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县西社镇米家庄采石场假借生态治理涉嫌私挖盗非法采矿

发布时间:2026-06-06 文章来源:中新经济观察

近期,有群众反映交城县西社镇米家庄一处采石场假借生态治理、乱石清理绿化工程名义,长期违规开山采石并对外销售牟利,涉嫌私挖盗采矿产资源。为切实查清事实、厘清行为性质、甄别违法违规问题,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踏勘、走访群众、核实经营情况、对照法律法规开展专项核查。

据该采石场对外口头宣称,其施工内容为政府批准的历史遗留乱石清理及山体栽树绿化治理项目。

经走访核查,该项目开工数月以来,未按治理方案落实生态修复主体任务。相反,现场持续开展开山破石作业,不断拓展开采范围,产生大量新生矿石石料。经查实,该场将开采所得石料以每吨17元至25元不等的价格对外批量销售,长期存在采石外销、以治理为名牟利的行为。

现场新增石料均为山体原生矿石,并非原有堆放乱石,属于新增开采矿产资源。该企业在未取得合法采矿许可、超出乱石清理批复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开挖山体、开采矿石,符合非法采矿、超范围开采的行为特征。

按照矿山生态修复相关政策规定,生态治理项目产生的可利用石料,如需对外处置,必须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处置,所得收益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生态修复,施工单位无权自行定价、私自售卖、截留收益。

经查,该采石场自行定价、自主对外销售石料,全部销售收益由企业自行支配,未纳入政府统一处置和财政监管,属于严重违规处置矿产资源行为,造成国有矿产资源收益流失。

截至核查时,未查实该项目完整、规范的政府立项批复、核定土石方清运总量、明确施工边界的正式方案文件。项目是否具备合法完整治理手续、开采范围是否合规,仍需主管部门进一步核验确认。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矿山生态修复、非法采矿认定相关规定,分两种情形予以定性:

若无合法生态治理立项手续,该企业擅自开山取石、对外售卖石料,属于无许可私挖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构成非法采矿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若有生态治理立项手续,其行为仍属严重违规。合法治理项目仅限清运存量乱石,严禁新开山体采矿。该企业大量开采新生矿石、超范围作业、私自外销牟利,属于借生态修复变相采矿,属于超批复、超范围违法开采行为。

同时,无论手续是否齐全,其私自售卖石料、自留收益的行为,均违反矿产资源处置管理规定,属于违规处置国有矿产资源。情节达到法定标准的,将涉嫌刑事犯罪,需依法追责。

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联合乡镇、公安、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全面核查项目立项、审批、施工台账,精准核定开采方量、外销数量及违法所得;对现场开采设备、存量石料予以管控,坚决制止违规开采销售行为。

对查实的无证盗采、超范围开采、违规销售矿产品等问题,依法责令停工整改,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确有合规手续的项目,责令企业严格按照批复方案施工,彻底整改超采、违规售卖问题,限期完成山体绿化复绿任务;对无合法手续、问题严重的,坚决予以关停取缔,责令限期修复受损山体,消除生态隐患。

以西社镇米家庄问题为警示,对辖区所有山体治理、生态修复、乱石清理项目开展拉网式排查,严厉整治假借生态治理变相采石盗采乱象,健全日常巡查监管机制,严防同类问题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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