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持27年老存折取款遭拒 民权农商银行民权支行称查无此账

发布时间:2026-07-25 文章来源:江苏经济报

一本1999年开立的老存折,白纸黑字记录账户尚有余额,储户取款时却被银行以系统无记录为由拒绝全额兑付。近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行上诉被驳回,法院判令该行向储户兑付剩余存款本金及对应利息。

文章配图-1

1999年5月,民权县居民李某在原民权县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后持续办理存取款业务。2004年8月24日,李某取款800元后,存折载明账户余额3.59万元。当李某再次前往网点支取存款时,网点未能正常办理取款手续。此后多年,李某持续催要存款,原信用社工作人员胡某先后向其支付1.80万元,仍有1.79万元余款未能结清。

协商多年无果,李某手持加盖金融机构印章的原始存折,将改制后的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行诉至民权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银行支付剩余本金1.79万元,并按规定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行提出多项抗辩意见。该行称,历经三次业务系统升级,现有系统检索不到案涉账户开户资料与交易流水;会计凭证法定保管期限为15年,相关业务距今时间久远,纸质档案已无法查找。同时银行推测,不排除李某已经办理挂失手续支取存款,还主张相关款项属于李某与胡某之间的个人民间借贷,不应由银行承担兑付责任。

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存折要素齐全、加盖印章,足以证明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银行仅仅是主观猜测储户挂失取款,未能提交挂失凭证、销户记录、取款回执等任何证据支撑自身主张,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一审判决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行支付本金1.79万元,并自2004年8月24日起,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

一审宣判后,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行不服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重点指出,银行系统迭代、数据迁移留存不全、档案保管疏漏,均属于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风险,相应后果不能转嫁储户。储户持有正规有效存折,已完成初步举证;银行主张存款已经结清,应当承担举证义务。仅凭 “系统查不到记录” 不足以对抗纸质债权凭证,该行举证不能,理应承担败诉责任。针对民间借贷的说法,因缺乏证据佐证,法院同样不予认可。二审案件受理费248元,由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行承担。

针对档案保管争议,裁判逻辑同样契合监管规定。按照《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凭证保管期限虽为15年,但保管期满,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未了事项的档案不得销毁;开销户记录、挂失记录属于永久保管资料,银行不能简单以档案到期免除兑付义务。

律师表示,值得广大储户留意,请求银行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不适用普通民事诉讼三年时效限制,储户持有真实有效的存单、存折,长期内均可依法维权。本案也明确司法导向:存折、存单是核心债权凭证,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历史业务数据,做好系统切换期间的数据迁移工作,不能以内部系统数据缺失为由拒绝履行储蓄兑付义务。

        【声明: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