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一万多产检一路绿灯生下来却畸形 珠海妇幼院回应疑踢皮球

发布时间:2026-07-28 文章来源:深港在线

  “花了1万多,产检一路绿灯,怎么生下来会是这个样子?”2026年7月18日,广东珠海张女士在珠海市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名新生儿。当孩子被抱到面前时,全家人惊呆了,新生儿的双脚同时存在巨趾、并趾、缺趾、悬浮趾等多重严重复合畸形,脚掌形态显著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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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此前的孕期里,张女士在这家医院完成了全套产检,前后约八次检查,花费超过一万元,所有报告均显示胎儿一切正常。“绿灯”亮了十个月,终点却是一个谁都无法接受的结果。

  据报道,张女士怀孕后一直在珠海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产检。孕期多次超声检查一路“绿灯”,报告记载胎儿四肢,肱骨、尺桡骨、股骨、胫腓骨均可显示,未提示任何异常。

  然而,孩子出生后,骨科会诊确认:左足踇趾明显增大、并趾外观、巨趾待查,右足踇趾及第2趾并趾等复合足畸形。从“一切正常”到“严重畸形”,巨大的反差让这个家庭陷入了痛苦与愤怒。

  “这是弟弟弟妹的第一个孩子,弟妹才26岁,完全有优生权。”家属在接受采访时痛心地说。家属的核心质疑直指医院:这么大面积的复合型畸形,产检时医生难道完全看不到?“是医生资质不够,还是B超根本没仔细看?”家属在住院期间发现,6天里每天的主治医生都不同,这更加深了他们的疑虑。更让家属难以接受的是,孩子未来的治疗前景一片模糊。“治疗后是否影响孩子走路?没有一个医生敢给我们明确答复。 ”

  家属还质问医院:“医院不敢出自查报告,是不是在心虚?”在他们看来,如果产检能够及早发现问题,这个年仅26岁的妈妈本可以行使“优生选择权”,避免今天的悲剧。而如今,后续治疗费用无法预估,孩子的未来充满不确定性。

  面对家属的质疑,珠海市妇幼保健院给出了明确的回应。院方工作人员表示:“按筛查标准不检查四肢,我们只能按照国家规范操作。”院方进一步解释,依据国家产前超声筛查规范,产检主要筛查六大类致死致残性畸形——如脑袋、脊柱、心脏等严重结构问题,而手足细节不在强制检查范围内。院方坚持认为,张女士孩子所患的巨趾症等复合足畸形,属于难以完全规避的“医学盲区” ,因此在产检中未能检出。

  郑州一家三甲医院超声科医生也向媒体表示,超声影像确实不好看出四肢末端畸形,因为婴儿四肢末端结构非常小,加上小手小脚经常处于蜷缩状态,超声切面成像难以清晰捕捉细节。

  院方的回应看似有理有据,但从法律角度看,“医学盲区”四个字,并不能自动成为医院的免责金牌。

  过错责任原则是根本.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院承担责任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医院存在过错;存在损害后果(畸形儿出生);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产前检查未发现胎儿畸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需要考量检查项目是否全面、操作是否规范、异常指征是否被合理关注、风险告知是否充分等要素。

  知情同意权与生育选择权是核心。在法律实践中,产检漏诊纠纷的损害后果,往往不是缺陷儿本身的身体缺陷,而是侵犯了缺陷儿父母的知情同意权和生育选择权。医疗机构在产前检查过程中如果违反告知义务,侵害了夫妻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造成有先天性缺陷的胎儿出生,应当赔偿夫妻特别抚养费和精神损失。

  医学局限能否免责?有条件。医学局限是客观存在的,但局限不等于免责。只有在规范操作、完整告知的前提下,局限才能成为免责事由。

  具体到本案,以下几个关键问题需要通过独立鉴定来回答:是否按规范完成了Ⅲ级系统超声? 报告虽然记载了四肢长骨可显示,但是否完整留存了胎儿双足的切面和图像?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家属质疑医生资质不够,需核查主检医师是否具备产前筛查资质、签字是否真实。报告是否完整? 排畸B超单上通常会注明“不能排除胎儿手、足的异常”,若报告未载明此局限性告知,可能构成告知义务瑕疵。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 未书面说明超声不能100%查出所有畸形,可能剥夺了知情权和优生选择权。如果院方仅仅以“医学盲区”一概免责,在法律上过于武断。

  类似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法院的判决也并非一律偏向医院。

  案例一:6次产检正常,脊柱裂婴儿出生,医院被判赔。徐女士在一家民营妇产医院先后做了6次产检,6份报告都显示孩子健康。然而婴儿出生后被确诊患有“脊柱裂、脊髓栓系综合征”,面临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的风险。更令人震惊的是,6份超声报告竟然是伪造主检医师签字的。经司法鉴定认定医方有过错,法院再审改判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徐女士夫妇共计22594.07元。

  案例二:产检过失致缺陷婴儿出生,医院承担20%责任。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医院在胎儿检查中存在过失,判决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婴儿的缺陷出生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案例三:未履行告知义务,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在另一起案件中,鉴定意见认为:婴儿畸形系先天发育所致,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并无因果关系。但医方在超声设备及人员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未告知孕妇及家属胎儿畸形不属于该B超设备检测范围,且未明确告知孕妇到有技术条件的医院进一步筛查,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医疗行为存在不足之处。

  目前,当地卫健部门已介入调查。这起事件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是因为它触及了每一个准父母内心最深处的恐惧:我们花重金、跑断腿、信专业,换来的“一路绿灯”,到底有多少可信度?产检当然不可能100%查出所有问题,这一点医学界早有共识。但当双脚同时存在巨趾、并趾、缺趾、悬浮趾四种畸形这样明显的复合型异常都未能被察觉时,“医学盲区”四个字,很难让一个刚刚经历巨大打击的家庭心服口服。

  正如有评论所言: “医学局限是客观存在的,但局限不等于免责。院方以‘医学盲区’一概免责的说法过于武断。”产检报告单最下方那行不起眼的小字——“不能排除胎儿手足异常”,不该成为医院推卸所有责任的最后一道防线。家属的知情权、优生选择权,以及每一个生命来到这个世界前本该享有的审慎检查,都不该被一句“国家标准”轻轻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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