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行员工自批自用百万元贷款:挂名夫妻深陷催收泥潭

发布时间:2026-07-30 文章来源:商讯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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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100万元的贷款,合同上的借款人是湖北荆州一家民营企业员工常宝娟及其丈夫汪林波,而实际用款人却是湖北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荆州分中心的团队主管。资金放款当日便被划转至他人账户,常宝娟夫妇自始至终未使用过一分钱。如今贷款逾期,挂名借款人面临银行催收,担保人亦称“不知情”。

受劝任“法人”,百万贷款“秒进秒出”

据上游新闻报道,2023年,常宝娟受雇主郑某颖多次劝说,同意出任新注册的荆州市致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双方口头约定以公司名义申请低息经营性贷款。

2023年7月27日,常宝娟与丈夫汪林波被通知前往湖北银行荆州分中心签字。在工作人员催促下,两人以个人身份签下两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806”“815”,每份额度50万元,合计100万元,约定资金用途为垫付项目人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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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上游新闻

当晚6时59分,100万元贷款发放至常宝娟账户,随即通过“手工解付”方式全额划转至宋某波名下账户。据悉,宋某波系荆州分中心团队主管何沐儒的生意伙伴,二人共同从事资金过桥业务。常宝娟夫妇未曾支取、使用过这笔资金。

贷款发放后,前19期共计12.5万余元的利息,全部由何沐儒与郑某颖私下转入常宝娟还款账户完成代扣。其中第二期6700元利息由何沐儒通过微信转账给常宝娟,并备注“因郑某颖住院,当期款项由其代为支付”。

2025年7月24日,常宝娟夫妇收到贷款逾期通知。此时他们才从荆州分中心工作人员协助调取的合同中得知:这笔100万元贷款的借款人并非荆州市致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而是他们夫妻二人。

信贷“三查”全流程失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荆州监管分局专项调查认定,该笔贷款构成违规发放:贷前调查不全面、不审慎,常宝娟提供的半年农业银行流水属于虚假材料;贷中审查环节程序违规,担保企业留存银行的印章样式与担保合同上的印章不符,机构未开展有效核验;贷后跟踪管理履职明显缺位,连续19期还款资金均非从名义借款人账户正常划转,异常未被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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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上游新闻

荆州监管分局相关负责人直言:“这笔100万元贷款的信贷‘三查’全流程失守。”值得一提的是,贷款发起者郑某颖与审批主管何沐儒系前夫妻关系。

2025年9月,负责放贷审批的何沐儒因涉嫌职务犯罪而被纪委监察委采取了留置措施。2026年5月28日,钟祥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七百二十万元、违法发放贷款六百九十五万元、受贿二十五万三千元为由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庭审时何沐儒承认自己曾经找过很多“背贷人”办理贷款,钱到手之后就用来自己花销,何沐儒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目前还没有宣判结果。

更令人错愕的是担保人严勇的处境。直到贷款出现逾期的情况之后,他才知道自己成为了该笔百万贷款的担保人。

“我唯一一次在湖北银行签字,是办理授信事宜,查看自身授信额度,不知道这次签字怎么就变成了担保人。”相关录音资料证实,严勇签约时并不认识借款人常宝娟夫妇,担保资料存在虚假情形。

目前,湖北银行催收人员持续向常宝娟夫妇追索债务,同时通知严勇履行担保责任。郑某颖表示债务应由实际用款人何沐儒偿还,何沐儒则称多方债权债务形成三角债,将尽快推进化解。关于该笔100万元违规发放的责任认定,荆州监管分局和荆州警方仍在调查中。

近几年来,“甲贷乙用”引起的纠纷很多。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在订立借款合同的时候金融机构是否知道借名的事实,这是判断还款责任的主要依据。

如果银行不知情的话,名义借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字并完成身份验证之后,要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承担还款的责任;在偿还了款项之后,可以向实际使用人进行追偿。

这也给公众敲响警钟:任何“只是签个字、不用你负责”的承诺都不可轻信。在合同上签字按手印的时候,法律风险就已经实质性的被绑定了。

一方面,银行需要弥补内部控制上的不足,并严格执行“三查”制度;另一方面,普通百姓也应该知道,签字就等同于承担责任,“顶名借款”的后果,将会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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