自己原本有一垧(1公顷)多地,又承包了七垧多地,加上亲戚朋友的部分土地,共计接近二十垧地。由于购买化肥数量较大,就多转了几家找更优惠的产品,最终在永吉县双河镇顺通经销处订购了上述化肥。双方沟通中,经销方周老板称,该化肥含量为54(氮、磷、钾总养分含量54%),质量“没有问题”,并表示“每年都卖上千吨、上万吨”。

在开始施肥使用时,经他人提醒,王先生怀疑所购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打开使用一小部分后就停止了。随后,其委托检测机构对涉事化肥进行检测。
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2026)TZH0420008”检测报告显示,该样品总氮质量分数%结果为26(技术要求≥26)单项判定合格,有效磷质量分数%为7.3(技术要求≥10.0)单项判定不合格,氧化钾质量分数%为9.4(技术要求≥18)单项判定不合格,总养分质量分数%为42.7(技术要求≥54)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测结论载明:“经检验,该样品依据GB/T633-2020及包装明示值判定为不合格。”
“检测结果与产品包装及销售时承诺的指标差距较大。”王先生称,4月下旬就已经向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4月24日双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还在经销处发现了25袋同规格化肥,但半个多月过去了,是否决定立案、案件进展如何等问题,始终未得到明确回复。

记者注意到,涉事化肥包装上标注有“第四代增效肥”“NPK54% 26-10-18型”“执行标准GB/T 24890-2010”“Q/JLYJJWTF01-2024”“可依据GB/T633-2020进行”等内容,同时标注“包膜尿素≥18%”等字样。
与此同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信息中,吉林市金沃田化肥有限公司曾声明,其公开的Q/JLYJJWTF01-2024《中农掺混第四代增效肥》相关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产业政策要求,并称产品符合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
在王先生家中采访时,记者了解到,其购买的435袋化肥已有小部分被施用于农田,剩余约400袋化肥仍堆放在家中。由于担心影响农时,王先生又重新购买了其他品牌化肥使用。“就这样也耽误了农活,比周边邻居下地晚了半个多月。”王先生说,对于这些“问题化肥”如何处置,目前仍在等待市场监管部门的最终认定和处理结果。

5月13日,记者根据化肥包装袋及厂家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的地址,来到永吉县经济开发区解放路010号实地查看,发现厂区内空无一人,未见生产经营迹象,多次喊门一直无人回应,门岗窗户上还张贴着出租、出售广告。
针对以上问题,记者来到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情况。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分管的陆(音)副局长汇报后告诉记者:“案件正在办理推进当中,但办案过程中是有规定的,不方便对外透露。”
该局一位王副局长表示,相关问题昨天已经开会研究,正在走调查程序,由于其并非具体分管负责人,因此对详细进展情况不了解。
5月15日上午,反映人王先生反馈称,截至目前,仍没有执法人员到其家中对涉事化肥进行取样调查,也未收到是否正式立案等相关告知。

另根据公开资料,该化肥生产企业曾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被处罚。2021年3月10日,永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吉县口前镇兴盛化肥经销部销售的吉林市金沃田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26-13-18总有效成分≥57%,速效23-7-8增效3-6-10的尔丰缓释肥料进行抽检,并委托永吉县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进行检测,2021年4月1日出示编号:XD310-WT2021HF010r的检测报告,所检项目中氮、磷、钾、总养分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4360元。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化肥产品“虚标养分”“有效成分不足”等问题在部分地区仍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经营者通过降低磷、钾等成本较高元素含量,以减少生产成本,侵害农民利益。由于普通农户缺乏专业辨别能力,仅凭外观往往难以辨别产品真伪和质量优劣。
化肥质量安全一头连着农业生产和农民收益,一头关系粮食安全和百姓“饭碗”。业内呼吁,相关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强化生产、流通等环节抽检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事业高级合伙人宋汝宁律师表示:“农资产品的优劣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粮食稳产增收,任何制售、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行为都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本案中,永吉县双河镇顺通经销处销售的化肥包装明示总养分含量为54%,而实际检测结果仅为42.7%,且磷、钾等核心元素含量远低于标注值,属于欺诈的行为。
王先生不仅可以要求经销商退还全部货款,还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主张购买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其次,若购买的化肥导致王先生农田减产或造成其他严重农业损失,相关责任方还可能触犯刑法,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