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企业入围榆林绥延高速候选 招投标信用闸门岂能形同虚设

发布时间:2026-07-06 文章来源:东方财经

近日,陕西榆林绥延高速公路清涧南北服务区加油站改造工程公示中标候选人一事,引发市场对国企招投标信用审核机制的广泛质疑。本次招标由中铁物贸集团招标分公司(中铁鲁班招标中心)代理、陕西榆林绥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公示中标候选人为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巧合的是,信用中国同步于7月1日公示该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一天公示的两条信息,一面是交通基建项目中标候选资格,一面是司法失信惩戒记录,二者形成刺眼反差,暴露出部分国有工程招标全流程信用核查流于形式的现实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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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招投标,是财政与国有资本落地的关键关口,诚实信用是法定底线,跨部门联合惩戒是刚性制度安排。《招标投标法》开宗明义,所有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法、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文件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当核验投标人失信记录,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已入围公示名单的应取消资格、重新评审 。

国家发改委配套文件进一步要求,招投标各环节建立信用核验闭环,将信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作为评标必经程序,杜绝失信主体进入工程市场 。一系列法规文件层层划定红线,目的就是防范缺乏履约诚意、拒不履行司法判决的企业承接公共项目,避免国有资产、公共工程陷入履约风险。

从本次事件细节来看,两处关键履职缺位清晰可见。其一,招标代理机构未尽核查义务。中铁鲁班招标中心作为专业招投标代理平台,手握完整评标、资格审查权限,本应在资格初审、综合评审阶段批量核验所有投标人信用信息,将失信企业直接剔除出候选名单,却未完成基础信用筛查,致使失信企业顺利进入公示环节。其二,项目业主单位监督把关失效。

陕西榆林绥延高速为国有交通项目,业主方负有全过程监督责任,公示前未复核候选主体信用状况,让合规审查的最后一道关口失守。两条责任链条同时缺位,直接造成制度空转,联合惩戒机制失去约束力。

更值得深思的是,本次失信公示与中标候选公示发生在同一天,并非信息滞后、查询不便等客观因素所致。当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时同步法院执行数据,信用中国官网一键即可查询企业失信、限高、未履行标的等完整信息,不存在信息壁垒。这种明知可查、应查却未查的操作,折射出部分国企招投标从业者的侥幸心态:把信用核查当作可走可省的流程,将联合惩戒政策视为纸面要求,对失信企业承接工程带来的资金、工期、质量风险缺乏敬畏。

交通服务区改造事关公路运营安全、群众出行服务,一旦失信企业中标后再次出现拒不履约、拖欠款项等问题,不仅会延误项目进度,还将损害国有交通企业公信力,最终由公共利益承担代价。

行业长期存在的同类乱象,也为本次事件提供了现实参照。近年来多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多次曝出失信企业入围中标名单,事后多以取消候选资格、重新招标收场,既浪费招投标人力、时间成本,也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守信企业依规参与竞标,却要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失信主体同台竞争,实质上形成制度性不公,挫伤守法经营企业参与基建市场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信用导向将逐步弱化,破坏基建招投标市场根基。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信用监管的效力在于落地。针对本次绥延高速项目暴露出的问题,相关主体应当迅速落实整改。一是中铁交通集团、项目业主、招标代理三方立即启动复核,依法取消失信企业中标候选人资格,重新开展评审工作;二是对本次信用核查疏漏开展内部追责,厘清评标、审核、监督各岗位责任;三是全面梳理在建、待招标项目,建立投标人信用“双查机制”,评标阶段、公示前分两次核验失信信息,形成标准化操作流程。

放眼行业长远治理,国有基建招投标体系需筑牢三道信用防线。第一道是事前标准化审查,将失信记录查询嵌入招标文件、评标流程,未完成信用核验的评审材料不予生效;第二道是事中全过程留痕,信用查询截图、核查记录统一归档备查,接受行业监管与审计检查;第三道是事后长效约束,对多次出现信用核查疏漏的代理机构、项目单位开展行业通报,同步纳入国企内部绩效考核。同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依托超话、政务留言等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回应市场质疑,以外部监督倒逼内部规范。

信用是市场主体的立身之本,更是公共工程招投标不可逾越的底线。联合惩戒不是可有可无的政策条款,而是守护国有资产、维护市场公平的刚性屏障。此次榆林高速项目的疏漏,为全行业敲响警钟:唯有把信用核查落到每一次招标、每一轮评审,拧紧制度执行的每一道闸门,才能真正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安心经营,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工程建设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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