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银行贷款被中介取走:剩余也没有买牛 贷款资料全部伪造
借款人重病、配偶残疾、银行流水伪造、租赁合同造假等全部造假,贷款资金被中介领取,另外10万也从取款机取走,这些明显疑点,依然顺利发放了40万元贷款。
近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东支行(下称“邢台银行河东支行”)在放贷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担保人河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责任相应减轻。

借款人“重病+残疾”,贷款资料全盘造假
2023年4月,乔某及其配偶陈某以“肉牛养殖”为由,向邢台银行河东支行申请贷款50万元,后获批40万元。然而,案件二审中查明的事实令人震惊:
借款主体不合格:乔某身患重病,配偶为二级残疾人,二人根本不具备劳动能力和经营能力,甚至在当地被识别为“易返贫致贫户”;
贷款资料全部伪造:乔某向银行提交的银行流水、肉牛养殖场地租赁协议、经营场地照片等,均被证实为虚假。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真实银行流水显示,其提交的流水与真实记录完全不符;
贷款用途造假:40万元贷款到账后,29.5万元迅速转入案外中介人员孙某账户,另有10万元被ATM取现,一分钱都没有用来购买肉牛;
还款异常:连贷款利息都由第三人代偿,非借款人本人归还。
更令人警惕的是,银行信贷档案中附带的所谓“现场核实照片”,竟为案外人的经营场所,与借款人毫无关系。
银行“形式审查”走过场,法官直指“重大过错”
面对如此明显的骗贷嫌疑,邢台银行河东支行依然顺利放款。担保公司河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担保公司”)在诉讼中提出,银行在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中严重失职,属于违规放贷,担保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明确指出:“邢台银行河东支行对案涉贷款资料的审核未尽到审慎调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二审法院进一步认定,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对借款人提交的明显可疑资料进行实质审查,未对经营场地进行有效核实,也未对借款人家庭状况开展基础调查——但凡有一次入户走访,就能发现借款人实际为“易返贫致贫户”,与其声称的“年收入182万元”形成巨大反差。
法院同时指出,担保公司虽有权独立进行保前调查,但同样未对贷款资料进行充分审查,亦存在过错。
担保责任减半,银行过错代价由谁承担?

一审法院曾判决借款人乔某、陈某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担保公司在约3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则基于双方过错,将担保责任进一步减半,最终判令担保公司仅在约1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被法律界人士视为金融机构“形式审查”失职的典型判例。一位不愿具名的银行业合规专家指出:
“贷前调查不是‘走程序’。银行如果连借款人的基本家庭状况、经营场地真伪都不核实,那所谓的风险控制就形同虚设。本案中,只要银行员工多问一句、多走一步,骗局早就暴露了。”
银行行长责任悬而未决?专家呼吁追责到人
尽管法院在民事层面认定了银行的重大过错,但截至目前,尚无公开信息显示邢台银行河东支行的相关审批人员、信贷调查人员或支行管理层因此受到内部问责或监管处罚。
有法律人士指出,此类“三假”贷款(假借款主体、假贷款资料、假贷款用途)能够顺利通过审批,往往不仅仅是流程问题,更可能涉及内部管理松懈、合规意识淡薄甚至利益输送。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应当依据《商业银行法》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严肃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