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称被贷款百万元 金融监管局认定烟台农商行三查不尽职

发布时间:2026-07-09 文章来源:指尖新闻

受他人宣传诱导,以为简单签个名办理贷款能挣点外快,没想到竟然背上了百万贷款,进而被贷款方烟台农商行只楚园区支行诉至法院,如今自己不仅面临签下巨额贷款无法偿还的困境,连父母也被作为连带责任人牵扯在内。

当事人陈先生以担保签字系伪造等由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实名举报,尽管结论是“三查不尽职”,但这并没有让陈先生摆脱困境,7月6日,陈先生向指尖新闻反映了遇到的难题。

贷款始末:尿毒症低保户获批百万贷款

据陈先生讲述,经人介绍,对方称可代其从银行办理贷款,以解决资金困难,条件是贷款获批后“共享利益”,且特别强调无需抵押、无需担保。

陈先生提供的《个人类客户基本情况》(档案编号:0701020201号,申请日期:2018年1月29日)显示,陈先生总资产350万元、固定资产190万元、流动资产160万元,销售收入145万元、年利润105万元;申请用途为“购海产品”,还款来源填写为“经营收入”。

陈先生告诉指尖新闻记者,他是低保户,患有尿毒症,上述“资产”情况与实际严重不符,相关材料并非由本人如实填写。他仅记得信贷员要求其在一摞文件上签字,并未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2018年2月5日,烟台农商行只楚园区支行与陈先生签订编号为“只楚园区个借字(2018)年第0701020201号”《个人借款合同》,借款100万元,用途为“购海产品”。

同日,银行出具《贷款资金发放支付申请审批书》(编号:0701020201),显示该笔贷款以“受托支付”方式,将100万元直接转至收款人“王馨”账户(开户行:烟台农商银行珠玑支行),用途注明为“购海产品”。

陈先生表示,贷款到账后,本人仅拿到11万元。

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陈先生因贷款逾期未还,烟台农商行只楚园区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陈先生及其母亲潘某某、担保人宋某某诉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602民初9183号)。

烟台芝罘区法院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

一、陈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烟台农商行芝罘区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286元、罚息15583.33元、复利560.56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此后仍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宋某某、潘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41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2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陈先生表示,在看到法院判决书前,他并不知道担保人中有自己的父母。他称,其父母从未去过银行,也从未在任何贷款担保文件上签字,相关签字材料系伪造。另一位担保人宋某某,陈先生表示从未见过此人,不知其为何要为自己提供担保。

金融监管局回复:认定银行“三查”不尽职、“双人负责制”落实不到位

陈先生就上述疑问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实名举报。经多轮补充材料和调查,2025年4月3日,烟台监管分局出具《举报调查意见书》(烟金举复〔2025〕81号),认定烟台农商行在贷款“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方面存在不尽职问题;认定烟台农商行在相关环节对“双人负责制”的落实不到位。

但意见书结论部分表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烟台农商行存在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表示“下一步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银行方面未正面回应

陈先生说,得知自己被诉后,多次找到中间人以及给自己办理贷款的银行工作人员王某,中间人给予其30万元赔偿,但基本在打官司中消耗殆尽,王某则对自己不予理睬。自己也曾多次找到银行,银行方面称不会让自己实际支付百万贷款。可是按时间就能收到的催款短信,以及自己因官司成为老赖“无法乘坐高铁去外地治病”以及“不能贷款买车从事运营”等现实问题,让自己的生活举步维艰。

曾经在陈先生贷款环节中,作为担保人的宋先生,如今电话号码已成空号,当初给陈先生贷款的王某称:“不方便说,稍后回复。”指尖新闻记者又向就烟台农商行只楚园区支行网点马经理了解情况,马经理称此事应向发言人了解,并提供了新闻发言人联系方式,拨打后发现已关机,记者又发去采访短信,截至发稿前,未收到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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