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商都县萤石选厂安全生产许可起争议 相关部门回应存疑
近日,内蒙古商都县一家萤石选厂的安全生产许可问题引发行业关注。商都县应急管理局一名王姓工作人员明确回应,当地萤石选厂无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这一说法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国家法规的硬性要求形成直接冲突,引发公众对执法依据与法规执行标准是否统一的核心质疑。

据了解,《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同时,《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要求,明确萤石选厂作为非煤矿矿山企业范畴,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这两项法规共同构成了萤石选厂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定依据,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制度防线。
但商都县应急管理局的官方回应却与上述法规要求存在明显出入。该局王姓工作人员在回应企业咨询时明确表示,当地萤石选厂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一答复不仅让相关企业陷入合规困惑,更让公众对基层执法部门是否准确掌握、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产生疑问。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关键前置防线,其核心目的是通过严格审核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从源头把控生产安全风险。萤石选厂涉及矿石开采、加工等环节,作业过程中存在机械伤害、粉尘危害、边坡坍塌等多重安全风险,若脱离安全生产许可的监管约束,极易因企业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缺位等问题,埋下重大安全隐患,不仅威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更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和群众生活造成不可逆影响。
此次商都县应急管理局的回应与国家法规的冲突,暴露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环节可能存在的法规执行偏差问题。一方面,基层执法部门是否对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的核心条款理解到位、执行精准,直接关系到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面临地方监管部门与国家法规要求不一致的情况时,该如何确定合规标准,也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
针对这一争议,相关行业从业者呼吁,上级主管部门应尽快介入核查,明确商都县应急管理局回应的法律依据,若回应与国家法规存在冲突,需及时纠正执法偏差,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要求规范萤石选厂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确保基层执法与国家法规同频共振,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同时,公众也期待相关部门能以此次争议为契机,全面梳理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流程,强化法规培训与监督问责,避免类似执行偏差再次发生,保障矿山行业生产安全与合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