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人寿被指歧视性报价:6万保费仅3万保额 同款险种200万

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刘锦桃)近日,有消费者陈女士向本报记者投诉称,自己家属自2007年起购买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 “友邦人寿”)团体高端医疗险,但今年续保时遭遇离谱报价:两人合计缴6万元保费,共享保额仅 3 万元,费率高达200%,而友邦人同样的险种在同一团体内享受的保额达到200万元。
对于如此离谱的现象,陈女士认为自己遭遇了保险业的歧视性报价。经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局及黑猫投诉平台多次投诉后,友邦于3月恢复保单,但采用倒签单方式将生效日期追溯至1月1日。由于保单的保额未作改变,且1-3月脱保期未予补偿。陈女士称已向监管部门提交正式举报函,目前相关核查仍在进行中。
续保遭“保费倒挂”
资料显示,友邦人寿成立于2020年7月,是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在华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37.77亿元,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及再保险业务。经营区域覆盖上海、广东、北京、江苏、四川、湖北、河南、山东(不含青岛)、安徽、重庆、浙江(不含宁波)及天津等12个省市。公司唯一股东为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中国香港)。
据陈女士介绍,自己的先生是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苏黎世)的高管,先生和孩子自2007年起通过苏黎世投保友邦人寿北京分公司的“环球精英”团队高端医疗保险。
“友邦人寿与苏黎世系全球合作伙伴,但苏黎世在国内仅售财险,不销售寿险,所以寿险相关业务都交付给了合作伙伴友邦人寿。”
陈女士说,2025年12月29日,友邦人寿北京分公司与苏黎世签订《员工福利方案建议书补充协议》,约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继续为该员工及其子女提供团体医疗保障,保费由公司全额支付,但需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员工需为这笔保费缴纳45%的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个人需承担近一半的保费。高额个税进一步削弱了该保单的实际价值。

根据友邦人寿给该员工的补充协议显示,保障对象为员工本人及子女2人,年度总保额3万元由2人共享,保费合计6万元。而其他同职级员工以3万元保费获得200万元保额,保额是保费的66倍。这意味着该员工支付双倍保费,仅获得其他员工1.5%的保障水平。
根据友邦团险“环球精英”高端医疗尊享组合计划,大陆地区投保人仅需支付一万余元保费,即可获得500万元保额。然而在实际业务中,友邦为苏黎世北京地区公司员工提供的方案却是:3万元保费仅200万元保额,保费更高而保额明显降低。即便如此,陈女士家连这一方案也未能享受。
让陈女士感到气愤的是,花6万元保费买3万元保额,那投保人买保险的意义是什么?


图片为投诉人提供
陈女士告诉本报记者,由于友邦人寿的报价引发争议,她先生及其子女自2026年1月起陷入脱保状态,她对报价的合理性表示质疑,认为同一家公司在同一团险计划下对同职级员工给出差异如此悬殊的定价缺乏合理解释。
友邦员工主动提出“倒签单”
3月5日,陈女士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局提交消费投诉,并通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平台及黑猫投诉平台进行投诉。
3月6日,金融消保服务平台短信告知投诉已获受理。同日,友邦人寿总部致电该员工表示已收到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然而截至3月10日,友邦人寿未给出任何实质性解决方案。
3月16日,苏黎世人力资源部门通知该员工,友邦拒绝解释异常报价的具体原因,但突然决定恢复保单,且采用倒签单方式(所谓“倒签单”即先出险,后投保”是一种十分常见的保险欺诈手法),将保单起始日期定为2026年1月1日。但陈女士的先生及其子女在1月至3月15日期间实际未享受到保险保障。且友邦在官方网站多处明确指出:“倒签单”即先出险再投保,不仅不能享受保险保障,而且投保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5月12日,在陈女士先生的要求下,苏黎世人力资源总监、友邦北京分公司袁某及另一名工作人员共同召开会议。
会上,友邦人寿要求该员工撤回投诉,并称并非歧视性报价,而是基于该员工个人赔率不佳进行的单独核保。
陈女士称,自己先生当场提出多项要求:出具其2025年的理赔数据、个人风险评估报告、精算评估报告,以及该费率和条款的注册号与备案号;出具2022年至2025年苏黎世团单的费率表以供核对;对2026年1月1日至3月15日的脱保期间进行补偿或出具追认批单。
5月22日,友邦人寿北京分公司向苏黎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发送《关于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员工就团险加保问题说明》,该文件加盖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公章。
该说明文件对陈女士的先生此前提及的歧视性报价疑虑作出3项声明,称所有报价均严格依据监管规定及与投保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出具,前期提供的保障方案处于协商阶段属正常业务流程,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性报价或主观随意定价行为。文件同时确认保单已依法生效,并提供了电子保单查询方式。
然而,对于该员工要求的理赔数据、个人风险评估报告、精算评估报告、费率注册号及备案号等信息,友邦人寿在函件中仅提供了过往几年的费率表。

图片为投诉人提供
陈女士先生否认函件中称该报价是与投保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在其问询苏黎世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后,人力资源部同样坚决否认了这一说法。
陈女士向本报记者解释说,在维权期间,她咨询了多位团体健康保险核保专家,专家意见认为友邦人寿针对该员工及其家庭的异常报价严重违反了多项金融监管规定。团体保险的核心制度根基在于依托群体风险池的底层架构,通过大数法则对冲单一主体的风险不确定性,实现对同一团体成员采用统一的风险评估标准和定价规则。
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友邦人寿在本次团体高端医疗险业务中,针对同一团体内部单一被保险人给出异常报价,严重违反了团体保险统一定价的核心规则,且保险公司以补充协议等形式变更定价方法的,应按要求重新审批或备案,友邦以“个人赔率不好、单独核保”为由提价,既未出示特殊费率的备案号,也未完成费率变更备案,属于典型的未按规定使用备案费率,已构成“报行不一”的违规行为。且倒签保单生效日期属于篡改保险核心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业务数据真实性的监管底线。
值得一提的是,在费率合规方面,早在2021年,监管部门就曾对友邦人寿作出行政处罚。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友邦人寿因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问题,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本次消费者投诉中再次涉及的费率争议等问题。

中国保监会2015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团体保险应当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总公司统一批准和管理。该通知同时明确,团体保险是对同一团体的成员采用统一的风险评估标准和定价规则,这也是团险区别于个人商业保险的核心特质。
对于本案中消费者的投诉,本报记者向友邦人寿发去采访提纲,截至发稿未获该公司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