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授居间转包臻享汇APP开发项目涉传销 一审判1年3个月

发布时间:2026-07-16 文章来源:大河报

从未想过,一次看似普通的软件居间对接,会让我卷入传销案件。”

今年4月,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近2000万元的传销案作出一审判决。13名被告人中,高校教授董某的身份显得尤为特殊。判决书显示,董某因涉嫌参与涉案传销APP开发维护及平台投资,被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董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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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称,2023年1月至9月,被告人郭某、王某合作成立山东“艾康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并依托董某开发的“臻享汇”商城APP开展非法传销活动。

据郭某供述,此前他与王某取得了山东艾福堂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艾福堂”)相关授权,随后成立涉案公司,并联系到董某,将公司运营模式告知,委托开发了涉案APP。

据当地媒体2023年5月报道,潍坊艾福堂旗舰店开业,辖区相关领导、艾福堂主要负责人等出席,艾福堂相关负责人发表致辞,表示未来将设立“千城万店”的布局,打造艾灸进社区、进家庭、进医院、进学校、进机关,塑造世界艾灸之都品牌。

判决书载明,艾福堂仅授权了涉案公司销售产品,对涉案公司销售模式及非产品事项、私自制作的收款码不知情,且未同意对方以国企进行宣传。

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以该APP为依托,以营销艾灸产品为噱头,通过宣讲会、口口相传、微信群的方式进行宣传,要求会员购买200元、500元、1000元不等的艾灸产品作为入门条件,以9天为一个周期,在APP预购产品不成功返还全额预购金,外加10%补贴,并设置较高的预购不成功率,吸引会员购买投资,按照推荐顺序组成层级,介绍直接或间接下线可获收益,引诱会员发展他人参加。共收取会员缴纳的资金1970余万,发展会员11级1500余人。

据董某供述,其接到郭某委托后,将项目转包给了一家软件公司,自己并未直接参与开发。此后根据郭某要求,建立开发沟通群,群内有郭某、董某以及软件公司负责人等人。

判决书显示,董某参与了涉案平台投资并获利。董某供述称,自己收到的整数钱款,是涉案公司支付给自己开发的费用。一些非整数的钱,是自己认购所得。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王某以及董某在内的13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董某被认定从犯,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记者了解到,案发时,董某时任山东某高校教授、研究生导师,省计算机学会理事、人工智能行业专家,某市智库专家。

董某的辩护律师曾提出两点主要辩护意见,主张其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律师提出,董某主观上并不知晓平台属于传销组织。郭某、王某对外谎称项目依托国有艾福堂企业背书,宣称“高额补贴”是为国企线下门店引流的投资。涉案公司为隐瞒骗局,不仅经常带客户去国企基地参观考察,甚至公司线下实体店开业当天,国企相关负责人还曾上台发言致辞,相关视频也被涉案公司用于项目宣传。

涉案APP由第三方公司独立开发,董某仅承担居间对接、需求中转工作,不掌握传销商业模式的策划、资金分配等核心决策权,其行为仅属于次要劳务辅助,不应被认定为传销组织的关键人员。同时,董某有自首、从犯、主动缴纳罚金、无前科、社区矫正评估无社会危险性等多重从宽情节,符合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

一审法院对辩护意见进行了驳回,法院认为,涉案APP是涉案公司传销活动的主要犯罪工具,促成了传销犯罪链条的建立及扩大。董某通过群聊或与郭某单独沟通,在客观上实施了开发维护涉案APP行为。并在开发完毕后,发展妻子和岳母进行投资,获得平台返利,实际参与传销,对传销活动起到推动,也是其对平台不以销售为目的,实际运营及返利模式应系主观明知。

董某告诉记者,其与郭某是在一场饭局中认识的,对方自称是国企营销总监,正在运营一个艾灸销售项目。“他说这个项目是国企背景,有政府补贴,只做三个月引流,之后就要落地线下实体店。”董某回忆。

董某称,当时自己正忙于其他项目,但不好意思直接推辞,便把其需求转发给了曾合作过的软件公司,打算赚个中介费。

他承认自己当时并未仔细研究该项目的运营模式。“软件公司跟我说,分红、团队奖、推荐奖都是电商里很常见的销售方式。”

董某称,自己并未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他最初收取4万元开发费,自己留了1万元作为介绍费,其余3万元转给软件公司。但后续开发过程中,涉案公司不断追加需求,新增门店管理小程序等模块,总开发费用达到11万余元。“开发过程中,涉案公司经常拖欠开发费,后面收到的钱基本上都给了软件公司,我实际到手1.6万元。”

董某反复强调,他之所以相信该项目合法合规,是因为项目被包装成了“国企合作项目”。自己曾受邀参加涉案公司的线下实体旗舰店开业,潍坊某部门与上述国企负责人出席了该活动。同年7月,涉案公司在青岛、淄博等地实体店纷纷开业。

董某称,在他看来,传销往往没有实体、产品劣质、靠洗脑拉人头,而眼前这个项目,有国企的产品、有政府人员出席其活动、有多地实体店落地,软件开发也在持续投入,并非自己认知中的传销,因此也没有往传销的方向想过。

董某在上诉状中写道,自己身为高校教师,本具备较高社会责任感,绝非有意涉足违法犯罪活动,实因被虚假包装蒙蔽,浑然不觉中被利用。他在认为该项目具有国企支持、合法正规的前提下,才提供了有限的技术协助,绝非主动参与传销犯罪。且涉案平台的运营模式、功能需求等均由郭某确定,并在群聊中直接下达指令。APP的开发工作,系软件公司完成,自己仅充当了信息中转角色。

对于自己参与投资的行为,董某解释称,自己因腰椎颈椎不适,想购买一些艾灸产品。2023年3月,在该APP上线后,便和郭某说起此事,此后该公司有涉案人员游说董某参与投资。董某用自己、妻子和岳母的手机号注册了会员,先后投入约9万元,从2023年3月到6月,三个月时间,赚了4万多元。

他认为,自己和其他普通会员并无区别,就是觉得该项目靠谱,产品能调理身体又能“薅点羊毛”。“如果我知道这是传销,怎么可能把钱投进去,我如果想赚钱,完全可以从软件开发费用上赚,何苦去参与预购投资这浑水?”

董某强调:“我有公职,收入稳定,有什么理由因为这点钱去搞传销?”

一审宣判后,董某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二审尚未开庭。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赵俊春律师认为,该案属于新型网络传销衍生的技术居间类疑难案件,审理核心争议集中两点:一是高校教授董某对项目返利、层级模式是否具备主观认知;二是其中介对接开发的中立技术行为,能否归入传销组织者、领导者范畴。

若经查确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项目方叠加国企、实体门店等合法包装、董某无资金管控等情节,客观上会增加公诉人对主观明知的举证难度。该案集中体现了当前涉技术传销案件主客观证据认定、中立技术服务边界两大司法难点,裁判尺度将对同类技术从业者案件具备参考意义。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柳锦目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明知认定与参与度是追责的核心依据。司法采用概括明知推定规则,不以行为人自认知情为准。居间服务并非天然无责,如果超出普通信息的深度居间对接,在实质上为传销平台的落地起到关键支撑,则属于刑法上的帮助行为,可能会构成传销共犯。

柳锦目律师表示,技术从业人员在接单前,应审查商业模式。涉及“入门费+层级返利+拉人头”的,无论包装成什么,都可能涉嫌传销。此外,不要投资参与,一旦投钱分成,就可能从“技术服务者”变成“利益共同体”,司法实践中,再去主张不知情很难被采信。发现异常时,应及时退出并留证。持续建群协调、跟进需求,都可能被认定为深度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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