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行行长骗贷1600万元 嵩县农商行起诉担保人追债立案侦查
一个曾经的行长,用最粗糙的手段,从自己供职的银行骗走了1600多万。
更离谱的是,银行内部的信贷员明知他在骗贷,却依然一路绿灯。如今,骗子已经入狱,银行转头起诉了那些被拉来当“工具人”的担保人。

前行长骗贷,名下已无财产
李某,曾是河南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的行长。2023年,他因骗取贷款罪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决书显示,他在2015年至2020年间,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虚构贷款用途、编造虚假购销合同,多次从自己曾任职的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贷款,最后形成五笔存量贷款,合计1640万元。
这些贷款的实际用途,是维持他自己经营的一家食品公司。每次贷款到期,他就“换据续贷”或“借新还旧”,让这笔钱一直滚下去。直到2020年,最后一次续贷后,他还不上钱了。
李某名下已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嵩县农商行的1600多万,彻底打了水漂。
残疾困难户“被贷款”120万
这五笔贷款里,有一笔是以程某民夫妇名义贷的120万元。程某民住在农村,患病多年行动不便,妻子也有残疾,家庭生活困难。但李某照样用他们的名义,顺利从银行贷出了120万。
程某民还“被担保”了另一笔500万的贷款。李某先让他当了一家空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再用这家公司的名义贷款,同时让程某民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
还有一笔900万的贷款,担保人之一是李某的外甥女王某莹。她说自己当时离婚带俩孩子,根本不知道担保的是900万,“签字时他们没让我看合同内容”。
另一名担保人马志民更冤。李某一直告诉他担保金额是20万,出于亲情他才答应。之后李某多次以“缺材料”为由找他签字,每次都把合同折起来只让他签在指定位置。“他说是走流程,我也没多想。”结果最后才知道,自己担保的是900万。
更离谱的是,贷款资料里还有一份《担保人配偶承诺书》,马志民的妻子说那根本不是她签的——签名是伪造的。
信贷员明知内情,调查报告漏洞百出
这些贷款材料为什么能通过银行审查?答案很简单:经办人知道内情。
那笔900万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调查报告》,完成于放款前几天,经办人是信贷员杨某松,调查主责任人是时任行长张某乐。
这份报告里,有的担保人明明没有工作,报告上写的年收入却是“数十万元”。有的担保人从未在县城买过房,报告上却写着“有一套价值数十万元的住房”。甚至连担保人本人和妻子的年龄都写错了。
事后调查显示,信贷员杨某松承认:他知道这些贷款的实际用款人是自己的同事李某,也知道李某在用空壳公司做担保。他没有审查借款用途,没有到借款人家里、担保人家里、公司实地考察过。
嵩县法院在一份移送给公安局的材料中明确指出:杨某松的违规放贷行为,促成了李某骗取贷款罪的形成。
法院一审:名义借款人不担责,但担保人还得还
2025年,嵩县农商行起诉了这笔900万贷款的名义借款人昊禾公司(李某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以及四名个人担保人和两家担保公司。
2025年12月,嵩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笔贷款的实际用款人是李某,名义借款人昊禾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但提供担保的个人和公司,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人马志民不服,提出上诉。他的理由很简单:他是为昊禾公司担保的,不是为李某个人担保的。既然法院认定昊禾公司不用还钱,那他凭什么还要还?
信贷员已被立案侦查
2025年10月,嵩县法院将信贷员杨某松等人的犯罪线索移送嵩县公安局,认为他们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2026年1月,嵩县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
杨某松被刑事立案后,那起900万贷款的民事案件也出现了变化。2026年3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理由是:刑事立案后查明的事实,可能影响对担保人责任的认定。待刑事案件审结后,银行可依法重新起诉。
专家:银行内部“人情大于制度”是病根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印波分析说,如果商业银行在放贷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认真调查借款人资信情况,就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近些年这类案件高发,根源是一些银行存在的管理漏洞和行业生态问题。
“一些农商行、农信社扎根县域,很多员工是本地人,形成了复杂的关系网络。在‘人情大于制度’的文化氛围中,风控体系可能会被突破。”印波说,有的银行工作人员还可能与借款人合谋,形成利益共同体。
一个前支行行长,用最粗糙的手段骗贷;一个信贷员,明知内情却一路放行。1600多万的窟窿,最后要由一群被蒙在鼓里的担保人来填。
这不仅是李某一个人的问题,更是嵩县农商行内部风控形同虚设的问题。银行自己养的“内鬼”把贷款骗走了,却转头起诉那些被拉来当“工具人”的担保人——这合理吗?
目前,信贷员杨某松已被立案侦查。随着刑事案件的推进,那些担保人是否还要承担这1600万的责任,仍需法律给出一个公平的答案。
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如果银行的风控不是靠制度,而是靠“人情”,那下一个“李某”,迟早还会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