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劲松受贿案牵出兴业银行旧账 董秘华兵疑似曾被请托打招呼

发布时间:2026-08-26 文章来源:新经济IPO

原金融监管官员张劲松受贿案,意外将兴业银行一段尘封多年的风险管理旧账重新拉回公众视野。案件相关庭审信息显示,张劲松离开监管部门后受河南新财富集团实际控制人吕奕聘请担任顾问,并被指利用原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处理金融领域请托事项。其中一项具体事项,是围绕北川维斯特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贷款风险评级问题,向兴业银行总行人员华兵“打招呼”。

这一细节之所以值得关注,不仅因为华兵后来曾任兴业银行董事会秘书,更因为其长期任职于风险管理、法律与合规条线核心岗位。继续向前追溯,北川维斯特早在十余年前就卷入兴业银行绵阳支行一系列结构化融资业务:2013年至2014年,该支行为8家企业办理13笔融资,合计56.7亿元;相关刑事判决还披露,融资企业同期向上海钧倍、上海泽沃两家咨询机构支付1.3亿余元“财务顾问费”。

从绕开正常审批、违规承担融资风险,到银行人员参与的业务出现亿元级外部顾问费,再到多年后具体客户的贷款风险评级可以通过原监管官员向总行人员“打招呼”,几组司法材料共同指向一个问题:兴业银行历史上的内部授权、员工利益冲突管理和风险分类独立性,究竟是否真正有效?

张劲松受贿2740万元牵出上海睿银AMC牌照

据财新报道及 其援引的起诉书、一审庭审信息,原银监会官员张劲松因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 受贿罪,于2024年12月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2026年7月17日,北京市二中院 一审判决两 项罪名成立,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50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检方指 控,2009年至2020年间 ,张劲松先后利用担任原银监会政策法规部非法集资处置小组组长、行政复议处处长、副主任 以及银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周志龙、李厚文、兰峰、吕奕等9人,在公司设立、金融资质审批和业务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收受相关人员钱款2000余万元。

其中一笔690万 元贿赂牵出了河南村镇银行案幕后人物吕奕。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张劲松2019年从银保监会离职后,应邀担 任吕奕旗下企业的顾问。双方最初约定,每月支付张劲松约10万元顾问费。但此后费用不断增加,从2019年至2022年,吕奕累计向张劲松支付约690万元。

但问题在于,张劲松虽然名义上是“顾问”,实际上并没有一份正常意义上的工作。根据庭审证言,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工作岗位、工作时间、考核标准,张劲松甚至不属于公司任何具体部门。而且,690万元也不是像普通员工工资一样,由公司财务定期打到工资账户,而是通过吕奕公司多名员工的账户,再转入张劲松指定的他人账户。

张劲松具体替吕奕办了什么事呢?

法院重点认定的 一件事,涉及北川维斯特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吕奕方面的企业曾遇 到银行贷款风险评级问题。张劲松离职后,利用自己此前在银监会、银保监会任职积累的关系,向兴业银行总行工作人员华兵打招呼等方式,为北川维斯特的信贷资产风险评级事项提供帮助。

庭审材料显示,吕奕希望张劲松利用监管系统和银行方面的人脉,帮助企业与银行沟通、协调。这也是法院最终认定690万元并非普通“顾问工资”的关键。

张劲松的辩护律师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北川维斯特贷款评级的升降属于银行正常、合法的风险管理行为,张劲松只是传递企业诉求,并没有真正左右银行决定,因此不存在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一审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这一辩解 。法院认为,判断的重点并不在于张劲松是否最终让银行改变了评级,而在于他是否利用原有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金融系统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因此收取财物。最终,法院将相关行为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

被“打招呼”的兴业银行华兵

公开信息显示,兴业银行总部的华兵可能指向的并不是普通工作人员,而是曾担任兴业银行风险管理核心岗位及董秘的大佬。

兴业银行2007年公告显示,华兵1966年1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早年曾任安徽财贸学院法律系教师,并在广东律师事务所执业;进入兴业银行后,历任董事会秘书局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法律事务室主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局副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兼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后任法律与合规部总经理。此后,华兵担任兴业银行总法律顾问。2022年6月,兴业银行董事会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其任职资格于同年8月获监管核准。

那么,财新报道中的“兴业银行总行工作人员华兵”是否就是这位昔日的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法律顾问、董秘呢?

