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出狱后坚称无罪 公开实名举报办案人员
2024年,云南镇雄县公安局原副局长、46岁的汪剑武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获刑四年。然而,出狱后的他坚称自己无罪,踏上了持续申诉之路,尽管目前暂无进展。
2026年1月,汪剑武手持身份证,在社交平台实名举报镇雄县信访局局长李某国和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某,这一举动引发了广泛关注。
汪剑武解释自己获刑后继续举报的原因,是调出部分同步录音录像后,对比发现当初办案人员李某国、李某制作的证人询问笔录存在明显的篡改、伪造问题。令人不解的是,这两人不但未受到追责,反而逐步升职。
公安局原副局长被指收受财物超百万
法院认定其在涉黑案中“玩忽职守”
2020年7月2日,42岁的他时任镇雄县公安局副局长、扫黑除恶侦查大队大队长,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绥江县检察院对他提起公诉,绥江县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汪剑武不服上诉。
2022年12月28日,昭通市中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绥江县法院重审。
2024年3月13日,绥江县法院认定,2017年,商人梁某明被游某追砍一案使汪剑武与梁某明相识交好。2019年起,汪剑武多次以借之名收受梁某明财物共计127.9967万元,并为其追讨债务及孩子落户提供帮助。
此外,汪剑武在担任镇雄县公安局打黑大队大队长期间,对吴某忠等人涉嫌多起犯罪行为,本有涉恶特征却未作为涉黑案件侦办,也未跟踪督办到位。
在他任副局长主持和分管打黑大队工作期间,该案久拖不决,团伙成员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害人多次反映后,法院最终判决该案为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据此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汪剑武四年有期徒刑。汪剑武不认可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但2024年12月23日,昭通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狱后公开举报
“他们经手我案子时,篡改、伪造了证据”
出狱后,汪剑武公开举报,他称这是无奈之举,因为自己提交的相关违法违纪线索,有关部门均未调查反馈。在举报视频中,他指控李某国、李某此前办案时滥用职权,存在伪造及系统性虚假记录等违法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和伪证罪。
汪剑武说,他被留置以后,因认为办案人员调查程序违法,先后举报了多名办案人员,其中秦某、朱某已经被判刑。李某国、李某也是办案人员,“他们为查处我,篡改了询问对象梁某明的笔录。”

对于被举报的秦某和朱某,昭通市昭阳区法院查明,2020年3月,秦某在办理汪剑武案时,未经领导批准,擅自让非审查调查组工作人员朱某泄露案情并对证人宋某等人进行调查取证,朱某还收了宋某现金20000元。
最终秦某、朱某分别因相关罪名被判处一年零二个月、两年零二个月。昭通市中院在汪剑武案的《刑事判决书》中提及,朱某虽在部分证人取证时打过招呼,但本案还有其他办案人所取的证人证言。
而关于李某国、李某伪造证据一事,汪剑武提供了《同步录音录像法律意见书》,指出3份询问笔录中有17处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例如在2020年8月18日和19日的询问笔录中,梁某明在笔录中的表述与同步录音录像中的原话大相径庭,笔录中梁某明称因汪剑武是副局长等原因才借钱、送财物,但同步录音录像中并非如此。
汪剑武解释梁某明先后做了12次笔录,仅有3份调出同步录音录像,其他都被覆盖,他认为这是伪证罪。梁某明也表示很多没说过的话出现在笔录里,他借钱给汪剑武是亲戚间帮衬,且汪剑武并未如笔录所说给予他保护。
汪剑武的代理律师指出,梁某明是关键证人,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是事实,且办案机关很多同步录音录像未拿出。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虽称排除不符笔录内容后可采信证人庭前证言,但汪剑武认为,即便自己有罪,办案人员篡改笔录也应被追究责任,他要求昭通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处置。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相关人员,镇雄县信访局局长李某国称让向相关部门了解后挂断电话,此前曾回复媒体举报不实,有关方面在调查;镇雄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某挂断电话;镇雄县委宣传部未获回应。
汪剑武表示,司法层面他将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同时坚决要求对办案人员篡改笔录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另外,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昭通市纪委监委称,汪剑武的举报事项已被受理,目前尚未作出结论性回复。
来源:华商报、济南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