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整形陷医疗与税务双重风波:偷税被罚626万 致患者失明
202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曝光6起医美行业偷逃税典型案件,辽宁曙光整形外科医院名列其中,偷税626万。而这家机构的黑历史远不止于此。
此前,一名患者因祛眼袋手术右眼失明,获赔20万;另一名患者面部填充失败,获赔4.7万;消费者投诉平台上,投诉记录仍在增加。
它曾叫辽宁协和整形,2021年因清理“协和”字号被迫更名。二十余年品牌史,浓缩成一张张罚单和判决书。
品牌溯源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辽宁曙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曙光整形”)于2016年7月份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林俊锋,注册资本1058万元。
该机构前身叫辽宁协和整形外科医院。启信宝信息显示,“辽宁协和整形外科医院”成立于2010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仅10万元,目前已注销。而辽宁曙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的曾用名,正是“辽宁协和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更名发生在2021年3月。更名的背景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21年初,在全国范围内清理整治在名称中违规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字号的市场主体。辽宁当时有82家医药机构被查,16户营利性医疗机构完成了名称变更。辽宁协和整形外科医院就是其中之一。
如今,辽宁曙光整形的实际控制方是广州科康医疗集团,公开信息显示,该机构“业务范围横跨医疗、文化、传媒、创投等众多医疗相关领域”,在全国设有23家中小型医疗机构。
辽宁曙光整形的法定代表人为林俊锋,其总经理为丛涵,据此前公开报道,丛涵是沈河区政协委员、沈河区工商联执委。2022年,丛涵曾对外表示“企业计划投资1.5亿元,在金廊沿线选址扩建”。2021年她还是“辽宁协和整形外科医院院长”,2022年已改称“辽宁曙光整形外科医院总经理”。
正是这位总经理,在今年4月份,因涉及偷税案件被税务部门查处 。
偷税626万
今年4月30日,央广网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了辽宁曙光整形偷税案件,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26.43万元。
事情的起因是2022年至2024年间,曙光医院数名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存在大量资金交易,多笔款项的交易方显示为同一家支付服务机构。这家支付机构通常为商户处理客户刷卡或扫码支付——这些钱本该进医院对公账户,却流向了私人账户。
检查人员调取了相关银行流水,发现其中两名职工的个人银行账户长期收取POS机结算款,2022年至2024年累计流入资金近7000万元。
面对证据,两名职工承认,这些钱都是曙光医院的营业收入,他们是按照医院管理人员的要求提供个人银行卡绑定收款平台的。
检查人员随后到曙光医院实地核查,发现医院内部管理系统里存着一套真实账——客户信息、储值、项目完成情况一应俱全,系统记载的营业收入远大于申报数,差额正好对应那两名职工私人账户里的钱。
根据央广网报道,总经理丛涵起初矢口否认。但医院管理系统里的数据摆在那里,她没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全部事实。
经查实,2022年至2024年,曙光医院通过个人银行卡账户取得收入6908.59万元。除去尚未发生纳税义务的预收账款(客户储值的未消费部分),实际隐匿应税收入1602.32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385.11万元。
针对其违法行为,2025年12月,税务部门依法对辽宁曙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26.43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2026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曝光了6起医疗美容行业偷逃税典型案件,辽宁曙光整形外科医院位列其中。
不止于偷税
偷税之外,这家医院还存在广告违法、医疗纠纷等同样不容小觑的问题。