公开信息显示,华兵目前已经不是兴业银行董秘。兴业银行2024年3月28日公告称,华兵因“工作调整”辞去董事会秘书,任期于3月27日结束;公告同时明确,其辞任董秘后“仍担任本公司总法律顾问”。2024年12月,夏维淳正式就任兴业银行董事会秘书;兴业银行目前官网高级管理人员名单显示,现任董秘为夏维淳。

根据兴业银行披露,华兵2023年获得的税前报酬/津贴总额为300.79万元,其中应付薪酬277.42万元、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23.37万元。

华兵2024年的离职显得非常突然。当时他担任董秘仅一年半,而其年龄也只有57岁,目前我国银行金融机构对董秘的任职年龄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或限制,即便按60岁退休年龄看,华兵也要2026年11月才退休。按照正常任职,兴业银行本届董事会到2027年6月到期。而且,华冰辞去董秘后,依然担任兴业银行法律总顾问,可见也并没有退休。

如果兴业银行昔日董秘、法律总顾问与这位打招呼的华冰是同一人,那么这一细节就更有戏剧性:当一家企业贷款风险评级出现问题后,原金融监管官员通过私人关系找到的,恰是一名长期从事风险、法律合规工作的总行资深人员。兴业银行对此知情否?一个打招呼就能改变企业风险评级,进而影响到企业贷款,最终违约风险由谁承担呢?

当然,目前没有公开证据证明华兵违规修改了北川维斯特的贷款风险分类,也没有公开证据证明其2024年职务调整与张劲松案有关。但仍有几个关键问题有待兴业银行回应:华兵接到张劲松请托后做了什么?是否向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或相关分支机构转达诉求?相关贷款评级之后是否发生变化?张劲松案相关事实曝光后,兴业银行是否对此进行过内部核查或责任追究?作为上市公司,兴业银行有必要对此给出清晰的披露。

北川维斯特5亿元融资旧案

北川维斯特与兴业银行的融资关系至少可追溯至2010年前后。成都中院(2019)川01刑终155号案件相关公开裁判材料显示,北川维斯特2013年获得一笔5亿元结构化融资。该笔融资的资金链条涉及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渤海国际信托以及兴业银行绵阳支行等多家金融机构。

这5亿元并非兴业银行直接以自有资金发放,但兴业银行绵阳支行并非单纯“过通道”。相关司法材料显示,绵阳支行与相关机构签署了包含信托受益权远期回购等内容的协议,由此承担相应融资风险。

北川维斯特只是其中一笔。成都中院相关判决查明,2013年至2014年,兴业银行绵阳支行为8家企业办理13笔结构化融资,累计金额56.7亿元。部分业务没有按照正常程序报成都分行审批,也未进入正常内部系统,却通过保函、承诺函、信托受益权转让及回购等方式,使兴业银行承担风险。

这套模式暴露出的核心问题,是“审批绕开了,风险却没有绕开”。原本无法通过正常授信路径落地的融资需求,经由其他银行、信托、资管机构重新包装后进入企业,但一旦融资人无法偿付,兴业银行仍可能因为担保、回购等安排承担损失。

兴业员工关联外部机构收1.3亿余元顾问费

更值得关注的是,56.7亿元结构化融资背后还出现了一笔巨额“财务顾问费”。

成都中院相关裁判材料显示,上述融资企业分别与上海钧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泽沃投资咨询事务所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两家机构累计收取1.3亿余元咨询费。司法材料将上海钧倍表述为“王某1所在的上海钧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而同一案件又将王某1的身份指向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同业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其与兴业银行总行投行部何帆等参与相关结构化融资的联系和推进。

这明显构成了利益冲突:银行人员参与融资项目,银行通过担保、回购等安排承担风险,与银行人员存在紧密联系的外部机构却向融资客户收取亿元级顾问费。

另一家收费机构上海泽沃的注册安排更为异常。公开裁判材料中的证人证言显示,泽沃名义负责人“王某4”系四川绵阳平武县一名养殖户。其称自己受人安排赴上海办理工商、税务手续,对公司实际经营并不了解;相关辨认材料又将王某1等人与泽沃设立过程联系起来。王某1证言还提及泽沃与上海钧倍之间存在“代持股”等安排。

诡异的是,相关司法判决并没有追究涉及兴业银行员工的1.3亿元的天价顾问费,但问题是,兴业银行员工参与的融资项目,为何同时由与相关人员存在特殊联系的外部公司收取天价顾问费?兴业银行当年的员工经商、利益冲突、关联交易和中间业务收入管理制度为何没有及时阻断?何帆、王某1是否受到内部调查或纪律处分?目前公开资料没有给出清晰答案。

