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银村镇银行13名员工造出数亿烂账 以被领导威胁上诉终败诉

发布时间:2026-06-30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违法发放贷款案件,双辽吉银村镇银行系统性信贷违规大案终审落槌。

  该行13名员工集体突破风控底线,长期默许“借户顶名、垒大户”的违规放贷模式,不做任何实地贷前调查,仅凭纸面材料批量放款,最终形成数亿元不良资产。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13名银行职员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主犯谢某因存在漏罪被合并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其余12人均适用缓刑。案件宣判后,5名涉案人员以受领导胁迫为由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全部改判诉求,维持原判,仅调整涉案查封资产处置方案。

  审贷流程形同虚设,银行数亿元贷款沦为坏账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违规放贷行为集中发生在2016年至2019年。

  主犯谢某历任双辽吉银村镇银行业务发展部总经理、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在董事长安某贵的授意下,牵头组织实施违规放贷。其余12名涉案人员均为该行在岗员工,涵盖企业贷款部总经理张某甲、个人贷款部总经理岳某,以及多名主办、辅办客户经理。谢某、张某甲、岳某三人还是该行审贷会成员。

  在谢某统筹安排下,全行形成环环相扣的违规放款利益链条:谢某下达指令,企贷负责人张某甲、个贷负责人岳某负责向下布置任务,赵某、姚某、赵某甲等主办客户经理批量制作贷款档案,郑某、王某甲等辅办客户经理盲目签字配合,数笔问题贷款一路畅通,经由审贷会投票顺利获批。

  整套违规放款模式固定。

  主犯谢某明知借款主体、担保主体不具备贷款、担保条件,且明知实际借款人以借户顶名、垒大户方式贷款的情况下,仍指示分管企贷副经理张某甲、个贷副经理岳某及一线信贷员不做贷前调查。贷款发放环节,企业贷、个人信贷条线管理人员只审核客户上交的书面资料,不核验经营流水、资产负债、担保资质等。贷款发放后,相关人员也未开展贷后跟踪检查。

  根据判决书披露,2016年至2018年,谢某依托这套违规模式,为李某、王某乙等实际借款人违法发放贷款52笔,其中形成坏账的共计39笔,损失金额约1.39亿元;2018年至2019年,谢某以相同模式违法放贷,为李某、王某乙等实际借款人违法发放贷款130笔,其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贷款123笔,资金损失规模达4.77亿元。

  除个人经营性顶名贷款外,该行还向多家企业批量违规授信。2017年至2019年间,谢某指示下属工作人员,不做贷前调查,只以借款主体提供的资料和口述为依据制作贷款资料走流程,为某庚公司、某辛公司等企业违法发放贷款49笔,总放款额1.84亿元,最终造成本金坏账1.64亿元。

  双辽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谢某、张某甲、岳某等13名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同时认定,13名被告人均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并且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张某甲、赵某甲积极配合催收,挽回部分资金损失;张某甲、岳某等人取得银行谅解;所有涉案人员均无既往犯罪记录,均为初犯,具备多项酌定从轻情节。

  综合各项情节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谢某此前已因同类犯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本次属于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两罪合并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其余12人均适用缓刑。

  5名员工以 “受胁迫” 为由上诉求免刑,二审法院驳回诉求

  一审获刑后,5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均主张自身并非主动违法,系遭上级领导以开除相威胁、被胁迫参与违规放贷,主观无犯罪故意、全程被动履职且未获利,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其中,时任个人贷款部总经理的岳某辩称,其主观上无任何犯罪故意,内心始终抗拒违规操作,全程属于被动消极履职。案件证据可相互印证,其所有违规签字、审批行为,均是在时任副行长谢某的持续胁迫下完成。谢某曾多次以“不签字就别干了、开除”的言语威胁施压。岳某称,当时无法拒绝违规指令,亦无离职避险的条件,且银行内部详解书也明确记载,其系受领导胁迫、非主观故意犯错。岳某强调自己全程无贷款审批、决策权限,仅单纯执行上级指令,未主动造假、未从中获利,一审法院对其犯罪事实、因果关系及损失责任的认定均存在错误。

  郑某、赵某甲、姚某三名客户经理的上诉理由高度相似。三人均提出,自身在涉案贷款业务中作用极低、过错极小,仅为辅助配合人员,其行为并非违法放贷的根源,只是被动配合掩盖上级违规事实,与银行最终形成的巨额坏账、经济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三人认为自身属于法定胁从犯,恳请二审改判免责。

  另一名上诉人王某甲更是直接请求改判无罪。其上诉及辩护意见显示,王某甲虽触犯法律,但综合其被动服从指令、辅办辅助地位、无获利、无造假、作用极小、主观恶性极低的全部客观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希望二审法院考虑上述事实,依法改判,对王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针对五名上诉人的核心抗辩理由,四平市中院二审逐一作出司法认定。

  法院明确,首先,信贷风控责任根源在于一线业务部门。根据《双辽吉银村镇银行授信审批、发放、管理操作流程》,个人信贷部、企业信贷部客户经理承担实地贷前勘查、资料真实性核验的核心职责,风险管理部仅作书面合规审查。本案中五名上诉人未履行现场核查义务,直接提交虚假不实资料,是违规放贷风险产生的核心源头,其行为与银行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相关无因果关系的辩解不成立。

  其次,有无非法获利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依据刑法相关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有无违法获利并非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上诉人以“未获利”请求免责无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核心争议的“胁从犯”认定问题,二审法院给出明确裁判标准。法院表示,胁从犯被胁迫的实现应具有现实性。一方面,胁迫应有紧迫性,“来不及逃避”是衡量胁迫紧迫性的重要原则。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机会和条件摆脱胁迫。而本案涉案违规放贷行为横跨数年、分批多次办理,上诉人所称的受上级领导语言威胁即“不办理就会失去工作”,只是一次为之,对相关违法行为是否办理不具有紧迫性,亦不存在来不及逃避的问题,因此,本案即使存在胁迫,但亦不构成刑法上的胁从犯,依法不能减轻、免除处罚。

  此外,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贷款存在抵押、无实际损失”的抗辩,法院查明涉案贷款均为保证贷款,不存在抵押贷款的问题,立案后的资产查封挽损属于事后挽损,不影响案发时巨额经济损失已实际形成的事实。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当庭驳回五名上诉人的全部诉求,维持一审对所有涉案人员的定罪量刑结果,仅对涉案查封资产的处置主体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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