2023年2月9日,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辽宁曙光整形外科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沈市监罚字〔2023〕026号”,违法类型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罚款金额652元。钱不多,但性质清楚。《广告法》第十六条禁止医疗广告含有功效断言、治愈率保证等内容——曙光医院踩了这条线。
更有意思的是,该医院官网曾宣称“从建院起从未做一例虚假广告,无一例纠纷、无一例医疗事故,在行业内投诉为零”。这句自我标榜与652元的广告罚单直接矛盾。
2026年1月1日,有消费者在黑猫投诉平台发起投诉:2025年10月30日至11月15日在曙光医院做了玻尿酸填充,消费34161元。打完没多久出了问题——“玻尿酸全流下来了,堆在眉毛上,压得我右边眼睛都睁不开了”。消费者向医院顾问反映,对方“一点都不急,就轻飘飘叫我'回去融了'”。消费者自行前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称“情况危险,需紧急处理”。截至发稿,该投诉状态仍为“处理中”。
同月,另一位消费者在小红书发文“避雷”辽宁曙光整形,称注射十支玻尿酸“完全没有效果”。
2026年3月7日,又一名消费者投诉,在曙光医院花费6000元购买12支玻尿酸,知情同意书未有效告知、由助手代操作、注射后没效果且医院拒绝提供产品批次和溯源码。
2025年9月,有消费者投诉注射泪沟后“始终不平,两眼泪沟反复肿胀”。2025年10月,一消费者花9540元做面部提升,“打完没效果,要求退款她们不同意”。2023年9月,一名消费者做鼻假体手术,一个月后出现断层,医院一直以“恢复期”搪塞,2025年11月出现严重感染,在北京取出,诊断“异物排异感染”。
这些投诉目前均为消费者单方描述,部分仍在处理中。
企查查显示,目前有12个裁判文书与辽宁曙光有关,近5年以来,其作为被告被判处赔偿原告的案件有3件,涉案金额共计超50万元。
2022年12月,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审判决书,判定辽宁曙光导致患者王某某左眼睑下垂、视力不清、右脸凹陷不平、面部变形、眉间疤痕明显,赔偿其47781元。
具体案件为,2020年1月6日,原告王某某支付55800元,在辽宁曙光整形外科医院(当时名为辽宁协和整形外科医院)接受“自体脂肪填充全面部、悬眉术、眶隔释放外路祛眼袋”三项手术,主刀医师于世川。
当晚原告右眼大量出血、视力模糊,于世川为其做了眼部缝合,但该次缝合在病历中无记载。出院后原告发现左眼睑下垂、视力不清、右脸凹陷不平、面部变形、眉间疤痕明显。2020年7月18日,被告安排同一医师为其做第二次修复手术,术后情况反而加重。
经沈河区医疗卫生者协会调解,被告于2021年3月7日安排北京专家王海南做第三次修复手术,术后原告右脸仍凹陷不平、双眼不对称、下巴皮肤发紫发硬。
原告面部整形效果严重不理想,患上抑郁症,曾多次轻生,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法院认为,结合面部照片可以看出整形效果不理想,未能实现原告追求美丽面容的整容目的,被告构成违约。判决被告退还脂肪填充及悬眉费用合计41781元;赔偿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47781元。
此外,裁判文书网于2020年还曾公布了一起更为严重的案例。
2019年3月16日,原告宋某某到辽宁协和整形外科医院(辽宁曙光整形外科医院前身)做双侧祛眼袋手术,支付手术费3812元。术后当晚原告右眼出血肿胀,因时间较晚未及时就医。次日下午返回该院复查,医院为其进行血肿清除手术,清除血块约8ml。血肿清除过程中,原告右眼可睁开但已看不见。医院随即用普通车辆将其转送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医大四院住院13天后出院,原告右眼视力未恢复。此后又在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右眼视神经萎缩”,最终右眼无光感,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采纳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存在过错且为主要原因,酌定被告承担80%赔偿责任,最终判处被告赔偿205761.38元。
曙光医院的宣传材料里有很多光环:“沈阳十家医疗美容机构”、“辽宁省优质诚信先进单位”、病历质控满分、临检中心室间质评100分。
但这些荣誉与626万的偷税罚单、“眼睛睁不开”的投诉、“产品来源不明”的指控之间,构成了一幅令人困惑的图景。
一家医美机构的信誉,不取决于官网上的自我描述,也不取决于墙上挂了多少块牌子,而取决于它如何对待规则、对待患者、对待每一次出了问题之后的“善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