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或因剖宫产不及时窒息亡 四川医院40余次改病历被判全责

如果剖宫产手术早两天、或两小时进行,女儿是不是就活下来了?时隔两年,向怡梅(化名)仍时常想起这个问题。
2024年10月17日,孕37周的向怡梅在四川省人民医院(简称“四川省医院”)产检,因胎监数据不正常,医生安排紧急入院,准备剖宫产,但手术时间却被安排在了四天后。甚至在术前一个多小时,她本人也反映胎儿动静微弱之后,手术仍未进行,胎儿被取出时已窒息死亡。
向怡梅和家属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6年4月9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认定,在此次诊疗行为中,四川省医院多次编辑修改病程、术前讨论记录、术前小结等病历材料,并“超过正常限度及时限”,导致该案无法通过鉴定明确诊疗过错。法院只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推定该院应对此次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四川省医院赔偿向怡梅损失148634.59元。
8月9日,向怡梅告诉澎湃新闻,四川省医院虽然已经向她支付了赔偿款,但她还在向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健康局申请,对该院篡改、隐匿病历、销毁胎盘、脐带、脐带血证据的行为启动行政调查并进行处罚,同时要求追究4名篡改病历医护人员的责任。
宫内窒息的胎儿与疑似迟到的手术
2024年,38岁的向怡梅成功怀孕。10月17日,星期四,向怡梅怀孕37周,胎监数据始终不合适,向怡梅被安排紧急入院。
《医患沟通记录》载明:对患者反复行胎心监测,结果不满意,不排除胎儿宫内窘迫可能,且胎儿彩超显示横位,存在死产可能。入院后,若胎监结果持续不满意,必要时需急诊剖宫产,终止妊娠。
向怡梅说,17日晚间入院,她以为当天就会手术,结果没有。又以为是第二天,她早上一直没吃饭等着,但也没给她安排手术。
直到10月20日下午,向怡梅才从医护人员处获知,手术安排在10月21日上午。
判决书载明:21日上午8时许,护士在行胎心监测时没有发现胎心,又叫了另一名护士过来重新做胎心监测,发现胎心122次/分;向怡梅提出自觉胎动没有以前强烈,但护士表示120-160属于正常区间。
10时13分进行超声检查,未见胎心胎动,考虑胎死宫内可能,向怡梅被立即接入手术室。10:55-11:40.向怡梅在全麻下进行剖宫产术,取出“一女死婴”,“见脐带扭转呈麻花样,绕足,并可见一真结”。
病历被篡改之后,司法鉴定无法进行
“三天多时间,救孩子的机会都被耽搁了。”向怡梅说,向医院讨说法的过程艰难。
“最初要求复印病历,医院不提供。最后是提供了,却又不盖章。”向怡梅称,“最后委托律师拿到了病历,却发现已经被篡改,原始病历都不存在了”。
2024年10月27日,四川省医院、向怡梅委托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检验结果“符合宫内窘迫死亡”。
2024年11月18日,向怡梅向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健康局反映,四川省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卫生法律规定问题。该局在12月27日回复中表示,确认该院涉嫌多次在“术后修改术前讨论记录的行为”。
回复还称:“关于监控确认护理记录存在伪造的问题。由于省医院拒绝向我局提供相关监控视频,我局暂无法对你提到的监控内容进行核查”。
针对该机构未给封存病历复印件加盖证明印记、未将胎盘交给产妇处理等问题,卫健局已经责令医院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并加强管理。但关于四川省医院是否违反临床诊疗规范,是否未及时实施手术、17日胎监结果处理是否恰当、是否存在误诊误治等技术问题,卫健局认为应该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等方式予以解决。
向怡梅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委托了四川科博司法鉴定所、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问题进行鉴定,但两家鉴定机构先后以“无法根据补充的修改前的电子病历资料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超出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为由”退回、未予受理。
法院认定医院多次篡改病历记录担全责
然而,对于篡改病历的说法,四川省人民医院并不认可,辩称仅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情形,不存在篡改事实,也不影响对医疗过程的客观判断”。该院还辩称,向怡梅之女死亡系不可预见的脐带异常所致,与省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对向怡梅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规范,该院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和风险告知义务。
不过,经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确认,电子病历后台数据载明:10月21日,手术后,该院多名医护人员对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查房记录、包括护理记录进行40余次编辑修改,其中大部分编辑修改时间为21日手术过程中、或之后,而最晚的一次在10月23日9时47分。
编辑修改病历的医护人员包括主任医师岳某、副主任医师王某某、主治医师李某某、主治医师陈某,而主任医师岳某一人总共编辑修改了30余次。
青羊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病历后台数据显示,在此次诊疗过程中,省医院存在事后多次修改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术前小结等病历材料。
法院认为,四川省医院对病历进行多次编辑修改的情况,已经超过了正常限度及时限,省医院并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四川省医院多次编辑修改病历的行为,导致本案无法通过鉴定明确诊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推定省医院对向冬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导致了向冬梅之女因宫内窘迫而死亡的后果。
因此,省医院应当就向冬梅因此次诊疗行为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四川省医院赔偿向冬梅148634.59元。
8月9日,向怡梅告诉澎湃新闻,四川省医院虽然已经向她支付了赔偿款,但她希望医院能真正从中吸取教训,不要再让这样悲剧发生在别人身上。
法院宣判之后,向怡梅又根据被法院认定情况向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健康局申请,希望对医院篡改、隐匿病历、销毁胎盘、脐带、脐带血证据的行为启动行政调查并进行处罚,同时要求追究4名参与篡改病历医护人员的责任。目前,她还没收到卫健部门的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