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灯光采购风波:供应商投诉承诺函被否 安陆财政责令重招

发布时间:2026-07-16 文章来源:青科新闻

一则50万元的教室灯光改造采购,因一份"承诺函"卡住供应商,最终被财政部门认定评审程序存在问题,责令重采。

7月14日,安陆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对安陆市第一高级中学教室光源达标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公告显示,财政局已责令安陆一高撤销与湖北杉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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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背景:50万询价,4月已成交

此次涉事项目为安陆市第一高级中学教室光源达标建设项目,采购预算50万元,采购方式为询价,计划备案编号420982-2026-00136。

项目于2026年4月20日发布询价公告,4月24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湖北杉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焦点:"承诺函"能不能当否决理由?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黄石港区)提出:代理机构湖北卓为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未提供承诺函"为由认定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评审程序违法;被投诉人"违法扩大审查范围,将非实质性要求作为否决依据"。

被投诉双方分别为安陆市第一高级中学(采购人)和湖北卓为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湖北杉达教育科技则为本次成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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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认定:投诉部分成立,影响结果

安陆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内容成立,且影响了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撤销已签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公告同时提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采询价中,"承诺函"类要求是否属于实质性条款、能否直接作为符合性审查否决依据,是供应商维权的高频争议点。本案财政部门的介入,再次明确了"非实质性要求不得扩大为否决依据"的评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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