亿元顾问费流向仍待解释

在1.3亿余元收费中,法院明确穿透并作出犯罪认定的,只有其中的320万元。

四川栋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一笔1.6亿元融资中,法院认定,本应由兴业银行绵阳支行取得的2%通道费共320万元,最终进入绵阳支行行长助理孙某实际控制的账户并被其占有。孙某因此被判职务侵占罪。这一事实至少证明,在上述结构化融资和外部收费体系中,确实出现过本应归银行取得的收入被银行工作人员转移并个人占有的情况。

但对于上海钧倍、上海泽沃收取的其余上亿元顾问费,公开判决并没有披露最终自然人受益者,也没有认定何帆、王某1因相关收费构成犯罪。二人并非该案被告人。

刑事案件没有定罪,并不等于银行内部治理层面无需追问。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员工是否利用银行客户、授信资源和资金渠道为外部关联机构导流,本身就涉及利益冲突和职业操守;如果风险由银行承担、顾问费却流向外部机构,则更涉及“风险留在银行、收益流向外部”的治理问题。

十年后,国企仍然支付了3000万顾问费

更诡异的是,上述顾问费并没有随着刑事案件结束而彻底消失。

上交所披露的《2023年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显示,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8517号民事调解书,绵阳经开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财务顾问纠纷,经调解需于2022年12月20日前向“上沛泽沃投资咨询事务所”支付服务费3000万元,募集说明书披露该款“现已支付完毕”。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早期财务披露曾显示,泽沃一方围绕财务顾问合同提出数千万元服务费及违约金等诉求,而经开置业一度对是否存在真实顾问服务关系提出异议。最终3000万元服务费通过调解落地,使当年结构化融资背后的顾问费问题在多年后再次浮出水面。

值得追问的是,上述顾问费最终落到了谁手里?与昔日两名兴业员工或兴业银行其他人员是否有关联?更奇怪的是,这么多年来,兴业银行对员工借助银行资金和渠道从事违规业务获取顾问费的行为为何一直没有追责?其中到底有何难言之隐?

兴业银行风控体系黑洞在哪

将十余年前的刑事判决与张劲松案放在一起,兴业银行历史风控至少留下三层疑问。

第一,是授权和授信管理。56.7亿元结构化融资中,部分业务绕开正常审批,却通过担保、回购等安排把风险重新留在兴业银行体系内。北川维斯特5亿元融资正是其中之一。

第二,是员工利益冲突管理。银行人员参与融资项目的同时,与相关人员关系异常的外部机构累计收取1.3亿余元顾问费;其中至少320万元已被法院认定为银行工作人员侵占的银行收入。其余资金最终流向以及相关人员是否被内部问责,公开信息至今并不清楚。

第三,是风险分类的独立性。多年以后,北川维斯特相关贷款评级出现问题,企业诉求又通过吕奕、张劲松等关系链传递至兴业银行总行华兵。贷款风险分类本应建立在借款人偿债能力、现金流、担保和资产质量等客观因素之上。如果外部关系能够进入风险评级沟通链条,银行就有必要说明内部制度如何确保最终判断不受请托影响。

截至目前,没有公开证据证明华兵因张劲松“打招呼”事项受到监管、司法或兴业银行内部追责,也没有证据证明华兵卸任董秘与该案有关。兴业银行2024年公告仅称其因“工作调整”辞任董秘,并明确当时仍担任总法律顾问。但如果打招呼修改企业风险评级一事为真,那么兴业银行必须启动内部调查机制,并追究华冰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样,公开裁判材料也没有认定何帆、王某1因亿元顾问费构成犯罪。但对于一家全国性上市银行而言,“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显然不应成为内部风控和合规治理的唯一标准。

张劲松案真正值得关注之处,或许正是它把几段原本分散的历史重新连接起来:十余年前,部分分支机构绕开正常审批操作巨额融资,并出现亿元级外部顾问收费;多年以后,同一融资客户的贷款风险评级又出现原监管官员向总行资深风险合规人员“打招呼”的情形。

兴业银行近年来持续强调提升“全面风控”核心能力,2024年又聘任赖富荣担任首席风险官;目前官网显示,夏维淳为现任董事会秘书。但面对上述历史司法材料,银行仍有必要回答:北川维斯特被请托协调的究竟是哪笔贷款,评级是否因此发生变化?华兵接到请托后具体如何处理,银行是否核查并追责?何帆、王某1等参与结构化融资的人员是否受到内部问责?上海钧倍、泽沃取得的1.3亿余元最终流向何处?

如果这些问题长期没有清晰答案,张劲松受贿案扯出的就不只是一名前监管官员利用旧有人脉替企业办事的问题,更是一家大型上市银行在风险分类独立性、员工利益冲突和内部问责机制上,仍待解释的一笔历史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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